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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533P/2023-01153
分      类: 债务及金融管理;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财政厅
成文日期: 2023年04月14日
标      题: 关于印发《吉林省2023年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农保字〔2023〕1号
发布日期: 2023年04月18日
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533P/2023-01153 分      类: 债务及金融管理;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财政厅 成文日期: 2023年04月14日
标      题: 关于印发《吉林省2023年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农保字〔2023〕1号 发布日期: 2023年04月18日

关于印发《吉林省2023年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农保字〔2023〕1号

  各市(州)、县(市)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长白山管委会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各农业保险承保机构:
  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政策要求,经省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将《吉林省2023年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吉林省2023年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吉林省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
  2023年4月14日     
  附件:
 
吉林省2023年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为稳妥有序做好我省2023年农业保险工作,充分发挥农业保险支持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的作用,根据《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财金〔2019〕102号)、《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21〕130号)等有关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委一号文件,聚焦保粮食、保大宗、保重点,坚持预算约束、结构优化,坚持量力而行、尽力而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保险市场秩序,加快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助力我省提升粮食产能、建设农业强省。
  二、工作任务
  (一)保障大宗农产品保险发展。一是继续在全部产粮大县开展玉米和水稻完全成本保险,强化预算约束、控制承保总量,每家承保机构在全省的完全成本保险总承保面积不高于其在全省产粮大县的玉米、水稻种植成本保险总承保面积,业务要覆盖各自承保的每个产粮大县,同时兼顾承保区域内高、中、低不同层次的风险状况,不得人为排除自然风险相对较高的区域。同时,对德惠市、公主岭市94万亩相关作物产业化试点区域内有投保完全成本保险意愿的农户,各承保机构应在全省控制数内优先承保,做到试点区域愿保尽保。省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在投保期间实行“日调度”机制,动态监控各承保机构的承保面积。二是降低制种保险的保险费率,玉米制种由8%降至6%,水稻制种由6%降至5%,减轻农户负担,助力我省种业振兴行动。三是对大豆保险政策进行提档升级,新增设一档保险金额450元/亩,进一步提升大豆种植风险保障水平。四是根据2022年度中央财政奖励的产粮大县名单,新增安图县为我省实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的产粮大县。五是持续做好中央财政补贴的种植业、养殖业、森林保险和我省“6+N+1”产业保险,除上述规定外,其他政策要求保持稳定。
  (二)优化肉牛保险政策。一是保险金额在原有15000元/头基础上,新增8000元/头、12000元/头两档,满足养殖户差异化的投保需求。二是保险费率保持3.34%不变,各级财政继续按照原有固定比例给予保费补贴。三是吉林银保监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保险行业协会研究制定肉牛保险示范性条款、承保理赔服务规范性操作指引等文件,加强产品与服务有效供给。四是鼓励承保机构开发与政策性肉牛保险相衔接的商业性补充保险产品,进一步提高养殖户抵御风险能力。
