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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关于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生态环境局、畜牧局,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畜牧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做好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我省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工作,有力促进生猪生产平稳健康绿色发展,现就禁养区划定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依法科学划定禁养区

  各地要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禁养区划定的要求,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之外,不得划定禁养区。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法规之外的其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禁养区划定依据。

  二、开展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

  全面核实禁养区划定依据、范围、面积、关闭和搬迁规模养殖场(户)规模等情况,以县为单位建立排查台账。近期,国家将印发排查细则,我省要严格按照国家要求落实排查任务。重点排查以下情况:

  (一)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包括畜禽规模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起止时间,涉及的行政区、禁养区面积,区域类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区域),边界范围,划定依据等。

  (二)禁养区关闭或搬迁养殖场户情况。包括禁养区规模养殖场(户)关闭或搬迁工作的起止时间、规模标准,涉及规模养殖场(户)数量及规模,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异地重建的规模养殖场(户)数量及规模,禁养区划定前后畜禽存栏量月份(或季度)变化情况等(2016年1月至今)。

  (三)相关政策措施出台和落实情况。包括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方案和配套政策文件,关闭搬迁补偿标准,支持异地重建项目的管理规定,优先安排用地,以及其他扶持政策措施等。

  (四)其他排查情况。对以改善生态环境为由,随意扩大禁养区范围、限制散养户、不允许建设通过粪污资源化利用实现无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以及违反法律法规限制养猪业发展或压减生猪产能的情况一并排查。

  三、加强禁养区划定调整和整改政策支持

  对于排查中发现的超出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划定的禁养区,要立即提请地方政府调整其范围,取消超划区域和违规禁养规定。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禁养区内确需关停搬迁的规模养殖场(户),要提请地方政府优先安排用地支持异地重建。

  对符合畜禽养殖划定范围的新建和改扩建规模养殖场,要简化程序、加快环评审批。对畜禽粪污全部还田利用的养殖场户,不需申领排污许可证,实行登记管理。加大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技术指导与帮扶,着力提升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和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

  严禁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等名义,利用禁养区划定搞“一刀切”。对确需关闭搬迁的养殖场户,给予合理过渡期,严格禁止“一律关停”“先停再说”“以清理代替治理”等简单粗暴行为。

  四、时间安排

  (一)2019年9月25日前,各县(市、区)要将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清单、调整后的禁养区划定方案和工作报告,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分别报市(州)级生态环境和畜牧业管理部门。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工作开展情况、取得成效、禁养区划定依据、调整前后的情况、存在问题和下阶段工作安排等。

  (二)2019年9月30日前,各市(州)要将本辖区工作报告和审核后的各县(市、区)禁养区排查清单和调整划定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分别报送省生态环境厅和省畜牧业管理局。

  (三)2019年10月15日前,省生态环境厅与省畜牧业管理局工作组将实地抽查禁养区划定排查情况和调整后的划定方案。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省生态环境厅、省畜牧业管理局将成立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工作组(名单附后),统筹组织全省禁养区划定排查管理工作。市县两级生态环境、畜牧业管理部门要参照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落实责任,全力推进,务求实效。各级生态环境、畜牧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亲自推动、亲自落实。部门之间密切协作配合,及时沟通、严密部署、共抓落实,共同服务养殖业平稳健康绿色发展。

  (二)审核把关。各地市级生态环境、畜牧业管理部门要对辖区内调整后的禁养区划定方案认真审核把关,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各地在规范调整禁养区划定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三)立查立改。对于在排查过程中发现限制养猪业发展和压减生猪产能的情况,要组织协调相关部门立即进行整改。对存在虚假整改、敷衍整改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

  (四)加大宣传。各地要加强宣传引导,及时将国家相关政策要求,以及本地区好的经验做法和成果对外发布,营造全社会共同监督、共同参与、相互促进的良好氛围。

  特此通知。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省生态环境厅土壤处 李玉梅 0431-82535199

  电子邮箱:turang2017@163.com

  省畜牧业管理局畜产品加工管理处 陈宏波 0431-88906645

  电子邮箱:2087593008@qq.com

  附件:1.关于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工作组成员名单

     2.全省畜禽养殖禁养区数量统计表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

  2019年9月12日

  附件1

  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

  工作组成员名单

  组  长:孙 铁 省生态环境厅厅长

          王 坤 省畜牧业管理局局长

  副组长:韩 良 省生态环境厅副厅长

          孙晓峰 省畜牧业管理局副局长

  成  员:杨宁宁 省生态环境厅土壤生态环境处副处长(主持工作)

          陈 波 省畜牧业管理局畜产品加工管理处处长

          刘险峰 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主任

          孟庆军 省生态环境厅法规与标准处处长

          王淑花 省生态环境厅科技与财务处副处长(主持工作)

          董大方 省生态环境厅自然生态保护处处长

          蔡宝峰 省生态环境厅水生态环境处处长

          王 茉 省生态环境厅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处长

          童 颖 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监测处处长

          黄志永 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执法局局长

          孙平安 省生态环境厅宣传教育处副处长(主持工作)

          庄雨适 省环境科学研究院院长

          魏 强 省环境宣传中心主任

  附件2

  全省畜禽养殖禁养区数量统计表

省(区、市)

  划定禁养区数量(个)

  禁养区面积(km2

  已划定禁养区内依法确需关闭或搬迁养殖场(小区)数量(个)

  禁养区内已关闭或搬迁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数量(个)

  吉林省

  2632

  19650.6

  1878

  1878

  长春市

  760

  2434.72

  1360

  1360

  吉林市

  165

  1418.61

  69

  69

  四平市

  309

  960.15

  119

  119

  辽源市

  31

  496.23

  35

  35

  通化市

  50

  1415.59

  27

  27

  白山市

  68

  2493

  74

  74

  松原市

  878

  1825

  72

  72

  白城市

  149

  3608.45

  28

  28

  延边州

  75

  4200.18

  43

  43

  长白山管委会

  9

  69.45

  11

  11

  公主岭市

  86

  713.45

  22

  22

  梅河口市

  26

  1.57

  6

  6

  珲春市

  26

  14.2

  12

  12

  

注:全省畜禽养殖禁养区数量统计时间为2019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