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我省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更好地发挥农业保险在分散农业生产经营风险、服务现代农业发展、促进乡村产业振兴、改进农村社会治理、保障农民收益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财金〔2019〕10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围绕省委、省政府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立足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按照“扩面、增品、提标”的要求,以“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为基本原则,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有关政策,提高农业保险服务能力,优化农业保险运行机制,夯实农业保险发展基础,规范农业保险市场秩序,推进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满足“三农”领域日益增长的风险保障需求,助力吉林省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
二、主要目标
到2022年,基本建成功能完善、运行规范、基础完备,与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阶段相适应、与农户风险保障需求相契合、各级各部门分工负责的多层次农业保险体系。玉米、水稻等主粮作物农业保险覆盖率达到70%以上,收入保险成为我省农业保险的重要险种,农业保险深度(保费/第一产业增加值)达到1%以上,农业保险密度(保费/农业从业人口)达到500元/人。
到2030年,农业保险持续提质增效、转型升级,总体发展基本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实现补贴有效率、产业有保障、农民得实惠、机构可持续的多赢格局,打造具有鲜明特色的吉林农业保险模式。
三、主要任务
(一)提高农业保险服务能力
1.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结合我省重要农产品保障和发展策略,通过优化财政补贴政策、提升保险产品内在动力、提高农户风险管理意识,持续巩固发展好中央财政补贴型保险。继续稳步扩大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粮食安全的大宗农产品保险覆盖面,提高分散农户投保率,实现农户愿保尽保。鼓励保险机构扩大养殖业保险范围,积极探索建立财政、畜牧和保险等多方联动机制,创新养殖业保险模式,优化赔偿标准,强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与保险联动机制,规范理赔服务,提高保险机构开展养殖业保险的积极性。不断拓宽森林保险范围,鼓励保险机构试点开展草原保险。围绕我省特色优势农产品布局规划,继续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引导市(州)、县(市)因地制宜开展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由市(州)、县(市)财政部门牵头制定相关工作方案,逐步提高其占农业保险的比重。
2.提高农业保险保障水平。结合我省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生产成本变动,建立农业保险保障水平动态调整机制,逐步将保障水平覆盖农业生产直接物化成本。进一步推进农业大灾保险,实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大灾保险全覆盖。探索将玉米、水稻完全成本保险、收入保险和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纳入中央财政补贴试点范畴。鼓励保险机构开展价格保险,推动农业保险逐步由“保成本”向“保价格、保收入”转变,防范自然灾害和市场变动双重风险。
3.拓宽农业保险服务领域。满足现代农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元化、深层次的风险保障需求,强化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探索构建涵盖财政补贴基本险、商业险和附加险的农业保险产品体系。省级财政将指数保险、区域产量保险、价格保险和收入保险纳入“以奖代补”支持范围。鼓励保险机构探索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农产品质量保险、农村家庭财产保险、农民短期意外伤害保险等一揽子综合保险。省级财政继续加大对农业设施保险的财政扶持力度。鼓励保险机构为农业对外合作提供更好的保险服务。
4.鼓励探索开展“农业保险+”。推进农业保险与信贷、担保、期货(权)等金融工具联动。鼓励保险机构扩大“保险+期货”试点、探索“订单农业+保险+期货(权)”试点。鼓励探索开展农业保险保单质押融资业务,帮助农户拓宽“三农”融资渠道,提高农户信用等级和化解金融系统性风险能力,缓解农户“贷款难、贷款贵”问题,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5.落实便民惠民重要举措。严格执行国家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将农业保险纳入我省乡村振兴战略、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规划、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决策部署和农业农村金融服务体系范畴。政府职能部门、保险监管部门和保险机构要切实维护投保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利益,充分保障其知情权,推动全省农业保险条款通俗化、标准化。保险机构要坚持惠农政策、承保情况、理赔结果、服务标准、监管要求“五公开”,做到承保到户、定损到户、理赔到户,不惜赔、不拖赔,切实提高承保理赔效率,健全落实科学精准高效的查勘定损机制。鼓励保险机构实行无赔款优待政策。
(二)优化农业保险运行机制
6.明晰政府与市场的职责。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各级政府要强化政策支持、制度供给、市场监管、信息分享、协助作业等职责,调动市场主体服务、创新和参与的积极性,充分尊重保险机构产品开发、精算定价、承保理赔等经营自主权,不得直接或变相参与农业保险的具体经营,不得通过行政干预力量要求保险机构提供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运行机制的产品或服务。保险机构要加强农业保险服务能力建设,在产品研发、承保理赔、科技创新、风险管理、防灾防损、机构队伍、合规经营等方面提高专业化、精细化水平。
