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检测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的的通知》(建质〔2017〕57号)及《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吉政办发〔2018〕12号)等政策文件,规范和提高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整体水平,促进检测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创新监管方法和措施,提高监管效能,强化质量责任意识,确保检测工作质量,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强化责任主体的质量检测责任
一是强化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有效遏制虚假检测报告,非建设单位委托检测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施工单位(包括分包单位)委托检测的只作为企业内部质量保证措施,其检测报告一律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评价和鉴定的依据。
二是强化检测机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要求自2018年开始所有在建的工程项目(新建和结转的工程)都要签订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检测机构《法人代表授权书》及《项目负责人质量责任承诺书》,报工程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对未办理备案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法人代表授权书》、《项目负责人质量责任承诺书》及《检测机构质量责任人信息登记表》(样稿)见附件。
二、积极推行检测机构现场取样制度
见证取样检测机构(房屋、市政见证取样检测机构)建立现场取样制度,授权取样检测人员,委派检测人员配合施工单位取样员(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中的实验员)及监理单位见证员(监理人员或建设单位代表)对施工现场使用的建筑原材料、设备、构配件依据相关规范标准进行取样,保存取样过程影像资料,并同时在见证取样记录上签字确认,采取盲样形式由委托方送到本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实施检测的人员禁止与取样人员为同一人。检测机构对试件取样的规范性、真实性、有效性和检验批抽样的代表性负责,对出具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三、建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方案制度
在建设单位与检测机构签订合同前,检测机构应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经审图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计划》以及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编制《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方案》,该方案作为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基础资料,在检测工作开展前提交建设单位。《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方案》应履行报审程序,方案应由检测机构项目负责人编制,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盖章。对涉及工程变更需增减检测项目的(检测频次的),检测机构应及时修订检测方案报建设单位备案。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施工单位核实后纳入工程资料档案进行归档。
四、强化实验室质量监督管理
检测机构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并保证其有效运行,严格执行国家和省颁发的有关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重点强化以下工作:
一是充分发挥质量负责人作用,建立由检测机构法人代表授权、质量负责人为总负责的内部质量监督机构。质量负责人选派监督人员(各科室至少设一名质量监督员),并履行相应职责。质量负责人要制订包括监督方式(动态和静态)、项目、频次、要求等内容的年度质量监督计划和相关程序文件,编制明确质量监督工作的流程和质量监督中不符合工作的处理及改进的措施,经检测机构法人审批后,予以实施。每次监督应做好详细监督记录,发现不符合和潜在不符合项按照程序文件要求及时处理和反馈,并对本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和检测工作质量作出评价总结。
二是充分发挥互联网检测数据监管平台作用,确保出具的试验检测数据和报告真实、科学、公正。在试验检测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颁发的有关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检测机构(含预拌混凝土内部试验室)涉及自动采集力学试验数据的检测设备应符合恒应力加荷条件并实时上传检测数据及加荷曲线至监管平台。基桩承载力现场检测数据应实时上传至“地基基础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并同步上传GPS定位和现场照片。
三是检测机构应定期对钢材、水泥、砌体材料和混凝土(砂浆)试块等涉及结构安全的建材检测数据进行汇总、评价,对本地区建材质量情况统计分析。发现质量异常情况或趋势的,应及时向建设主管部门提供统计报告。
五、加强检测市场监管力度
一是全省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严格依据国家、省有关管理规定,加强对辖区内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行为的监督管理,制定年度质量监督计划,定期开展对检测机构的巡查或抽查,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规范有序,营造良好的检测市场氛围。
二是强化检测数据上传管理工作,对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中存在弄虚作假、擅自修改检测数据行为的检测机构,一经查实要依法查处,确保工程质量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
三是鼓励政府投资工程项目采取招投标方式选择检测机构。
附件:《法人代表授权书》、《项目负责人质量责任承诺书》及《检测机构质量责任人信息登记表》(样稿)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