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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533P/2021-00318
分      类: 税政关税;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财政厅
成文日期: 2021年01月12日
标      题: 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财税〔2021〕16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1月12日
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533P/2021-00318 分      类: 税政关税;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财政厅 成文日期: 2021年01月12日
标      题: 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财税〔2021〕16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1月12日

  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吉财税〔2021〕16号

省直各部门,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各县(市)财政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现将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的具体收缴方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行政机关收取的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财政票据,纳入预算管理,收费收入全额缴入同级国库,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049950其他缴入国库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

  2021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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