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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541J/2024-02678
分      类: 市政公用;案例
发文机关: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成文日期: 2024年09月09日
标      题: 吉林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发布燃气行业“打非治违”典型执法案例(第二批)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9月09日
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541J/2024-02678 分      类: 市政公用;案例
发文机关: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成文日期: 2024年09月09日
标      题: 吉林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发布燃气行业“打非治违”典型执法案例(第二批)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9月09日

吉林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发布燃气行业“打非治违”典型执法案例

(第二批)

  按照《吉林省城市燃气管道“带病运行”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关于公开曝光一批案例,强化震慑效力,形成严厉惩处违法违规行为高压态势的要求,吉林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对各行业和城市上报的有关典型执法案例进行梳理,现将第二批案例公开发布,请各地结合实际借鉴学习。

  案例1:通化市隆成液化气有限公司违规送气案

  基本情况:2024年7月16日,通化市住建局两名执法人员对通化市东昌区胜利路餐饮用户进行燃气安全执法检查。发现老渔翁铁锅炖在密闭空间存放液化石油气钢瓶,开心饱烤肉店在用餐区域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等问题。两家餐饮场所均由通化市隆成液化气有限公司为其配送液化石油气,因该公司安全指导不到位,未对餐饮场所进行燃气设施安全检查,未履行提醒用户燃气使用职责,导致餐饮用户在密闭空间和用餐区域存放或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存在公共安全隐患。

  处理情况:发现该公司存在违法行为后,通化市住建局责令通化市隆成液化气有限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消除事故隐患,并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7项“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处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集安市万霖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案

  基本情况:2024年6月25日,集安市住建局两名执法人员对集安市黎明街高记板面、团结路薛家炸串餐饮用户进行燃气安全执法检查。发现高记板面、薛家炸串使用无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具。两家餐饮场所均由集安市万霖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为其配送液化石油气,该公司安全指导不到位,未对餐饮场所进行燃气设施安全检查,未履行提醒用户安全使用职责,导致餐饮用户存在公共安全隐患。

  处理情况:发现该公司存在违法行为后,集安市住建局责令集安市万霖燃气有限责任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消除事故隐患,并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7项“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处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辉南县宝硕液化气有限公司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进行入户安全检查案

  基本情况:2024年4月25日,辉南县住建局对辉南县宝硕液化气公司开展日常检查,通过随机电话回访和抽查入户随瓶安检发现,该企业在龙湾朝辉C区进行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过程中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进行入户安全检查,导致用户端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处理情况:发现该公司存在违法行为后,辉南县住建局立即调查取证,启动执法程序,约谈瓶装液化气企业负责人,强化瓶装液化气配送安检服务,落实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监管责任和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举一反三,引以为戒,并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四十六条相关规定,给予辉南县宝硕液化气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汇鑫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进行入户安全检查案

  基本情况:2024年6月5日,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住建局联合检查,发现松柏餐厅存在使用无熄火保护装置灶具、无供用气合同、未开展入户安检等多个问题隐患,检查组提出限期一周整改,并要求汇鑫液化气公司,整改完成前要停止供气。经过6月13日、6月26日两次复查,该用户并未整改,汇鑫液化气公司仍持续供气。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燃气经营安全重大隐患判定标准》第九条,该公司存在燃气经营安全重大隐患,且未及时消除。

  处理情况: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住建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决定对汇鑫液化气公司处以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5:敦化市三三零五液化石油气站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气瓶案

  基本情况:2024年4月11日,敦化市市场监管局对敦化市三三零五液化石油气站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站充装员夏某正在充装产品编号为058241359561的气瓶时,未按照规定进行充装前后检查,未对检查情况进行记录。该气瓶标注使用期限为(2012.02-2020.02),已超过气瓶的使用年限。经查,当事人充装液化石油气钢瓶(钢瓶编码:058241359561)的行为不符合《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8.4 (3)(4)的规定。

  处理情况:2024年4月11日,敦化市市场监管局立即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消除事故隐患,并对敦化市三三零五液化石油气站处以罚款50000元。

  案例6:长春市宽城区朱珠卫浴店销售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产品违法行为案

  基本情况:2024年2月4日,长春市宽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朱珠卫浴店部分燃气灶具进行抽检,检验报告显示2023年3月26日生产的型号为JZT-C燃气灶具燃烧工况(干烟气中CO浓度)不符合GB 16410-2020《家用燃气灶具》标准,检测结果不合格。

  处理情况:2024年2月27日,长春市宽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销售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没收型号为JZT-C的不合格家用燃气灶具一台、没收违法所得200元和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初审:蒋昕宇

复审:刘 昕

终审:罗 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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