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吉林省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吉林省财政厅 >> 政府信息公开基础平台

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533P/2019-07381
分  类: 教科文;其他
发文机关: 吉林省财政厅
成文日期: 2019年10月29日
标      题: 吉林省省级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发文字号: 吉财教〔2019〕853号
发布日期: 2019年12月02日
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533P/2019-07381 分  类: 教科文;其他
发文机关: 吉林省财政厅 成文日期: 2019年10月29日
标      题: 吉林省省级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发文字号: 吉财教〔2019〕853号 发布日期: 2019年12月02日

吉林省省级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吉财教〔2019〕85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吉林省省级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根据《吉林省省级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审核、评审、使用、验收、绩效管理和信息公开等工作。

第二章 支持范围与申报条件

  第三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一)文化(体育)产业类贷款贴息项目和股权投资项目。

  (二)文艺创作类项目,主要包括电影,电视剧,舞台艺术,广播剧,广播电视文艺栏目,音乐,重大题材舞台剧、电视剧和动画片剧本等创作和文化类图书创作出版项目。

  (三)文化艺术人才培养类项目。

  (四)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文化项目宣传推介、招商引资和参加国家部委主办的文化类展会项目。

  (五)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文化活动类项目。

  (六)参加全国性展演、展览、汇演、评比演出类项目。

  (七)奖励类项目,包括文化产业类奖励项目和文艺类奖励项目。

  (八)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申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我省文化发展政策及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一)文化(体育)产业类项目

  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单位上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100万元。

  2.具备科学合理的可研报告或实施方案,且项目总投资额应在300万元以上,自有资金不少于50%,已完成项目总投资额的30%以上,需要立项审批的,应获有关部门批复。

  3.创新性强、知识产权明晰,具有较好的市场潜力和成长能力,能产生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4.申请贴息的项目,银行贷款或债券在申请贴息的期限内日均余额应在300万元及以上。贴息范围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银行贷款(不含流动资金贷款)和债券利息。

  5.申请股权投资的项目,应由申报单位和责任股东共同提出申请,并一致约定退出条件和期限,责任股东应承诺不得先于专项资金股权退出;申报单位应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应为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下的中小微企业;责任股东应是在吉林省依法注册并具有申报单位控股股东地位的企业法人,或者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为申报单位的实际控制人。

  (二)文艺创作类项目

  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主题积极向上,能够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

  2.具有较高的思想性、艺术性和观赏性。

  3.作品内容、形式、表现手段等方面有一定的艺术创新和突破。

  4.在本省同门类作品中处于较高水平,在国内产生较大影响,对繁荣发展吉林文艺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5.突出社会效益,具有一定的经济效益。

  6.联合创作制作的作品,原则上我省创作生产单位应为第一出品方,且不存在版权、评奖权等争议。

  7.舞台艺术类项目完成面向社会开展公益或低票价演出10场次以上,观看人数超过1000人次。

  8.电影、电视剧类项目应完成制作,并获得相关放映、播出许可。

  9.广播电视文艺栏目、广播剧、音乐类项目已在省级以上平台播出。

  10.文化类图书项目为首版图书并完成公开发行。公益类图书首印发行量在1000册(套)以上,并在省内图书馆系统有广泛分布。商业类项目首印发行量在2000册(套)以上,在书店系统广泛上架销售。

  11.重大题材舞台剧、电视剧和动画片剧本类项目应被列入《吉林省文学艺术创作工程规划》,已完成剧本创作,并与文艺创作生产单位签署制作协议,开始创排、拍摄工作。

  (三)文化艺术人才培养类项目

  应有明确的培训目标和培训计划,侧重经验传授和实践提高,有利于推进吉林文艺人才队伍建设,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列入《吉林省“十三五”时期文化发展改革规划纲要》的全省性重点门类艺术人才培训项目。

  2.旨在培养编、导、演、音乐、舞美设计等方面人才,面向全省招收学员的吉剧、京剧等戏剧人才培训项目。

  3.旨在培养吉林省青年人才和复合型艺术管理人才的全省性培训项目。

  (四)重点文化项目宣传推介、招商引资和文化类展会项目

  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的重点文化项目宣传推介和招商引资项目。

  2.经省委、省政府确定的组织我省文化企业参加的国家级文化展会项目。

  (五)重大文化活动类项目

  受众面广、公益性强、社会效益突出,能够推动吉林文化强省建设,并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的重大文化活动。

  2.承担国家部委委托,省委、省政府确定的能够提高吉林文化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对外文化交流活动。

  (六)参加全国性展演、展览、汇演、评比演出类项目

  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参加由国家相关部委主办的展演、汇演、评比演出,并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2.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并列入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在北京、上海等重点地区举办的展演展示展览活动。

