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财政厅关于服务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吉财办〔2019〕62号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优化营商环境深入推进民营经济大发展的实施意见》(吉发〔2018〕48号),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强化政策落实,激发民营经济发展活力,持续推进民营经济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减轻企业税费负担
(一)用足用好国家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空间。不折不扣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台的《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100万元到300万元的部分,分别减按25%和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地方税种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让企业和人民群众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二)落实已有的企业税费减免政策。巩固省级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清零”政策,全面梳理各项涉企税收优惠政策,对已有的涉企税费优惠政策不折不扣 落实到位。坚决防止和纠正收过头税,切实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
(三)加大宣传和监督检查力度。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财政部门将积极协同税务部门,共同做好税费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让国家出台的税费优惠政策广为人知,让纳税人真正享受改革红利。配合税务做好政策落实的督查工作,财政部门主动做好同税务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保持渠道畅通,及时掌握相关信息。对具体落实税费优惠政策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积极采取措施予以解决,确保政策落地。
二、解决企业融资难题
(四)支持设立产业纾困基金。将产品有市场、发展前景好,但具有短期流动性困难的上市公司和公司治理规范的民营大中型企业,纳入纾困名单,对符合条件企业给予必要的救助扶持。省财政厅牵头创新方式调整省股权基金投资有限公司出资障碍,研提合理出资路径,根据吉林省企业纾困和发展基金实缴到位情况,原则上按5%比例予以支持。
(五)发挥各类投资基金作用。在现有省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工作协调机制基础上,建立全省产业基金投资工作协调机制,着力引导各类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支持民营企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和创新发展。充分发挥省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基金、数字吉林产业引导基金等各类投资基金引导作用,撬动社会资本投向实体经济,支持民营企业转型升级。
(六)降低融资担保费率。引导融资担保机构扩大民营小微企业担保规模,加大对民营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力度,鼓励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降低担保费率,全省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平均担保费率下调至1.5%以内。发挥省中小企业贷款担保风险补偿资金作用,增强融资担保机构抗风险能力。发挥再担保机构作用,放宽再担保业绩考核容忍度,重点支持民营小微企业和服务融资担保行业发展。
(七)政府助力企业增信。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适用于中小微企业的金融产品。省级财政安排5000万元资金,专项用于开展“助保金池”业务。省级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继续支持 “助保金池 ”业务,增加合作银行范围,提高贷款放大倍数,增强 “助保金池 ”投融资能力,对市场前景好、诚信经营,暂时遇到困难的企业继续给予信贷支持,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八)支持企业直接融资。充分发挥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鼓励企业上市融资,对上一年度完成辅导备案并纳入我省年度重点培育计划的拟上市企业;对拟上市企业申报材料被国家监管部门正式受理的;纳入省级拟挂牌企业孵化库,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经费补助。
三、营造创业创新氛围
(九)鼓励企业研发创新。对被认定的“科技小巨人”企业,综合运用研发投入补贴、贷款贴息、上市奖励、贷款担保等政策资源,促进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重点支持进行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创新能力强、产品附加值高、质量效益好,“小而强”、“小而优”,发展潜力大,能够成长为引领未来经济发展新引擎的科技小巨人企业。
(十)鼓励高端人才引进。鼓励企业采用多种形式吸引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对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正式聘用合同的引进人才,按照不同层次类型给予200万元、120万元、60万元、30万元、3万元—10万元五类安家补贴。
(十一)支持人才创新创业。加大对省级科技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孵化器等科技平台支持力度,对考核优秀的科技平台给予连续滚动支持。对创新创业人才在省内创办的企业或科研成果在我省转化落地的项目,通过省级创新创业基金,以股权投资的方式,每个项目给予100万元—1000万元定向股权投资,在科研开发、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等方面提供支持。
对重点支柱产业、优势产业和新兴产业创新创业人才加大扶持力度,依据所承担的创新创业项目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综合评估情况,每年择优资助40人,每人资助20万元—50万元。其中,资助45周岁以下青年人才比例不低于30%。受资助人所在单位可按资助额度1:1匹配项目资金。
(十二)支持企业职工教育。符合条件参保的企业职工取得初级、中级、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政府给予1000元—2000元补贴;紧急急需职业(工种)补贴标准上浮30%。符合条件参保的企业职工参加新技师培训和高级技师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的政府补贴标准为2000元—3000元/人。
四、促进企业转型升级
(十三)支持协同创新中心建设。支持企业与国内外高等学院、科研院所、行业组织等组建制造业创新中心。围绕重点产业创新发展共性需求,利用省级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建设一批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并逐步培养成为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
(十四)支持制造业转型升级。利用省级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加大对制造业发展重点领域、重点产业、重点项目和重点企业的扶持力度。大力支持企业加强技术改造,推进重大工业项目建设,提升智能制造、绿色制造、精益制造和服务型制造能力。
(十五)鼓励新技术新产品首购、首用。对我省首台(套、批次)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零部件和新材料实行认定奖励和保险补偿。对取得认定并获得使用的省内首台(套、批次)生产企业给予奖励、保险补偿;对购买使用省内首台(套、批次)产品的企业给予奖励。
