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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541J/2022-05096
分      类: 工程质量监管;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成文日期: 2022年11月10日
标      题: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启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电子证书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建质〔2022〕17号
发布日期: 2022年11月10日
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541J/2022-05096 分      类: 工程质量监管;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成文日期: 2022年11月10日
标      题: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启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电子证书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建质〔2022〕17号 发布日期: 2022年11月10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启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电子证书的通知

  

吉建质〔2022〕17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长春新区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梅河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工程监理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证照分离改革有关要求,进一步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吉林省实行工程监理企业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电子证照的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决定启用我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电子证书。现将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实施电子证书管理的范围是吉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许可的全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二、自2022年12月1日起,对申请资质新设立、变更、延续、增项、升级等业务的工程监理企业启用资质电子证书(样式见附件),停发纸质证书。资质审批通过后,企业可登录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企业版系统,自行下载打印资质电子证书,无需到省政务大厅住建厅业务窗口打印证书。

  三、已发放的企业纸质证书在书面有效期和政府文件明确的有效期内的可继续使用。在办理资质业务后,启用电子证书,纸质证书同时作废。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电子证书与同名纸质证书具有相同效力。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工程招投标、行政许可、执法监督检查等管理活动中应当认可由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的电子证书。

  五、电子证书按以下两种方式验证:

  1.官方网站验证。通过“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企业资质管理”模块中“证书查询”页面查询。

  2.二维码验证。通过微信等移动应用,扫描电子证书上的二维码,通过反馈的“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信息查看资质状态和资质相关信息。

  关于资质电子证书使用方面的问题,可咨询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咨询电话:0431-82752582。

  

    附件: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电子证书样式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1月10日

附件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电子证书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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