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住宅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政策解读
2023年8月28日,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正式印发了《吉林省住宅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吉建规〔2023〕9号),按照相关要求,作以下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于2021年8月1日起施行,为保障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规范设立、运作,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依据《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二、制定过程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于2022年3月份开始起草《吉林省住宅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于2022年9月30日起先后向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产局)、部分街道和社会公众征求意见;2022年11月4日,召开专家论证会并组织风险评估,经专家组讨论,认为《吉林省住宅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内容可行,依据充分,程序合法,风险可控,一致同意并提交会议讨论;2023年8月2日,通过厅合法性审查;2023年8月10日,召开厅长办公会,讨论并通过《吉林省住宅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2023年8月28日,正式印发《吉林省住宅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
三、主要内容
《吉林省住宅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共四章、四十三条,主要目的是在筹备首次业主大会或业委会起草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时,通过提供示范文本的方式,规范业主大会会议程序、议事内容、业委会成员权力、义务等。主要内容:一是明确大会程序。规定了会议筹备、发布公告、征询意见、组织表决、公告决定等程序,确保会议有效、规范。二是明确议事内容。规定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选聘或解聘物业企业等16项议事内容。三是明确业委会职责。规定业委会应当履行召集业主大会、拟定物业服务合同、督促业主交纳物业费、监督物业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等21项职责。四是明确业委会成员禁止行为。规定了业委会成员不得谋取私利、不得阻挠或妨碍业主大会行使职权或执行决定等12项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