7.强化市场主体竞争机制。加强保险机构准入和退出管理,鼓励具有农业保险经营资格,综合实力强、服务质量优、发展后劲足的保险机构积极参与我省农业保险服务,对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隐患的保险机构,坚决依法予以清退。根据全国农业保险招投标管理办法,结合省内实际情况,制定我省统一的、以服务能力为导向的农业保险招投标和动态考评办法。各市(州)、县(市)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省直国有林业局根据本地本单位政策性农业保险市场规模和农林产业发展情况,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本地本单位中央财政补贴型农业保险的经办机构,并逐步将地方财政补贴型农业保险纳入招投标范围。财政补贴型农业保险招投标工作不允许委托保险经纪公司等中介机构办理。
8.完善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建立财政支持的多方参与、风险共担、多层分散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落实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制度,保险机构要及时足额提取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财政、监管部门要依法对保险机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的计提、管理和使用等情况实施监管。鼓励保险机构通过购买再保险分散化解农业大灾风险。保险机构要建立重大灾害应急预案,加大防灾防损资源投入,有效应对农业大灾风险。
9.完善风险防范救助机制。将农业保险纳入农业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充分发挥保险在事前风险防预、事中风险控制、事后风险救助等方面的作用。保险机构要承担防范风险的主体责任,坚持审慎经营,提升风险预警、识别、管控能力,健全完善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机制;要加强公司治理,细化完善制度体系,严守财务会计规则和金融监管要求,强化偿付能力管理,有效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要将保险机构内控合规与行业监督管理进行有机结合,严守金融系统风险底线。
(三)强化农业保险基础管理
10.完善农业保险条款费率拟定机制。加强全省农业保险风险区划研究,构建吉林省农业生产风险地图,逐步完善主要农作物、主要牲畜、重要“菜篮子”品种和森林草原保险等示范性条款。逐步建立科学规范的保险费率拟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各地区风险差异,合理确定费率水平,真实反映农业生产风险状况,保障各方权益,实现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
11.加强农业保险信息共享。建立健全农业农村、林业草原、气象等部门与保险机构的合作机制。加快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综合信息数据共享机制,整合财政、农业农村、畜牧、林业草原、保险监管、气象等部门以及保险机构的涉农数据和信息,从源头上防止弄虚作假和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等行为。探索建立农业保险灾害预警分析平台、农业生产经营大数据分析平台,动态掌握参保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相关情况,为农业保险产品研发、承保理赔、防灾防损等工作提供信息技术支持。
12.提升农业保险经营水平。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应当在县级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鼓励保险机构建立健全基层服务体系,支持保险机构在具备条件的乡镇依法合规设立分支机构,解决农业保险服务“最后一公里”问题。保险机构要加强与省属金融企业的合作,整合优势资源,探索打造本土化、专业化的农村综合金融服务创新模式。鼓励保险机构优化服务标准、改善作业流程、强化员工服务意识和绩效考核、加强员工专业技能和职业素养培训,不断提升农业保险专业化管理水平和服务质效。
13.加强农业保险科技应用。鼓励保险机构强化农业保险“科技赋能”,打造“保险+科技”发展模式,推广手机APP、微信等承保、理赔新技术,将卫星遥感、无人机、人工智能、农业大数据、物联网、区块链、生物AI智能识别等科学技术,广泛应用于农业保险各操作环节,努力实现精准承保和精准理赔,提升我省农业保险发展新动能。
14.建立农业保险专家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省内专家学者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智力支撑作用,省财政厅牵头建立由专家学者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农业保险专家库,参与财政补贴模式、市场运行机制、招投标管理办法、绩效考核评价、气象灾害分析、示范性条款等政策的研究制定。各市(州)、县(市)要按照省级工作机制,组建专家队伍,参与灾情查勘、定损协商、纠纷调解、防灾减损、技术指导等工作。
(四)规范农业保险市场秩序
15.加强财政补贴资金管理。财政补贴资金实行计划管理,省级财政根据上一年度农业保险实际完成情况和各市(州)、县(市)财政部门申报情况,下达当年财政补贴资金预算指标。市(州)、县(市)财政部门和保险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承担财政补贴资金申请、审核、拨付、使用等工作职责,确保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运行。市(州)、县(市)不得挤占、挪用、截留、套取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资金,不得向保险机构索要额外经济利益或提出额外服务条件。保险机构不得虚假编制农业保险经营数据和财政补贴资金申报数据,不得以财政补贴资金未到位或未完全到位等理由,拖赔、惜赔或拒赔。
