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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541J/2023-00970
分  类: 工程造价管理;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成文日期: 2023年03月23日
标      题: 关于调整民用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建造〔2023〕2号
发布日期: 2023年03月23日
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541J/2023-00970 分  类: 工程造价管理;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成文日期: 2023年03月23日
标      题: 关于调整民用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建造〔2023〕2号 发布日期: 2023年03月23日
关于调整民用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通知
  
吉建造〔2023〕2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 55031-2022)强制性条款的有关规定,对《吉林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JLJD-JZ-2019)中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进行调整,涉及民用建筑计算建筑面积时,原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与本通知附件规定不符的条款同步停止执行。
  
  附件:民用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3月23日
附件
  民用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一、建筑面积应按建筑每个自然层楼(地)面处外围护结构外表面所围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二、总建筑面积应按地上和地下建筑面积之和计算,地上和地下建筑面积应分别计算。
  三、室外设计地坪以上的建筑空间,其建筑面积应计入地上建筑面积;室外设计地坪以下的建筑空间,其建筑面积应计入地下建筑面积。
  四、永久性结构的建筑空间,有永久性顶盖、结构层高或斜面结构板顶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按下列规定计算建筑面积:
  1.有围护结构、封闭围合的建筑空间,应按其外围护结构外表面所围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2.无围护结构、以柱围合,或部分围护结构与柱共同围合不封闭的建筑空间,应按其柱或外围护结构外表面所围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3.无围护结构、单排柱或独立柱、不封闭的建筑空间,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4.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无柱、附属在建筑外围护结构、不封闭的建筑空间,应按其围护设施外表面所围空间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五、阳台建筑面积应按围护设施外表面所围空间水平投影面积的1/2算;当阳台封闭时,应按其外围护结构外表面所围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六、下列空间与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1.结构层高或斜面结构板顶高度小于2.20的建筑空间;
  2.无顶盖的建筑空间;
  3.附属在建筑外围护结构上的构(配)件;
  4.建筑出挑部分的下部空间;
  5.建筑物中用作城市街巷通行的公共交通空间;
  6.独立于建筑物之外的各类构筑物。
  七、功能空间使用面积应按功能空间墙体内表面所围合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八、功能单元使用面积应按功能单元内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之和计算。
  九、功能单元建筑面积应按功能单元使用面积、功能单元墙体水平投影面积、功能单元内阳台面积之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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