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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541J/2021-00716
分      类: 建设标准化管理;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成文日期: 2020年07月14日
标      题: 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砂浆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建散〔2020〕2号
发布日期: 2020年07月14日
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541J/2021-00716 分      类: 建设标准化管理;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成文日期: 2020年07月14日
标      题: 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砂浆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建散〔2020〕2号 发布日期: 2020年07月14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砂浆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

  

吉建散〔2020〕2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深入落实《吉林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发展办法》(省政府令第266号)和《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使用预拌砂浆工作的意见》(吉建发〔2019〕3号),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工程预拌砂浆应用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预拌砂浆行业管理
  (一)市(州)、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为推广使用预拌砂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负责统筹组织、协调、推动、监督管理本地区推广使用预拌砂浆工作,制定实施方案,落实监督检查和考核责任并组织实施。
  (二)市(州)、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辖区内预拌砂浆产业规划,做到合理布局;宣传贯彻预拌砂浆标准体系,提高标准执行效率,确保产品质量和环保要求。
  (三)鼓励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推广机械化泵送和喷浆等先进施工方法。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要求,鼓励具备条件的特种砂浆企业生产普通预拌砂浆,提高预拌砂浆行业供给能力。
  (四)各地要发挥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强对预拌砂浆施工现场和使用过程的质量监督,把好应用质量关,依法履行对进场预拌砂浆产品质量的监管责任。
  (五)各地要将预拌砂浆使用情况纳入建设系统工程质量评优和施工企业信用体系重要考核内容。依法查处未按规定使用散装预拌砂浆的违法违规行为,凡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擅自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由市(州)、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六)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会同当地相关部门对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发展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形式激励。
  二、强化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建设
  (一)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技术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标准组织生产,确保产品质量满足工程需求。在预拌砂浆生产的工序控制、计量管理、原材料和产品检验检测等方面严格执行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预拌砂浆技术规程》(DB22/T1024-2011)的规定,确保预拌砂浆产品质量。
  (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要完善干混砂浆移动筒仓供应点建设,切实保障建筑工程预拌砂浆供应。移动筒仓应配备全封闭粉尘零排放的砂浆搅拌设施,并确保砂浆充分搅拌,切实达到施工质量要求,不得外接各种盘式、立式等搅拌机进行二次搅拌造成污染。干混砂浆散装移动筒仓应为专业机械设备厂家生产的符合相关要求的设备。
  (三)预拌砂浆生产环境应当符合环境保护以及市容卫生管理规定,防止粉尘污染。必须全部使用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散装水泥。
  (四)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每月按时向属地散装水泥办公室报送相关统计报表,报送的数据必须实事求是,严禁造假。
  三、形成推广应用预拌砂浆工作合力
  (一)明确时间节点。2020年长春市(本级)、吉林市(本级)新开工的建筑工程项目应使用预拌砂浆。2021年全省城市(含县城)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使用预拌砂浆。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预拌砂浆应用及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相关法规政策和标准规定。预拌砂浆列入建设工程造价,提供的施工设计图纸应符合预拌砂浆相关政策法规和标准规定,发现设计图纸未按规定设计使用预拌砂浆,应及时协调设计单位进行调整。
  (三)设计单位应按照预拌砂浆的有关标准规范进行设计,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预拌砂浆的品种和等级。
  (四)施工单位应配备必要的检测仪器和施工机具,严格按照《预拌砂浆技术规程》(DB22/T1024-2011)操作。特种预拌砂浆倡导使用散装方式。施工现场不得设立配制砂浆的搅拌机或采购使用袋装水泥(特种水泥除外)。    
  (五)施工单位签订预拌砂浆采购合同前,应审核生产企业基本条件和产品相关质量证明文件。
  (六)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使用预拌砂浆的现场管理,对不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应及时要求施工单位予以整改。
  (七)市政道路、公用管(涵)线、园林绿化等砂浆使用量少且施工作业线长的工程,在严防粉尘污染的条件下,可以利用移动搅拌器具使用袋装预拌砂浆,禁止在人行道路面搅拌砂浆。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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