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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541J/2010-02677
分      类: 抗震防灾管理;意见
发文机关: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成文日期: 2010年08月13日
标      题: 关于水毁灾后中小学、医院房屋建筑安全鉴定的指导意见
发文字号: 吉建抗〔2010〕19号
发布日期: 2010年08月13日
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541J/2010-02677 分      类: 抗震防灾管理;意见
发文机关: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成文日期: 2010年08月13日
标      题: 关于水毁灾后中小学、医院房屋建筑安全鉴定的指导意见
发文字号: 吉建抗〔2010〕19号 发布日期: 2010年08月13日

吉建抗〔201019

 各市(州)建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省政府的灾后重建目标,尽快恢复办学、办医条件,保障就学、就医环境,现提出灾后中小学、医院房屋建筑安全鉴定指导意见如下:

一、排查鉴定范围

过水后的中小学校舍、医院。

二、鉴定标准

(一)中小学校舍排查鉴定工作以全省中小学校舍排查鉴定结果为基础进行安全性鉴定,有关标准及要求详见《吉林省中小学校舍排查鉴定技术指南》吉建办[2009]66(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中下载);医院房屋建筑的排查鉴定参照中小学校舍的相关规定执行。同时还要评估过水对房屋安全过冬的影响。

(二)位于行洪区的中小学校舍、医院一般应拆除。

三、工作原则

灾后排查鉴定工作实行市县负责,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充分发挥各级专业部门的作用和优势,认真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四、资质要求

排查鉴定工作应由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或有主体结构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来完成。

五、工作程序

在工作时限要求内,县(市)建设局将排查鉴定进展情况及结果报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州汇总后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六、鉴定费用

建议各地排查鉴定费用从恢复重建资金和维修资金中列支。

 

            二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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