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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省财政厅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财办[2018]424号 

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各单位: 

  为推进和规范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提高预决算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强化社会监督,促进依法理财,我们制定了《吉林省财政厅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财政厅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吉林省财政厅 

  2018年6月12日 

  

  附件: 

  吉林省财政厅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和规范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强化社会监督,促进依法理财,建立透明预算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部门预决算信息包括预算收支安排、预算执行、决算数据等。 

  第三条  预决算信息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预决算信息公开遵循依法依规、真实准确、积极稳妥、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厅办公室负责我厅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我厅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的工作方案; 

  (二)按规定公开我厅部门预决算信息; 

  (三)按规定做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申请公开部门预决算信息的答复工作。 

  第五条   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内容包括: 

  (一)部门概况。包括主要职责、机构设置、实有人员等情况。 

  (二)预决算收支情况表。包括总体收支情况、财政拨款安排使用情况、“三公”经费财政拨款安排使用情况等。 

  (三)情况说明。包括预决算年度收支、“三公”经费、机关运行经费、政府采购、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和重点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等情况说明。 

  (四)名词解释。对预决算相关专业名词进行解释说明。 

  第六条   部门预决算信息在省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栏和我厅门户网站“预决算信息”专栏同步公开,并保持长期公开状态,便于社会公众查询监督。

  第七条  经省财政厅批复的部门预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20日内公开。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