  (三)完善对特色农产品保险支持方式。结合地方优势特色农业、财政承受能力和保费补贴资金专项监督检查结果等实际情况,调整省财政对肉鸡、人参、梅花鹿等除肉牛外其他特色农产品保险的以奖代补方式,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引导市县压实管理主体责任,防范化解特色农产品保险特别是养殖险中大量存在的道德风险。一是各市县在自主开展、自愿申请、承担一定比例保费补贴,且单一农产品产业化区域集中发展或保费规模超过50万元的基础上,省财政对每个市县不超过4个品种的特色农产品保险给予支持。二是降低省财政对全省特色农产品保险的保费补贴额度,统筹安排定额的全省奖补资金,根据各市县特色农产品保险保费规模、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分配,其中,全省奖补资金的40%用于脱贫县,60%用于非脱贫县。对绩效评价不合格、工作管理不规范的市县,取消奖补资格。
  (四)加强养殖业保险监督管理。一是实施育肥猪保险回溯机制,对于按年度投保的养殖户,根据生猪饲养周期和规律,由承保机构每年对承保数量进行至少1次回溯管理,核实承保数量与年度实际存栏数量的偏差情况,并按照实际存栏数量对承保数量进行矫正,相应保费补贴资金按照多退少补原则进行调整,有关核实材料在年度结算时一并报送属地财政部门。二是加强承保机构业务管理、内部稽核、自查自纠和整改提升,坚决杜绝虚构保险合同、虚增承保数量、虚假批退、虚列费用、编制虚假赔案、扩大保险事故损失程度等行为。三是强化日常监管,突出抓好对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专项检查,协同有关部门加大对骗取财政补贴资金行为的打击力度。
  (五)提高农业保险市场服务能力。一是加快建设我省农业保险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强化数据准确性核验、统计分析和保单全流程监控,探索数据在保费补贴资金结算中运用,通过数据比对,排查重复投保、虚假承保等行为,并在各市县全面推广应用信息服务平台,助力我省农业保险规范运行。二是鼓励承保机构加强农业保险科技赋能,做好农业保险线上化推广工作,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遥感测绘、生物AI智能、远程查勘等技术手段,加强风险管控,提高纠纷化解的客观性和公正性。三是鼓励承保机构强化产品和服务模式创新,构建“政策险+商业险+附加险”、“农业保险+”等产品体系,与信贷、担保等金融机构和“吉农金服”等平台加强合作联动。四是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开展“保险+期货”、“订单农业+保险+期货(权)”等模式创新,市县财政可根据当地财力状况给予一定支持。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预算管理。各市县要综合考虑当地农业保险发展、财政承受能力等实际,科学合理测算年度保费补贴支出,及时足额安排和拨付本级保费补贴资金。承保机构要严格落实各级财政部门的预算管理要求,对超出财政预算开展的农业保险业务,财政部门不予保费补贴。
  (二)强化承保管理。各有关部门和承保机构要严格执行我省遴选管理工作要求,严格按照中选区域和服务期限开展业务,不得超期签订遴选相关服务协议和保险合同。各市县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对超出遴选范围和跨市县开展业务的承保机构,坚决不予保费补贴。同时,各市县有关部门要提前做好新一轮承保机构遴选准备工作,确保遴选按时高效推进。
  (三)强化工作费用管理。各有关部门和承保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计提、列支和使用协办费、防灾防损(防疫)费等工作费用,并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一是各市县不得要求承保机构负担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及相关运输、存放等费用,要切实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二是各承保机构要坚持保本微利经营,严格落实综合费用率不高于20%的要求,不得将垃圾转运治理等与农业保险无关的费用列入财务综合成本(含综合费用和综合赔付)中。三是对肉牛保险防灾防损(防疫)费,各市县可结合实际情况,按照不高于当年肉牛保险实收保费3%的固定比例支付,也可继续按照原有政策采取奖励激励方式支付;对其他养殖业保险防灾防损(防疫)费,继续按照原有政策采取奖励激励方式支付。
  (四)强化风险管理。各承保机构要加强农业保险“事前风险预防、事中风险控制、事后理赔服务”闭环管理,主动做好“保”和“赔”、“防”和“救”两篇文章,通过完善承保理赔、农户回访、投诉处理等制度流程,加强基层网络和专业化队伍建设,不断提高自身风险防控能力,尽快补齐防灾减损、风险减量工作短板。
  (五)强化监督管理。一是持续加强对承保机构的绩效考核评价及其结果运用,提高承保机构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二是继续开展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专项检查,重点检查保费规模较大、增长速度较快,绩效考评分数较低,投诉上访事件较多的地区,建立与保险监管部门的信息联动机制,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本方案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已完成承保的人参和肉鸡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可按原有政策执行,但保费承担比例、奖补方式须按本方案执行。
  附件:吉林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比例情况表
吉林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比例情况表.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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