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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吉林省财政厅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财办〔2021〕1005号

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及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工作实际,我们对《吉林省财政厅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吉财办〔2016〕578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吉林省财政厅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财政厅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吉林省财政厅

  2021年10月26日

 

 

附件:

吉林省财政厅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我厅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以下统称“五公开”),提高财政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及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厅机关各处(室、局)和厅直各单位依照法定职权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成立省财政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省财政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研究解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组长由厅主要领导担任,其他厅领导担任副组长,小组成员为厅机关各处(室、局)和厅直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省财政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分管厅办公室的厅领导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厅办公室主任和分管信息公开工作副主任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协调机构,其日常工作由厅办公室承担,主要职责是:

  (一)按规定组织编制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年度政务公开实施方案、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及时在厅门户网站公布;

  (二)接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及时分办给各有关处室(单位)办理。

  (三)协助各处室(单位)将其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厅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平台及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等多种公开形式发布、更新。

  (四)组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业务培训;

  (五)牵头完成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厅机关各处(室、局)和厅直各单位是政府信息采集、制作和公开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以政府信息申请答复书的形式向依申请公开的申请人提供答复意见,及时向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本单位制作、获取的应公开政府信息和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情况。

  第五条 厅机关各处(室、局)和厅直各单位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平、公正、合法、便民的原则,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并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厅机关各处(室、局)和厅直各单位发现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当及时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六条 厅机关各处(室、局)和厅直各单位确定一名政府信息公开联络员,具体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章 公开内容

  第七条 政府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不予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三类。

  第八条 下列政府信息应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四)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五)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六)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依据、标准;

  (七)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名称、标准和实施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录用结果等事项信息;

  (十)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本单位向社会主动公开的信息范围详见《吉林省财政厅主动公开基本目录》(附件1)。

  第九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或暂缓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单位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三)本单位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四)本单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第八条及第九条之外的其他政府信息,原则上纳入依申请公开范围。

  第十一条 厅机关各处(室、局)和厅直各单位应当按照“谁公开、谁审查,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严格落实政府信息公开的审查程序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有关处室(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二条 在厅机关发文稿纸中设置“主动公开、不予公开、依申请公开”选项,信息公开选项作为发文必选项目,厅机关各处(室、局)和厅直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选定,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要依法依规说明理由。联合发文由各联合发文机关提出定性的建议,主办机关最后确定发文的信息公开选项。公文签发后,主办机关应当将其信息公开选项反馈给其他联合发文机关。

第三章 主动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的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吉林省财政厅门户网站;

  (二)吉林省财政厅微信公众号、吉林省财政厅新浪微博;

  (三)新闻发布会;

  (四)国家和省内主要新闻媒体;

  (五)吉林省财政厅主办的刊物;

  (六)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电子屏幕、触摸屏等设施;

  (七)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政府信息的形式。

  其中厅门户网站与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是我厅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渠道。

  第十四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信息的处(室、局)、厅直单位负责公开;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记录、保存该政府信息的处(室、局)、厅直单位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政府信息本身包含明确产生时间的,以该时间为政府信息的产生时间;政府信息本身不包含明确产生时间的,以签发时间为产生时间。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我厅发文主动公开程序。

  制作或保存信息的处(室、局)、厅直单位在发文稿纸上标注信息是否公开,按照发文流程履行审批程序后,由制作或保存信息的处(室、局)、厅直单位自行公开。

  (二)其他政府信息公开程序。

  1.制作或保存信息的处(室、局)、厅直单位依照本办法,《保密法》和相关规定,对本单位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提出公开意见(包括公开内容、形式等),并填写《吉林省财政厅网站信息发布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

  2.制作或保存信息的处(室、局)、厅直单位负责人对需要公开的信息的内容、公开形式等进行审核后,在《审批表》上签字;

  3.经制作或保存信息的处(室、局)、厅直单位负责人审核,分管厅领导同意后,统一报送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方可对外公开;对于公开重大敏感性信息,应报请厅主要领导批准后,按照相应的方式公开;

  4.按照上述程序完成审核手续的拟公开信息,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确定的公开形式及时公开;

