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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财政厅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财政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提高财政工作的透明度,推进和规范我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意见》,以及财政部、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省财政厅机关各处(室、局)和厅直各单位依照法定职权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我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遵循公正、公平、依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厅机关各处(室、局)和厅直各单位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四条  成立省财政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省财政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研究解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组长由厅长担任,其他厅领导担任副组长,小组成员为厅机关各处(室、局)和厅直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省财政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分管厅办公室的厅领导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厅办公室主任和分管信息公开工作副主任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协调机构,其日常工作由厅办公室承担。

  第五条  厅机关各处(室、局)和厅直各单位应当确定一名政府信息公开联络员,具体负责本处(室、局)、厅直单位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章  公开内容

  第六条  政府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不予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三类。

  第七条  主动公开的信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意见》和财政部、省委、省政府相关政策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为准。

  第八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或暂缓公开:

  (一)依照保密范围及定密工作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依照有关规定,标识“内部资料”的;

  (四)属于内部工作信息(包括过程文件、内部规章文件等);

  (五)需经国家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公开,而未获批准的;

  (六)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九条  第七条及第八条之外的其他政府信息,原则上纳入依申请公开范围。

  第十条  厅机关各处(室、局)和厅直各单位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规定严格进行保密审查。在保密审查过程中,对不明确是否可以公开的信息,应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或向省保密局申报。上级主管部门或省保密局不能确定的,逐级上报至有确定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厅机关各处(室、局)和厅直各单位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在厅机关发文稿纸中设置“主动公开、不予公开、依申请公开”选项,信息公开选项作为发文必选项目,厅机关各处(室、局)和厅直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选定。省财政厅与其他机关联合发文,由各联合发文机关提出定性的建议并由主办机关最后确定发文的公开属性;公文签发后,主办机关应当将其属性反馈给其他联合发文机关。

  第三章 主动公开的方式与程序

  第十二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的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吉林省财政厅门户网站;

  (二)吉林省财政厅主办的刊物;

  (三)新闻发布会;

  (四)国家和省内主要新闻媒体;

  (五)政府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触摸屏等设施;

  (六)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政府信息的形式。

  其中吉林省财政厅门户网站是我厅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渠道。

  第十三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信息的处(室、局)、厅直单位负责公开;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记录、保存该政府信息的处(室、局)、厅直单位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政府信息本身包含明确产生时间的,以该时间为政府信息的产生时间;政府信息本身不包含明确产生时间的,以签发时间为产生时间。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作或保存信息的处(室、局)、厅直单位根据公开需要填写《吉林省财政厅政府信息公开审批表》;

  (二)制作或保存信息的处(室、局)、厅直单位对需要公开的内容进行真实性、准确性核实;

  (三)制作或保存信息的处(室、局)、厅直单位依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四)报主管厅领导审批;

  (五)制作或保存信息的处(室、局)、厅直单位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六)制作或保存信息处(室、局)、厅直单位对所公开的信息存档并送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七)对于我厅正式印发的公文,可根据发文时确定的公开选项,由制发公文的处(室、局)、厅直单位自行公开,不履行上述程序。

  第十六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发生变更的,信息原产生处(室、局)、厅直单位应当于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的政府信息按照主动公开的程序办理,同时应当注明变更前的信息名称。已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失效的,信息原产生处(室、局)、厅直单位应当于失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失效信息撤换。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信息的办理程序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依法向我厅申请获取的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八条  我厅依申请公开受理机构为厅办公室。厅办公室根据申请信息的内容确定主办处(室、局)、厅直单位,主办处(室、局)、厅直单位对申请进行研究并提出答复意见。

  第十九条  依申请公开信息工作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厅办公室对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受理要求的申请予以登记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资料上载至OA系统并签送至主办处(室、局)、厅直单位;

  (二)主办处(室、局)、厅直单位一般在8个工作日内对信息公开申请提出答复意见并填写《吉林省财政厅政府信息公开审批表》,经分管厅领导核签后送厅办公室,重大依申请信息公开事项需报厅主要负责人批准;

  (三)厅办公室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主办处(室、局)、厅直单位的意见制作《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经分管政府信息公开的厅领导签发后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寄送至申请人。

  第二十条  申请人对我厅出具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存在异议的,由主办处(室、局)、厅直单位负责解释。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引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由法制处会同申请人异议内容涉及处(室、局)、厅直单位按规定办理。

  第五章  监督与保障

  第二十一条  厅办公室定期对厅机关各处(室、局)和厅直各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统计,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二十二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意见》和本办法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处(室、局)、厅直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三)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提供我厅政府信息的;

  (四)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意见》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