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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533P/2017-06988
分      类: 预算;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财政厅
成文日期: 2017年12月12日
标      题: 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预算绩效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财预〔2017〕1049号
发布日期: 2017年12月18日
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533P/2017-06988 分      类: 预算;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财政厅 成文日期: 2017年12月12日
标      题: 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预算绩效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财预〔2017〕1049号 发布日期: 2017年12月18日

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预算绩效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财预〔2017〕1049号

省级各预算部门(单位):

  为充分发挥相关领域专家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根据《预算法》和《吉林省预算绩效管理办法》(吉财预[2016]618号)等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吉林省省级预算绩效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省级预算绩效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吉林省财政厅

  2017年11月24日

  

 

 

附件:

吉林省省级预算绩效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不同领域专家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提高绩效评审工作质量,规范预算绩效评审专家聘用和管理,确保相关工作客观、公正和公平,根据《预算法》和《吉林省预算绩效管理办法》(吉财预〔2016〕61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参与省级预算绩效评审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省财政厅建立省级预算绩效评审专家库,并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财政厅和省级预算部门(单位)聘用专家参与预算绩效评审工作。

第二章 专家的资格条件

  第五条 预算绩效评审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强的政治素质,能够认真贯彻国家、省里的相关政策规定。

  (二)具有预算绩效管理方面的相关专业知识和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

  (三)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信誉,能够客观、公正、廉洁、忠诚地履行职责。

  (四)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达不到上述职称要求,但在相关专业领域有突出贡献并熟悉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经省财政厅审核后也可聘用为专家。

  (五)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并接受省财政厅监督管理。

  (六)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

  (七)没有履职方面的违法、违规、违纪等不良记录。

第三章 专家的聘用程序

  第六条 预算绩效评审专家采取省财政厅向社会公开征集、部门和相关机构推荐与专家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确定。

  第七条 专家申请入库时,需提交《吉林省省级预算绩效评审专家申请表》,同时,需提供下列证明材料复印件并携带原件进行审核:

  (一)有效身份证件。

  (二)有效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或其他专业技术能力证明材料。

  (三)个人成就材料,包括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实践、学术论文、科研成果等。

  第八条 省财政厅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统一组织对申请人进行审核遴选,并在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统一的预算绩效评审专家证书,纳入专家库管理。

  第九条 省财政厅逐步建立能适应各行业绩效管理对象需要的分类专家库,并建立专家信息档案,详细记载专家的具体信息,实行动态管理,能进能出,并根据管理工作需要适时调整专家人员结构和规模。

  第十条 各预算部门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时,对重大、重点项目需要借助专家力量参与的,可从省级预算绩效评审专家库中选聘,并填写《聘请专家计划表》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一条 专家的聘用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随机原则。专家的聘用应当在纪检部门的监督下,从专家库中依据所需求的专家类别随机抽取。

  (二)回避原则。专家有下列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1、系评审部门或被评审部门(包括本级及项目所属单位)的工作人员。

  2、系评审部门或被评审部门(包括本级及项目所属单位)参与项目评审工作的工作人员的近亲属。

  3、与评审部门或被评审部门有其他社会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履职公正性的。

  4、其他可能影响履职公正性的。

  第十二条 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组织方应填写《预算绩效评审专家工作情况反馈表》,向省财政厅反馈专家工作情况。

  第十三条 专家每届聘期3年,期满后,省财政厅依据聘期内专家参与评审工作反馈情况,对专家资格进行复审,符合续聘条件的,聘期结束后,自动续聘。复审工作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专业水平、执业能力和身体条件是否继续适应预算绩效评审工作的要求。

  (二)上一聘期内,是否能够按照省财政厅的要求参加必要的培训。

  (三)评审工作中,是否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

  (四)有无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违规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五)省财政厅认为应当考核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对在评审工作中不能胜任评审工作、连续3次受邀均不能到场参加评审工作的,或者本人提出退出专家库的,聘期自动终止。

第四章 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专家的权利:

  (一)对预算绩效管理和被评审项目的相关制度、情况的知情权。

  (二)在评审过程中,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不受任何干预。

  (三)按照省财政厅制定的相关付费标准,获得评审劳务报酬。

  第十六条 专家的义务:

  (一)在评审组织方规定的时间内按时参加评审工作,评审前详细阅读评审资料,准备评审意见,评审中对绩效评审项目提出专业质询,以深入了解被评审对象的相关情况。

  (二)遵守职业道德,按照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履行职责,提出和签署评审意见,并对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三)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与被评审单位或和被评审单位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被评审单位或其他利害关系单位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四)自觉遵守国家保密相关规定,不得擅自向外泄露绩效评审的相关资料和有关情况;未经评审组织方同意,不得引用评审内容和相关结论。

  (五)接受省财政厅的监督管理,参加省财政厅组织的有关培训和资格审查,及时向省财政厅报备通讯、单位变动等情况。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建立预算绩效评审专家工作情况反馈制度,听取有关各方对专家业务水平、工作能力、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意见,核实并记录有关内容,作为专家日常考核和专家库动态管理的依据。

  第十八条 专家在参与评审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财政厅将视情节轻重,予以记录不良行为、终止聘用、涉嫌违纪的移交有关部门、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应当主动回避而未向评审组织方提出的,或接受邀请并确认参加后,未经评审组织方同意擅自缺席的,予以记录不良行为。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评审组织方发现后即刻终止聘用行为,此前作出的评审意见一律无效。

  (二)在评审过程中降低标准、弄虚作假、出具的评审意见未做到客观公正、违背职业道德的,或泄露评审相关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退出专家库,聘期自动终止。

  (三)在评审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吉林省省级预算绩效评价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吉财预〔2011〕602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吉林省省级预算绩效评审专家申请表

  2、聘请专家计划表

  3、预算绩效评审专家工作情况反馈表

附件一二三.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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