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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吉林省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基层政府“保工资、保运转、保基本民生”(以下简称“三保”)的能力,保障基层政府实施公共管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以及落实国家和省各项民生政策的基本财力需要,强化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按照财政部印发的《中央财政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19〕14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由中央财政分配吉林省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和省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构成。主要用于支持县级政府保障“三保”支出需求,调节县间财力水平差距、加强财政管理提高管理绩效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全省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政策,加大对下转移支付力度,向基层财政困难地区倾斜奖补资金,并对县级“三保”支持保障情况进行全过程监控。 

第四条 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安排和使用本地区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坚持把“三保”放在财政支出的优先位置,科学统筹自有财力和上级政府转移支付,全面落实“三保”支出保障责任。 

  

第三章  补助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分配对象是全省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以下简称县)。对没有标准财政收支缺口的,不纳入补助范围。 

第六条 省财政以中央财政核定的保障范围和标准为基础,依据县级政府承担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基本民生支出以及其他必要支出等,结合我省实际,核定县级政府基本财力保障范围和保障标准,并根据政策变化情况,每年适当予以调整。 

(一)人员经费。包括国家出台的基本工资、奖金和津贴补贴,养老保险支出,地方津贴补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工资性附加支出和离休人员离休费等项目。 

(二)公用经费。包括县级机关事业单位办公费等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设备购置等其他资本性支出等。 

(三)基本民生支出。主要包括国家统一制定政策,涉及农业、教育、文化、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科学技术、计划生育、环境保护、保障性住房和村级组织运转经费等支出。 

(四)其他必要支出。包括必要的基本建设支出和地方政府一般债券付息等其他社会事业发展支出。 

每年11月底前,省级财政部门在中央确定标准的基础上,确定我省下年度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范围和标准,制定提高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水平、改善县级财力均衡度、加强县级财政管理提高管理绩效的工作计划,上报财政部备案。 

  

第四章  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七条 省财政厅按照奖补结合的原则,主要根据县级“三保”支出需求、财政困难程度、财政管理绩效及特殊因素等,采取因素法对县级财政分配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对县级“三保”支出需求结合财政困难程度予以补助;对县级财政管理较为规范、绩效管理水平较高的予以奖励;落实国家和省有关精神对特定区域或事项给予阶段性支持等。根据县级财政运行实际情况,动态调整奖补资金比重。 

第八条 为支持县级政府提高基本财力保障水平,根据“三保”支出需求占财力比重确定补助系数,相应分配补助资金。财力保障能力比较弱的,补助系数相应提高;财力保障能力比较强的,补助系数相应降低。 

 为改善县级财力分布的均衡度,缩小县间财力分布差异,对人均财力低于全省县平均水平的县,给予县级财力调节性补助,逐步缩小财力水平差距享受补助县的人均财力平均水平为基准,人均财力低于平均值的县,补助系数相应高;人均财力高出平均值的县,补助系数相应 

第十条 为强化县级财政管理,提高县级财政管理水平,实施正向或逆向激励。 

(一)人员控制逆向激励。为落实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的要求,对财政供养人员增加的地区实施扣款。 

(二)绩效评价奖励为促进县级规范预算编制、强化预算执行、优化支出结构、增强财政可持续性、加大预决算公开力度,依据县级财政管理绩效评价结果,安排一定奖励。 

第十一条 为落实国家和省有关精神,对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落实重大减税降费政策等特定区域或事项可以通过安排补助等方式给予阶段性支持。 

第十二条 为保障县级财政运行的稳定性,以当年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平均增长率为基准,对超过(或低于)基准增长率一定幅度的县级适当调减(或调增)奖补资金额。调减(或调增)奖补资金额所余(或所需)资金,省财政不调剂他用(或另行安排),在保持奖补资金总规模稳定的基础上,通过同比例放大(或压缩)享受奖补资金县奖补金额的办法处理。对连续多年调减(或调增)奖补资金额的地区适当放宽增幅控制。 

第十三条 市州级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资金与省财政下达的奖补资金一并转移支付给所属区(县、市)使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每年1月底前,县级财政部门要向省财政厅报送上年工作总结,包括本地安排和使用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情况、县级“三保”保障情况、县级基本财力水平提高和年度工作计划落实情况等内容。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对县级财政管理和使用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情况进行监督。对存在保障水平和财力均衡度过低,以及违规安排使用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等突出问题的市(州),省财政将予以约谈、通报批评和问责。 

第十六条 对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和使用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市(州)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的具体规定,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6年省财政厅印发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吉财预〔2016〕93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