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吉林省物业管理投诉举报处理规定》的通知
吉建联发〔2022〕45号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局、执法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消防救援支队、人防办,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消防救援支队、人防办,梅河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人防办,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人防办)、房产局、执法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
现将《吉林省物业管理投诉举报处理规定》予以印发,请各地各部门加强领导、科学统筹、密切配合,并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吉林省物业管理投诉举报处理规定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公安厅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吉林省消防救援总队 吉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2年10月18日
吉林省物业管理投诉举报处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保障物业活动相关主体合法权益,根据《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物业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是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物业管理活动中存在的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行为的投诉举报进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物业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客观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遵循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的要求。
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网站、信箱、传真、地址等投诉举报方式,明确投诉举报受理工作负责人。
第五条 投诉举报人应当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一)投诉举报人的姓名(名称)、住址、邮编、联系电话;联名投诉举报的,需提供所有投诉举报人的签字和联系电话;
(二)被投诉举报人信息;
(三)投诉举报的要求;
(四)投诉举报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五)与投诉举报事实有关的证据或者证明。
投诉举报人采取非书面方式进行投诉举报的,受理投诉举报人员应当做好上述五项内容的笔录。
第六条 委托他人代为投诉举报的,除提供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受托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由委托人签名。
联名投诉举报的,可以由投诉举报人共同书面推选两名代表人进行投诉举报;代表人放弃投诉举报的行为或者同意处理结果的行为,对全体投诉举报人具有约束力。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投诉举报后进行登记,并在7个工作日内区分下列情形进行受理:
(一)投诉举报内容详细、线索清晰,属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法定职责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直接办理。
(二)投诉举报内容详细、线索清晰,属于其它行政机关负责的物业管理法定职责的,转其他行政机关办理。
(三)投诉举报内容不清、线索不明的,暂存待查。如投诉举报人继续提供有效线索的,区分情形按照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办理。
(四)投诉举报涉及党员领导干部及其他行政监察对象违法违纪行为的,转送纪检监察部门。
第八条 相关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
(一)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物业服务用房、前期物业服务人选聘等活动;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监督建设单位履行建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监督检查房屋装饰装修活动;
(三)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认定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违法建筑、违法建设行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查处;
(四)市场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无照经营活动,检查价格公示、违规收费活动,监督管理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
(五)公安机关负责监督检查治安、技防、保安服务等活动;
(六)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开展消防监督检查;
(七)人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人防工程维护管理;
(八)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处侵占、毁坏公共绿地、树木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九)其他行政机关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已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对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投诉举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不予受理,向投诉举报人说明情况,登记后予以存档:
(一)投诉举报事项不属于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行为的;
(二)投诉举报未提供具体违法违规行为线索的;
(三)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
(四)在投诉举报事项办理期间重复投诉举报的;
(五)已信访终结的。
第十条 负责处理物业管理投诉举报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投诉举报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二)与投诉举报人或者被投诉举报人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投诉举报事项公正处理的。
第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区分投诉举报事项的复杂程度,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时限,延长时限不得超过30日。投诉举报涉及重大疑难问题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集体研判,必要时可以聘请专家提供相关服务。
转送给其他行政机关的投诉举报事项,其他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者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时限回复投诉举报人。
第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受理、调查、核实、结果反馈和档案管理制度,实施闭合管理。
第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违法违规行为预警预报制度,定期统计分析投诉举报办理情况,对投诉举报办理情况和典型违法违规案件以适当方式予以通报。
第十四条 办理投诉举报事项,不得擅自泄露投诉举报人的姓名、身份、单位、地址和联系方式等情况;严禁将投诉举报情况透露给与投诉举报办理无关的人员;严禁私自摘抄和复制、扣押、销毁投诉举报材料;严禁故意拖延时间、不依法履行职责、推诿、敷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违反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投诉举报应当实事求是,对以投诉举报为名捏造事实、诬陷他人或者制造事端、干扰相关部门正常工作的,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20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