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吉林省省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财党群〔2015〕904号
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厅、委和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法院,省高检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省委和工商联: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差旅费制度关于标准应适时调整的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省直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提高差旅住宿费标准的科学性、有效性,根据 《财政部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15〕49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调整《吉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吉财行〔2014〕398号)规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省外出差执行财政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所辖地区当地差旅住宿费标准(详见附表一)。
二、调整省内差旅住宿费标准。根据我省各市(州)、县(市、 区)经济发展状况、物价水平(宾馆市场价格)及景区季节性热点影响等因素,省内出差,拟划分三类标准(详见附表二)。
三、调整后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是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出差的住宿费上限标准,各类人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原则,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自行选择宾馆住宿(不分房型),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四、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差旅费制度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加强出差审批管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和报销审核,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对违反差旅费管理规定的行为,有关部门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人员的责任。
附件:1.中央和国家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
2.吉林省省直机关省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
吉林省财政厅
201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