  (七)奖励类项目

  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被认定为省级文化产业重点园区的企业。

  2.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或省著名商标的文化(体育)企业。

  3.正式与上市保荐机构订立辅导协议,并经吉林证监局辅导备案的拟上市文化企业。

  4.长期坚持面向基层、双效俱佳的优秀实体书店。

  5.获得国家级文艺奖项的作品和个人(奖项目录见附件)。

  6.在全国院线、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全国综合实力排名前10位的省级卫视频道和吉林卫视等重要平台播映、影响较大、有较高收视(听)率的电影、电视剧、纪录片、动画片、戏曲剧目、广播剧、歌曲、广播电视节目(栏目)等。

  7.在腾讯、优酷、爱奇艺等三大网络平台播出,内容评级较高的网络大电影、网络剧、纪录片、动画片等。

  8.入选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创作扶持工程重点扶持项目的作品。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支持:

  (一)知识产权有争议。

  (二)已获得其他省级财政资金支持或本专项资金支持。

  (三)项目绩效低下。

  (四)应由各级政府负责的公共文化设施和公共文化服务项目。

  (五)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申报、未通过评审。

  (六)申报单位违规使用资金,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处罚,或引起不良社会反响,受到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章 申报和审核

  第六条 项目申报和初审

  (一)贷款贴息项目

  主要包括出版、影视、文化科技、文化产业园区、实体书店、工艺美术和文创产品及冰雪体育产业等类项目。

  1.申报单位在申报指南规定的截止日期前登陆中国吉林网填写申报表、项目实施计划、项目预算、绩效目标申报表等内容,并上传相关附件。每个项目独立申报,不得以系列或套系的形式申报。

  2.各地文化企业、文艺创作单位和个人申报的项目,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党委宣传部、财政局会同文旅、广电、体育等部门进行初审和现场踏查,并出具初审意见。

  3.省直各单位和企业申报的项目,由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电局、省体育局等相关部门进行初审和现场踏查,并出具初审意见。

  4.负责初审工作的单位和部门负责组织申报单位进行纸质材料申报,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确保项目材料和有关数据真实、完整、合规。

  (二)股权投资项目

  主要包括出版、影视、文化科技、文化产业园区、实体书店、工艺美术和文创产品等类项目。实行网下申报,初审及其他程序与贷款贴息类项目相同。

  (三)补助、奖励项目

  主要包括文艺创作,文化艺术人才培养,参加全国性展演、展览、汇演、评比演出,重大文化活动,重点文化项目宣传推介、招商引资和文化类展会项目,落实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和奖励类项目。申报和审核程序与贷款贴息项目相同。

  第七条 申报材料报送

  (一)各地各部门向省委宣传部报送资金申请报告和项目申报材料册各一份,向省财政厅报送资金申请报告一份。资金申请报告为独立正式文件、一式两份,其中市县的资金申请报告应由本级宣传和财政部门联合行文并使用财政部门文号,主送机关为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项目初审工作开展情况,通过初审项目及实施单位有关情况,项目预算、资金筹措到位和执行进度及绩效等内容。

  (二)项目申报材料册应包括以下内容

  1.贷款贴息、补助、奖励类项目

  主要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实施有关情况,项目预算和执行情况,项目绩效目标表,项目实施情况或计划及相关证明材料等各类附件(附件明细见专项资金申报网站)。

  2.股权投资项目

  (1)股权投资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4)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

  (5)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6)股东会批准文件,责任股东承诺书原件,责任股东为自然人的,同时提供合法身份证明

  (7)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8)项目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根据情况选择提供),包括:知识产权证明、查新报告、获奖证书、国家省级技术水平证明材料、获得创业投资有关证明材料等。

  (三)所有材料采用胶订方式装订成册,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四)项目申报、初审和纸质材料报送工作要严格按照年度申报指南规定和要求完成,逾期和单方面申报无效。

  第八条 项目复审

  (一)省委宣传部对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核,将审核合格的贴息项目名单发给相关监管机构,由其通知各省级财政贴息贷款业务经办银行对贷款真实性进行查证,并将查证结果反馈至省委宣传部。

  (二)省委宣传部负责组织项目复审,按照《管理办法》和本细则的要求,对申报项目合规性、可实施性、文艺创作项目的实施情况和在我省同类项目中的地位和水平等进行审核,并组织有关人员对项目绩效进行评估,对筛选出的项目,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审核。

  (三)项目复审工作应于每年7月底完成。

  第九条 第三方专业机构审核

  (一)省委宣传部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通过复审的贷款贴息类项目,文艺创作类项目,参加全国性展演、展览、汇演、评比演出类项目,奖励类项目的申报材料和财务数据等进行审核。

