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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财政电子票据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财政局,各县(市)财政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吉林省财政电子票据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 

    附件:《吉林省财政电子票据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20181126 

                           吉林省财政厅 

  附件: 

  吉林省财政电子票据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电子票据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行政管辖内使用财政电子票据的单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电子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在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运用计算机和信息网络技术开具、存储、传输和接收的数字电文形式的凭证。其基本特征是以数字信息代替纸质文件、以电子签名代替手工签章,通过网络手段进行传输流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载体进行存储保管。 

  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生成的财政电子票据,是单位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财政电子票据数据要素及可视化式样。吉林省财政厅为全省财政电子票据监管部门,负责全省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政策的制定,财政电子票据系统建设和维护,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开展财政票据管理工作。 

  市(州)、县(市)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财政电子票据的申领、发放、核销等工作。 

  第五条  吉林省财政厅负责建立全省财政电子票据数据库集中存储保管全省已生成开具的财政电子票据,形成财政部门电子票据档案。指定建立符合业务与技术要求的财政电子票据公共服务平台,提供财政电子票据下载、查验、入账等相关服务。 

  第六条  财政电子票据编码由票据代码和票据号码两部分组成,组合后的财政电子票据编码为全国范围内唯一识别码。 

  第七条  财政电子票据基本要素包括票据代码、票据号码、缴款人、收款项目、标准、收款金额、开票单位、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签名、财政部门监制签名等。 

  第八条  开票单位使用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系统开具的电子票据,开票信息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单位数字签名。在款物收讫确认时,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系统自动生成开具财政电子票据同时核销财政电子票据编码。 

  数字证书应符合国家相关法规省级财政部门统制发。按照单位开票方式的不同,分为机构及具体使用个人两类数字证书。通过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系统在线界面开票的单位,由财政部门制作具体使用个人数字证书;通过业务系统传入开票的单位,需部署单位签名服务器,由财政部门制作机构数字证书,开票时通过数字签名服务器进行单位签名。 

  单位签名服务器应符合财政部相关标准,并能够与财政部、吉林省财政厅现有签名服务器及身份认证网关,实现无缝对接及安全互信,应用零改造。 

  第九条  开票单位、代收银行在款物收讫确认时应通过单位自有业务系统、短信、微信、纸质告知单其他财政部门认可的电子渠道通知缴款(物)人财政电子票据的获取方法。交款人通过财政票据服务平台等方式获取财政电子票据,传输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应不影响财政电子票据内容的真实、完整。 

  第十条  开票单位、交款单位及有记账需要的其他受票单位,财政部提供财政电子票据入账接口,单位会计核算系统应与财政票据管理系统或服务平台对接,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财政电子票据入账。交款单位入账后,应在获取财政电子票据30日内进行记账处理,并将记账状态实时反馈财政电子票据公共服务网络平台。 

  财政部门、开票单位、交款单位分别对财政电子票据进行归档,形成符合长期保管要求的电子会计档案。财政部门归档作为备查依据,开票单位归档作为记账依据,交款单位归档作为报销凭据。财政电子票据的存储应按照会计档案等有关要求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取得财政电子票据的单位及个人应及时进行财政电子票据信息真实性、完整性和入账认证登记查验。对不符合规定的财政电子票据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并可向财政部门进行举报 

  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法进行查验 

  ()网站查验登录财政部门指定的财政电子票据公共服务平台网站进行财政电子票据查验。 

  ()公众号查验:关注财政部指定的财政电子票据公共服务平台公众号进行财政电子票据查验。 

  ()接口查验通过财政部门指定的财政电子票据公共服务平台的对外查验接口进行财政电子票据查验。 

  第十二条  有记账需求采用电子记账方式进行记账的,可暂时使用财政电子票据换开纸质财政票据方式进行记账。 

  财政电子票据的换开需到执收部门或指定的设备上进行打印换开。 

  第十三条  财政电子票据应按规定经审核后记账。记账凭证应注明所附财政电子票据数量、票据编码。并根据财政电子票据记账的记账凭证与对应的财政电子票据建立索引关系,能够相互索引反映。 

  第十四条  财政电子票据(包括打印、换开的纸质票据)记账时,应查验单位记账票据记录及财政电子票据公共服务网络平台内的票据记账状态,不得重复记账。 

  第十五条  财政电子票据作废处理时,应开具等额的红字票据冲抵原票据进行记账处理。 

  第十六条  财政电子票据作为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其传输、核算、归档等管理事项应严格执行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定,不得以非法写操作或转换格式等方式进行更改。 

  第十七条  开票单位应加强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制定财政电子票据风险防控措施,确保财政电子票据信息的真实、完整和安全。 

  第十八条  开票单位应定期整理本单位的财政电子票据开具情况,并按照财政部门要求,报送本单位开具的所有财政电子票据清单,接受财政部门的审验。 

  第十九条  对于一次性开具票据的单位或其他组织,由财政部门统一开具。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管理财政电子票据的,财政部门应当责令用票单位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核发该单位财政电子票据。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和《吉林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6号)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国家《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办法》下发后,再作适当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