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财政局、长白山开发区财政局,各县(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补资金管理,结合我省实际,我们修订了《省财政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
附件:省财政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吉林省财政厅
2018年11月15日
附件:
省财政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按照《国务院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国发〔2016〕44号)和省政府关于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有关要求,为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根据《预算法》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6〕162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财政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补资金包括中央财政给予我省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和省财政安排的奖补资金。
第三条 实施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旨在推进我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推动各地落实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常住人口城镇化率目标任务,逐步使农业转移人口与当地户籍人口享受同等基本公共服务。
第四条 奖补资金分配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结合户籍制度改革,以各市县农业转移人口实际进城落户数为核心因素,对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较多市县给予奖补支持,引导市县加大支出结构调整力度,加大对已进城落户和尚不具备落户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力度。
(二)缩小差距,促进均等。通过激励办法对财政困难市县给予倾斜,缩小地区间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上的差距,推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与当地户籍居民享受同等基本公共服务“两个均等化”。
(三)分类测算,体现差异。考虑市(州)和县(市)财政保障能力和对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的承载能力不同,奖补资金按市(州)和县(市)分类测算。
第五条 省财政奖补资金采取因素法和定额法进行分配。其中,因素法主要考虑农业转移人口实际进城落户人数、市县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成本,以及财政困难程度等因素;定额法主要依据市县工作努力程度和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果,对其成效显著的市县给予定额奖励。测算分配奖补资金选取的主要因素和测算依据如下:
(一)农业转移人口实际进城落户人数。主要是以公安部门审核的分市县农业转移人口实际进城落户人数作为分配依据。
(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成本。主要参照各市县人均支出水平,人均财政支出水平高的市县奖励相应加大,鼓励支持公共服务成本较高的市县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
(三)财政困难程度。参考各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对财政困难市县的奖补适当加大力度,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四)工作努力程度和绩效。对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推进较好、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效明显的市(州)、县(市、区),分别给予100万元定额奖励。
第六条 市县财政部门要统筹省财政奖补资金和自有财力,安排用于农业转移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增强社区能力以及支持城市基础设施运行维护等方面。各地要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将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支持政策落实到位。
第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省财政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吉财预〔2016〕99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