  (二)股权投资项目

  省委宣传部委托股权投资公司对项目开展财务、法律尽职调查等相关工作。

  (三)第三方专业机构审核工作应于每年8月上旬完成。

  第十条 专家评审

  (一)对于通过第三方专业机构审核的项目,省委宣传部遵从精准性和有效性原则,在机关纪委的监督下,从专家库抽取文化产业、文学艺术和财务专家组织开展项目评审工作。

  (二)省委宣传部在评审会前3日通知参评项目单位,并告知评审相关事宜及评审要求。

  (三)评审会分为项目申报负责人陈述、评审专家提问、提出评审意见、填写打分表等环节。每位专家对每个项目独立评分,取平均值为项目专家评审得分。评审专家从财务状况、项目实施及完成情况、项目整体水平、项目绩效考核等方面进行评审,须体现公平、公正原则,分出层次、拉开档次,并提出建议扶持或不予扶持的评审意见。

  (四)评审工作由省委宣传部机关纪委和省纪委监委驻部纪检监察组全程监督。评审专家、答辩人员和工作人员应遵守评审纪律规定要求,违者视情节取消今后参与专项资金评审工作资格,直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专家评审工作应于每年8月中旬完成。

第四章 补助标准

  第十一条 贷款贴息类项目

  (一)综合评分达到80分以上(满分100分)的项目列入拟扶持范围。

  (二)扶持额度最高不超过实际发生利息额的80%,且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三)贷款(债券)贴息支持资金以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基准进行测算。

  (四)结合项目投资金额、企业净资产、企业纳税额和专家评审情况等因素,分档确定贴息金额。

  (五)同一项目在贷款付息期间获得的中央、省级等贷款贴息资金支持金额总和不得超过申报单位已支付的用于该项目的贷款利息总额。

  第十二条 股权投资类项目

  (一)省委宣传部结合申报单位申请情况、股权评估情况、专业机构及专家评审情况等因素,进行股权投资可行性研究,提出股权投资方案,明确具体的股权投资金额、占股份额及价格、持股期限、退出方式、权利义务等。

  (二)专项资金出资形成的股权占被投资企业总股本的比例最高不超过30%,且不作为第一大股东。

  第十三条 文艺创作类项目

  (一)综合评分达到80分以上(满分100分)、且处在我省同类项目中领先水平的优秀项目列入拟扶持范围。最高补助额度为总投资额的40%,且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其中,对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题材创作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项目总投资额是指:具有真实有效的资金凭证,经第三方专业机构审核确认的项目实际支出金额。

  (三)综合考虑我省文艺发展政策、文艺创作规划、艺术门类、项目艺术水平等分档扶持,其中:

  1.电影、电视剧、舞台艺术、广播电视文艺栏目,最高补助金额为总投资额的40%,且不超过300万元,对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题材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音乐类项目,最高补助金额为总投资额的40%,且不超过20万元。

  3.文化出版类项目,每本图书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其中创作不超过2万元,出版不超过3万元。

  4.重大题材舞台剧、电视剧和动画片剧本类项目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总投资的40%,且不超过100万元。

  5.对获得国家艺术基金资助的大型舞台剧和作品,按照实际支出超过国家补助部分,给予最高不超过80%的补助。

  第十四条 文化艺术人才培养类项目,重大文化活动类项目,重点文化项目宣传推介、招商引资项目,文化类展会项目,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由项目单位根据有关要求提报活动方案和详细预算,经省委宣传部初审后提出安排建议,提报省财政厅核定补助数额。

  第十五条 参加全国性展演、汇演、评比演出的项目,主要补助其演职人员的食宿交通费和必要的场租等费用,由省委宣传部会同省财政厅,结合实际支出情况确定补助额度,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六条 奖励类项目

  (一)文化(体育)产业类

  1.对经认定的省级文化产业重点园区,一次性给予企业100万元奖励。

  2.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和吉林省著名商标认定的省内文化(体育)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3.对正式与上市保荐机构订立辅导协议并经吉林证监局辅导备案的拟上市文化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上市前期经费奖励;企业申报材料被监管部门正式受理后,再给予一次性经费奖励50万元。

  4.对长期坚持面向基层、双效俱佳的优秀实体书店,根据取得的绩效和社会效益,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文艺创作类

  1.对于获得国家级文艺奖项的作品和个人,参照国家奖励标准,按1:1的额度给予奖励。国家不设奖金的,参照同级别奖项给予奖励。

  2.在全国院线公映并取得较好票房成绩的电影、纪录片,根据票房成绩,每部最高奖励200万元。

  3.在央视电影频道首播、且没有进行院线公映的电影,奖励50万元。

  4.在央视戏曲频道播出的京剧“像音像”作品,每部最高奖励10万元。

  5.在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播出的广播剧作品,每部奖励30万元。

  6.在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播出的歌曲,每首奖励15万元。

  7.在央视一套播出的电视剧,每集最高奖励7万元,在央视八套播出的电视剧,每集最高奖励5万元。此类作品全国35城市、首播平均市场份额应不低于0.2%。

  在央视播出的纪录片、动画片,每集最高奖励5万元,全国35城市、首播平均市场份额应不低于0.1%。

  在全国排名前10位的省级卫视频道和吉林卫视播出的电视剧、纪录片、动画片,每集最高奖励4万元。此类作品全国35城市、首播平均市场份额应不低于0.1%。

  上诉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收视率数据以中国广视索福瑞媒介研究有限责任公司(CSM公司)数据为准。