五、助力企业快速发展
(十六)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加强对民营工业企业入规升级、商贸企业进限入统专项扶持和跟踪服务,扩大民营经济总量。对年销售收入首次超过10亿元、20亿元、50亿元的民营工业企业,给予年度新增贷款利息不超过50%比例贴息支持。对首次入选“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的企业,在现有专项资金中给予一次性奖励。
(十七)鼓励参与“一带一路”。支持省内企业主动融入国家“一带一路”倡议,支持企业在境外设立生产基地、研发机构和合作园区,开展企业并购、资源开发以及营销网络建设。
(十八)支持开展扩大民间投资专项行动。积极支持“个转企”企业。在省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对新增的“个转企”服务业一般纳税人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对符合相关条件的“个转企”服务业企业的建设项目给予资金支持。
六、打造良好营商环境
(十九)鼓励中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全面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积极贯彻落实国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在每年编制部门预算时,要求预算单位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预留本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要求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在招标文件、谈判文件、磋商文件和询价通知中明确,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要求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采购信息,为中小企业获得政府采购合同提供指导和服务。
(二十)优化市场准入条件。落实“证照分离”改革,优化会计行业准入服务,将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时限统一压缩至10个工作日;将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办理时限由法定30个工作日压缩至15个工作日,取消营业执照复印件、书面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复印件、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复印件,统一以社会信用代码信息代替。
(二十一)取消财政部门退税审批环节。对税务部门征收的省级固定收入、省与市(州)、县(市)共享收入及市(州)、县(市)固定收入的税费涉及退库的,取消财政部门审批环节,授权税务征收机关审批办理退库,极大减轻纳税人和缴费人办理退库负担,进一步优化我省营商环境。
(二十二)实行收费基金项目清单管理。根据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调整变化情况,及时更新《吉林省政府性基金清单》、《吉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和《吉林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并通过省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省财政厅门户网收费基金目录清单专栏向社会公开。
(二十三)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功能。省级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继续支持全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鼓励创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模式,依托全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立全省统一的中小企业办事服务窗口,协同政府和社会服务资源,通过政府委托、购买服务等方式,深入实施政策落实、产融合作、人才支撑、创新创业、市场开拓等服务工程,强化政策协调、市场对接、政府帮难等服务功能,为中小企业提供点对点、个性化精准服务。
(二十四)落实省领导联系民营企业制度。根据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纳税额、吸纳就业等主要指标和突出贡献,联系一个市(州)和10户以上重点县的民营企业,帮助企业解决生产运行和项目建设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实行定期联系、定期调度、重大联系事项跟踪督办,示范带动市县领导联系民营经济工作。
七、鼓励民营企业参与乡村振兴
(二十五)完善农村金融财政奖补政策。综合运用财政奖补政策,引导金融资源向农业农村倾斜。落实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按照上一年度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增量部分给予奖补;实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按照上年度贷款平均余额给予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农村基础金融、物权增信、信用信息和产权交易市场“三支柱一市场”建设主体,新设农村金融机构,在乡(镇)及以下设立营业网点的银行、保险金融机构和在资本市场上市、挂牌融资的涉农企业等给予适当补助。
(二十六)加大农业信贷担保政策支持力度。支持省农业信贷担保公司按照“保本微利、管控风险”的原则,加大农业信贷担保产品和业务模式创新力度,切实降低新型经营主体的融资成本。合理扩大农业信贷担保业务范围,支持开展单户担保额在300-1000万元之间的业务;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根据项目类型和风险程度等执行1%/年-2%/年的优惠担保费率标准;引导银行机构将新型经营主体担保贷款利率控制在基准利率上浮60%以内;对按期足额还款的客户按照担保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
(二十七)建立健全涉农贷款风险财政补偿机制。支持稳步扩大“吉农牧贷”业务试点范围。探索建立由财政、银行、涉农投资机构共同参与、合理分担风险的涉农信贷风险补偿机制,为金融机构开展农村产权抵质押贷款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所产生的不良贷款提供补偿,促进金融机构涉农贷款投放。
(二十八)持续加强财政对农业保险的政策支持。加强和完善财政保费补贴政策,持续推动农业保险业务“扩面、提标、增品”。引导和鼓励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加大农业保险产品开发力度,推动实施农业大灾保险试点,逐步扩大特色农产品保险试点,丰富农业保险险种体系,提高农业保险覆盖面,有效保护农业行业基础地位,促进农业稳定发展。
(二十九)不断强化政府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加大政府引导支持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公司拓展我省涉农领域项目,积极设立农业领域子基 基金对乡村振兴领域项目的政策扶持力度,对投入我省乡村振兴领域项目的子基金,省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可在现有奖励让利的基础上将标准提高20个百分点,鼓励和金,加大优质涉农项目的筛选培育力度,加强项目与股权投资基金的对接,扶持农业企业和农村产业加快发展。
(三十)规范推动涉农PPP项目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政策指导和服务,依法依规推进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中有一定收益的PPP项目和农业农村公共服务领域的政府购买服务,鼓励和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参与农业农村发展。对市(州)、县(市)符合条件的乡村振兴方面PPP项目,省级在申报国家示范项目和以奖代补资金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吉林省财政厅
2019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