16.净化农业保险市场行为。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建立保险监管部门常态化检查机制,对保险机构大灾风险安排不足,存在虚假承保、虚假理赔、虚列费用、套取财政补贴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坚决依法予以查处。实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对骗取赔款、恶意赖账等企业或人员,纳入失信企业和失信人员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查处不力的,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强农业保险协办费用、防灾防损费用的管理工作,优化农业保险运行成本。
17.强化绩效考核评价结果运用。建立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效能和保险机构服务能力相结合的绩效考核综合评价机制,从经济绩效、社会绩效、组织管理绩效和发展潜能等多层次、多维度,对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效能进行考核评价;从经营管理能力、服务质量、操作规范、合规经营、政府认可度和农民满意度等内容,对保险机构进行考核评价。将绩效考核评价结果与财政资金分配、保险机构动态调整相结合,引导农业保险科学高效运营。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吉林银保监局、省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成立省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规划、协同推进农业保险各项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制定相关配套措施,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各市(州)、县(市)要成立由财政部门牵头,农业农村、保险监管、林业草原等部门参加的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本地农业保险支持政策和重点,统筹推进农业保险工作,确保各项任务有效落实。
(二)明确职责分工
1.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组织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农业保险有关方针政策。统筹研究、协同推进和督促落实我省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年度工作计划和重点事项。建立和完善成员单位农业保险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农业保险工作形势,并及时研究协调解决农业保险工作开展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各项政策、工作部署落到实处。监督、指导各市(州)、县(市)开展农业保险工作。
2.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省财政厅对推进全省农业保险工作牵头抓总责,负责研究制定年度农业保险工作意见(方案)、招投标管理办法、保险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绩效考核综合评价与准入退出机制、保险机构协办费用和防灾防损费用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负责农业保险财政补贴资金的筹措、拨付、清算和监督检查,以及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效能监控;负责与政府其他部门、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和保险机构的沟通协调。
(2)省农业农村厅协同配合省财政厅制定相关政策、方案和管理办法;负责种植业保险防灾减损、技术指导等工作;提供农业保险服务需要的农业生产经营、脱密后的土地确权信息等相关数据。
(3)吉林银保监局协同配合省财政厅制定相关政策、方案和管理办法;负责对保险机构农业保险经营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监管处罚和业务指导,以及提供农业保险经营管理相关数据。
(4)省林业和草原局协同配合省财政厅制定相关政策、方案和管理办法;指导林农、林业企业、国有林场等单位和保险机构做好森林和草原保险防灾减损工作;提供森林和草原保险服务需要的生产经营相关信息数据;调度市(州)、县(市)林草主管部门、省直国有林业局,协调保险机构开展森林和草原保险承保、理赔服务工作。
(5)省畜牧业管理局协同配合省财政厅制定相关政策、方案和管理办法;负责养殖业保险防灾减损、无害化处理、防疫监控、技术指导等工作;提供养殖业保险服务需要的畜牧生产经营等相关数据。
(6)省气象局负责协同配合省财政厅制定相关政策、方案和管理办法;提供气象灾害监测、气象灾害预报预警分析、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等信息,提供气象观测相关资料;组织各级气象部门为保险机构免费出具气象证明。
(7)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协同配合省财政厅制定相关政策、方案和管理办法;按照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规划,协调保险机构支持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8)省扶贫办协同配合省财政厅制定相关政策、方案和管理办法;及时提供建档立卡贫困户信息等相关数据;将扶贫产业保险实施情况纳入年度市县党委政府扶贫开发成效考核范围。
3.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负责具体落实省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各项方针政策、方案和管理办法;与各成员单位建立紧密联系,沟通协调各成员单位农业保险有关工作;定期召集、筹备和组织召开成员单位农业保险工作联席会议;具体监督、指导和调度各市(州)、县(市)和保险机构农业保险工作开展情况以及财政补贴资金预算、划拨、使用和结算等情况。
(三)加大政策扶持
各级财政部门要不断加强农业保险与相关财政补贴政策的统筹衔接,优化财政补贴支持政策。逐步加大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财政补贴扶持力度,支持市(州)、县(市)开展特色农业保险。积极探索争取中央特色农产品保险奖补试点。农业农村、畜牧、林业草原等部门在制定行业规划和相关政策时,要注重引导和扶持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促进保险机构开展农业保险产品创新,鼓励和引导农户及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保,帮助保险机构有效识别防范农业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