  8.在腾讯、优酷、爱奇艺等三大网络平台播出的网络大电影,每部最高奖励30万元;播出的网络剧、纪录片、动画片,每集奖励3万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其中在腾讯、优酷播出的作品,内容评级应为A级及以上,在爱奇艺播出的作品,内容评级应为B级及以上。

  第十七条 对于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文化(体育)产业项目和投入超过5000万元、制作周期2年以上的重点文艺创作项目,可分年度予以支持,文化(体育)产业项目最多不超过3年,文艺项目最多不超过2年。

第五章 资金下达和使用

  第十八条 对于评审合格项目,省委宣传部通过吉林日报、中国吉林网等媒体面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经省委宣传部部务会议审议提出资金分配建议,于9月10日前提报省财政厅审核。按程序报批后下达资金。

  第十九条 对经审批的股权投资项目,省委宣传部委托代持股单位签订股权投资合同,按法定程序办理股权变更。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资金使用监管制度,依据项目内容、开支范围和标准,合理、节约使用资金,对专项资金要单独建账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地各部门应对项目单位的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管,对发现违法违规问题要及时处理。

第六章 绩效管理和验收评估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在申报专项资金时,应科学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填写绩效目标申报表。省直各部门、市县要对项目单位申报的绩效目标进行评估审核,确保项目绩效目标合理有效,为项目执行、验收提供科学合理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省直各部门、市县要加强对项目的跟踪管理,及时了解掌握项目进展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项目完成后,各地各部门要及时验收评估,并向省委宣传部提报项目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项目当年未完成,需要在下年度继续执行的,项目单位应于当年12月20日前向省级有关部门或当地宣传部门报送项目资金使用、项目执行情况和下一步工作计划。

  第二十五条 各地、各部门应于每年年底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于次年1月15日前向省委宣传部报送上年度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绩效完成情况和相关佐证材料。

  第二十六条 省委宣传部根据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和项目实施进展计划进行检查。采取实地踏查、资料查阅等方式,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抽查。对扶持资金额度超过100万元(含)的项目和有关重点项目,逐项审核并验收。

  第二十七条 省委宣传部在每年1-2月份,对各地各部门上一年度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统一调度,并组织专家和第三方机构进行实地踏查,形成专项资金总体绩效报告,于3月10日前报送至省财政厅。

  第二十八条 各地各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的运用,及时将绩效评价结果反馈至项目单位,督促整改绩效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当年绩效考核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专项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项目单位应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接受纪检监察机关、财政、审计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对有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专项资金,转移、侵占或挪用专项资金,未按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擅自改变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和资金用途,项目单位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未落实等行为,以及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一经查实,将视情节收回专项资金,并取消其今后申报专项资金的资格,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出现问题的项目单位所属地区和部门,取消下一年度申报专项资金的资格。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条 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通过省政府门户网站、省财政厅网站、吉林日报、中国吉林网等政务网站和主要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申报指南、分配方案和分配结果等信息。

  第三十一条 各地各部门通过政务网站向社会公开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资金申报及审核拨付、绩效管理等内容。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共吉林省委宣传部印发的《吉林省省级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吉宣通〔2017〕23号)同时废止。

  附件:国家级文艺奖项名录

  

 

 

 

 

 

 

 

 

 

附件:

  国家级文艺奖项名录

  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

  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

  中国出版政府奖(限文艺类图书和出版物)

  中国戏剧奖

  中国电影华表奖

  中国电视剧飞天奖

  中国电视文艺星光奖中国电影金鸡奖

  大众电影百花奖

  中国音乐金钟奖

  中国美术奖

  中国曲艺牡丹奖

  中国舞蹈荷花奖

  中国民间文艺山花奖

  中国摄影金像奖

  中国书法兰亭奖

  中国杂技金菊奖

  中国电视金鹰奖

  茅盾文学奖

  鲁迅文学奖

  全国优秀儿童文学奖

  全国少数民族文学创作“骏马奖”

  上海国际电影电视节“金爵奖”“白玉兰奖”

  中国吴桥国际杂技艺术节“金狮奖”

  中国国际马戏节“金虎奖”

  中华优秀出版物奖(限文艺类图书和出版物)

  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创作扶持工程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pdf下载  word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