  5.对需要公开的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报请有关部门同意的,未经同意不得发布。

  制作或保存信息的处(室、局)、厅直单位日常工作中需要进行定期公开的信息,可以授权经办人办理。

  第十七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发生变更的,信息制作或保存信息的处(室、局)、厅直单位应当于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的政府信息按照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程序办理,同时应当注明变更前的信息名称。

  政府信息的属性、公开形式等发生变更的,信息制作或保存信息的处(室、局)、厅直单位应当于变更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报送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2个工作日内做相应变更。

  第十八条 已经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失效的,信息制作或保存信息的处(室、局)、厅直单位应当于失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失效情况告知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如失效信息需要下网,报送时应当特别注明下网要求并说明理由,经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于收到失效告知后3个工作日内将该信息下网。

  无下网要求的,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失效告知后3个工作日内将原信息注明失效。

  第十九条 制作或保存信息的处(室、局)、厅直单位应当加强财政政策、规章等政府信息的解读工作,准确传递政策意图,及时解释疑惑,回应公众关切。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二十条 登记: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我厅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可以当面提交书面申请,也可通过信件、数据电文等方式提交,并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由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受理,在收到申请当天进行登记。其他处室接到有关申请的,应按规定及时送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登记。

  第二十一条 审核:

  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申请之日起的1个工作日内完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审核工作(如认为申请内容不明确,商有关处室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符合以下四种条件之一时,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

  (一)申请内容不明确,需要申请人进一步补充说明的;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联系方式不明确,影响信息提供或告知书送达的;

  (三)委托申请未能提供委托书、委托人及受托人身份证明的;

  (四)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需要申请人说明理由的。

  第二十二条 办理:

  (一)对符合条件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在1个工作日内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相关材料上传至OA系统进行分办。承办处室(单位)认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属于本处室(单位)受理范围的,在收到分办通知的1个工作日内向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依据和建议,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在2个工作日内研究并作出决定。

  (二)承办处室(单位)认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确需补正的,应当自我厅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补正事项及情况说明转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4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我厅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承办处室自收到OA系统分办通知起的5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请起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以下简称“答复书”)送法制处审查;若信息公开申请的办理涉及两个及以上处室,主办处室在收到书面办理通知后4个工作日内负责催办协办处室并牵头起草答复书送法制处审查。若办理中涉及重大法律风险,主办处室可提出会商请求,由主办处室、法制处、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协办处室进行集体会商。

  法制处自收到答复书2个工作日内向主办处室出具审查意见。

  (四)主办处室收到法制处审查意见后2个工作日内,根据法制处审查意见修改答复书,呈分管厅领导审签,审签后当日内将答复书交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备案,并由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定正式答复书寄送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 答复: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当面申请政府信息,能够当场答复的,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有关处室当场予以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以及通过信函、传真、网上申请等方式向本厅提交申请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并从其规定外,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以政府信息申请答复书的形式作出书面答复:

  (一)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详细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依据有关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不属于本单位负责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保存好履行查询检索相关信息的过程与证据;对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等;

  (五)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部分公开及公开部分的获取方式和途径;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六)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已经答复的,可以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提供文告、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可以告知其获取的途径。

  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政府信息保存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不予公开。承办处室(单位)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两个及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牵头制作的承办处室(单位)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两个及以上厅内处室(单位)的,牵头制作或者保存的承办处室应当征求厅内有关处室(单位)的意见,达成一致意见后反馈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承办处室(单位)征求第三方和厅外单位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时限内。

  第二十四条 归档:

  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办结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案件,应及时整理归档,做到一案一号一档,对已办结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及时将主要材料记录整理归档,备查,填制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表。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对我厅出具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存在异议的,由主办处(室、局)、厅直单位负责解释。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引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由法制处会同申请人异议内容涉及处(室、局)、厅直单位按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我厅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我厅将收取信息处理费。收取信息处理费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中确定的原则和标准执行,并根据《吉林省财政厅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吉财税〔2021〕16号)要求,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财政票据,纳入预算管理,收费收入全额缴入同级国库。

  本单位依申请办理流程详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流程图》(附件2)

第五章 监督与保障

  第二十七条 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加强对各处室(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对未按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通报批评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八条 厅机关各处(室、局)和厅直各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督促整改;情节严重的,由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处理: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吉林省财政厅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吉财办〔2016〕57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