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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各县(市)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建立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机制,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推进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设,现就规范政府采购行政处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政府采购行政处罚 

  在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工作中,各级财政部门应做到证据确凿充分,法律法规适用正确,程序符合《行政处罚法》等相关规定,行政处罚文书符合相关要求。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生效。各级财政部门应对本单位作出的、在处罚期限内的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进行梳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要求的应依法进行纠正。 

  二、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吉财采购[2018]405号)和《转发<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吉财采购[2017]95号)要求,加强对政府采购违法失信行为的曝光和惩戒,按时将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上传至吉林省政府采购网,同时将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登记表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按照财政部要求,将失信行为信息上传至中国政府采购网。 

  三、其他相关要求 

  各级财政部门不得违法采取授权、委托或者共同管理等方式,将政府采购的监管、处罚职责交由其他机构行使。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165号)和《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5]163号)要求,对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设置的与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相冲突的程序、规则依法予以清理和纠正。清理过程和结果应进行公告并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5]150号)

                                                                                                 吉林省财政厅 

  2018年11月20日 

 

 

 

 

 

附件:

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库〔201515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为推进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设,建立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机制,现就规范政府采购行政处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工作中要做到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法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听证权,做到处罚程序合法。市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做好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与处理工作,依法纠正错误的行政处罚。 

二、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作出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禁止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等行政处罚决定,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条款的规定进行处罚,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生效。 

三、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要依法公开对政府采购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按规定将相关信息上传至中国政府采购网开设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推动建立政府采购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不良行为记录制度,加强对政府采购违法失信行为的曝光和惩戒。 

财政部 820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