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吉林省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政府信息公开基础平台

字号: 默认 超大
返回顶部
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541J/2024-01136
分      类: 勘察设计管理;通告
发文机关: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成文日期: 2024年05月07日
标      题: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勘察设计资质集中延续和换证结果的通告
发文字号: 第649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5月07日
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541J/2024-01136 分      类: 勘察设计管理;通告
发文机关: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成文日期: 2024年05月07日
标      题: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勘察设计资质集中延续和换证结果的通告
发文字号: 第649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5月07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勘察设计资质集中延续和换证结果的通告

  

第649号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吉建设〔2023〕20号)要求,我厅核发的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前届满的,应于2024年3月31日前申请资质延续或换证。经核查,应向我厅申请资质延续或换证单位537家,已申请511家,现将审查结果予以通告。其中由住建部换证的丙级资质有效期自动延续至住建部受理截止日期。逾期未申请延续或换证的,我厅不再受理。

  甲级勘察设计资质延续、部分专业乙级(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资质延续和丙级资质换证工作由住建部受理,以住建部核查公示信息为准;本通告信息与企业实际信息不符的,相关单位应及时到我厅办理资质信息登记备案。

  自通告之日起,全省勘察设计单位申请资质新设立、增项、升级、延续、重新核定、变更等事项,均按住建部资质标准和相关要求执行;达到资质标准要求的,核发有效期5年资质证书。我厅将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要求加大资质动态核查力度,对不再符合资质标准的企业,在公共监管服务平台标注资质异常,并限期整改。

 

  附件:吉林省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等级及承担业务范围表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5月7日

吉林省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等级及承担业务范围表.xlsx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