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园林城市申报与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建城〔2022〕4号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长春市林业和园林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延吉市、图们市林业局:
现将修订后的《吉林省园林城市申报与评选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2月8日
吉林省园林城市申报与评选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更好地发挥园林城市创建工作在建设城市宜居环境中的载体作用、城市绿化品质提升中的抓手作用和城市高质量发展中的推动作用,进一步规范吉林省园林城市的申报与评选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园林城市的申报、评选、动态管理及复查等工作。
(二)吉林省园林城市申报评选管理遵循自愿申报、达标评选、动态管理的原则。
(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吉林省园林城市申报评选管理工作。
二、申报主体
城市(县)人民政府。
三、评选区域范围
城市(县城)的建成区。
四、申报条件
申报城市(县)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政策和标准较为健全;
(二)城市园林绿化建设资金纳入政府财政预算,能够保障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养护管理、科学研究及宣传培训等工作的开展;
(三)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明确,职责清晰,人员稳定,并有相应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队伍,园林绿化管理规范;
(四)编制并有效实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公园体系规划和绿道规划等专项规划,县城可在绿地系统规划中增加公园体系专章内容;
(五)重视城市园林文化保护传承与发展,在园林绿化建设中体现地域、历史、人文特色,弘扬地方传统文化,定期组织开展专业培训和技能竞赛,园林营造技艺得到较好传承;
(六)及时报送城市园林绿化相关工作推进情况和重点任务完成情况,真实反映城市园林绿化重要指标达标情况;
(七)近2年内(申报当年及前一年自然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破坏历史文化资源等事件,未发生违背城市发展规律的破坏性“建设”和大规模迁移砍伐城市树木等行为,未被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通报批评,未被媒体曝光、造成重大负面影响。
五、申报程序和评选时间
(一)吉林省园林城市评选每2年开展一次,奇数年为申报年,偶数年为评选年。
(二)申报城市(县)对照申报条件和《吉林省园林城市评选标准》(附件1)进行自评,符合申报条件且自评总分达80分(含)以上的城市(县),于申报年的9月30日前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报送城市(县)人民政府的申报申请、实施2年以上的创建工作方案、创建工作总结、申报条件的情况说明,其他申报材料于评选年的6月30日前报送。
(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受理申报城市(县)报送的申报材料,并于评选年的10月31日前完成评选工作。
六、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要真实准确、简明扼要,各项指标支撑材料的出处及统计口径明确,有关资料和表格填写规范。
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城市(县)人民政府的申报申请;
(二)实施2年以上的创建工作方案、创建工作总结;
(三)申报条件的情况说明;
(四)自评报告(应包括:吉林省园林城市评选标准各项指标具体完成情况、分项得分情况、自评结果及依据资料);
(五)创建工作技术报告影像片(5分钟)及图片资料;
(六)不少于4个能够体现本地园林绿化特色的示范项目(申报范围见附件2);
(七)其他能够体现创建工作成效和特色的资料。
七、评选组织管理
(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组建现场考评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负责现场考评工作。
(二)申报城市(县)在申报材料或评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本次申报资格。
八、评选程序
(一)材料审查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市建设处负责组织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城市(县)形成现场考评建议名单。
(二)现场考评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派出专家组对通过材料审查的城市(县)进行现场考评。
现场考评主要程序如下:
1.听取申报城市(县)的创建工作汇报;
2.观看创建工作技术报告影像片;
3.查阅申报材料及有关台账资料;
4.采取自荐线路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实地核查,并重点抽查不少于2个示范项目;
5.专家组成员在提出评选意见和评分结果的基础上,经集体讨论,形成现场考评意见;
6.专家组就现场考评中发现的问题及建议进行现场反馈;
7.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市建设处结合专家组现场考评意见形成提交会议审议的名单。
(三)会议审议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召开厅长办公会,审议确定吉林省园林城市名单。
(四)网站公示
审议确定的吉林省园林城市名单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五)命名授牌
经公示无异议的,正式命名通报,并予以授牌。
九、动态管理及复查工作
吉林省园林城市命名有效期为5年。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有效期满前组织一次复查,复查按照现行评选管理办法和评选标准开展。
(一)被命名城市(县)人民政府应于有效期满前一年的9月30日前完成自查工作,并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交自查报告。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自查报告的,称号不再保留。
(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受理城市(县)人民政府提交的自查报告,并于有效期满前组织完成复查工作,复查程序参照评选程序。复查工作完成后将复查情况形成书面通报印发各地。
(三)通过复查的城市(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继续保留其吉林省园林城市称号;未通过复查的,限期整改;在一年内整改不到位的,撤销其吉林省园林城市称号。
(四)被复查城市(县)在自查报告或复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当年复查不予通过。
(五)保留称号期间发生重大安全、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破坏历史文化资源等事件,违背城市发展规律的破坏性“建设”和大规模迁移砍伐城市树木等行为的,给予警告直至撤销称号。
(六)被撤销吉林省园林城市称号的,不得参加下一申报年度申报评选。
十、附则
(一)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二)《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园林县城申报与评审办法〉和〈吉林省园林县城标准〉的通知》(吉建城〔2014〕29号)与《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和〈吉林省园林城市标准〉的通知》(吉建城〔2014〕30号)同时废止。
附件:1.吉林省园林城市评选标准
2.吉林省园林城市示范项目申报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