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 履职依据
今年央视3.15晚会曝光了医疗废物黑色产业的相关情况,输液瓶、输液袋、输液管、注射器等被非法企业加工成日常用品和儿童玩具,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至外环境,给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带来了极大隐患。为此,省生态环境厅、省卫生健康委联合制定了《吉林省医疗废物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联系人:省生态环境厅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
孙 瑜 电话:0431-89963179
省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处
闫洪海 电话:0431-88904880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5月5日
吉林省医疗废物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为杜绝医疗废物非法流失现象,落实监管责任,强化监管实效,进一步提高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特制定本方案。
一、专项行动目标
以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生态环境为目标,以全面排查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数量和去向为手段,坚持底线思维,确保万无一失。针对排查发现问题,限期整改,到期验收,有效防范医疗废物环境风险,保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及生态环境安全。
二、排查整治范围
(一)全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含医院、专科防治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社区医疗、卫生院(所、站)、疗养院、个人诊所、医务室、血站、急救中心等机构。
(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
三、排查整治内容
(一)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排查整治。重点检查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建章立制情况。重点检查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建立情况,以及落实管理主体责任情况。
2. 分类收集情况。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规定,重点检查医疗废物源头分类情况,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防渗漏、防锐器穿透情况,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设置情况。
3.登记交接情况。按照《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要求,重点检查医疗废物登记情况,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以及《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医疗废物专用)、《医疗废物运送登记卡》执行情况。
4.申报登记情况。重点检查医疗卫生机构申报登记完成情况,申报登记内容包括医疗废物种类、数量和去向情况, 废输液瓶(袋)产生和处置情况等。
(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排查整治。重点检查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企业生产经营情况。重点检查处置单位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的经营活动情况,此项为否决项,即该项不得分,则综合评估不达标。
2.转移联单情况。重点检查近五年内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保存情况;数据、类别等信息与经营记录簿符合情况;需转移给外单位处置的危险废物,全部提供或委托给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情况,此项为否决项,即该项不得分,则综合评估不达标。
3.记录簿情况。重点检查经营情况记录簿建立和保存情况,定期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经营活动情况,收集、贮存、处置等行为是否符合《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4.处置设施提标改造情况。重点检查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并稳定达标运行。
四、时间安排
(一)制定实施方案阶段(2019年4月20日至5月15日)。各地要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全面部署辖区内各县区排查整治工作。其中,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排查整治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生态环境部门配合,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排查整治由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卫生健康部门配合。同时,确定1名工作人员作为信息联络员,请于5月15日下班前,将实施方案和联络员名单分别报送省生态环境厅和省卫健委。
(二)企业自检自查阶段(2019年5月16日至5月31日)。各地实施方案制定完成后,要第一时间通知辖区内企业开展自检自查。2019年5月31日前,各医疗机构要全面梳理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暂存、运送、交接、运输、贮存等环节,对照《医疗废物产生单位抽查表》,自查医疗废物申报登记制度、转移联单制度、专人或专部门管理制度、培训制度、分类收集制度等执行情况。医疗废物经营单位要对照《医疗废物经营单位抽查表》,自查经营许可证制度、应急预案备案制度、贮存设施管理、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制度等执行情况。
(三)县级抽查检查阶段(2019年6月1日至6月20日)。县级卫生健康部门、生态环境部门要抽调业务骨干力量组成联合检查组,以抽查形式对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联合检查,并认真填写《医疗废物产生单位抽查表》(附件1),抽查比例应在50%以上。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汇总,督促医疗卫生机构建立整改台账,明确整改内容、措施和完成时限。6月20日前,各县级联合检查组要将问题清单、整改台账和本辖区专项行动总结一并报送地市级卫生健康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
(四)市级抽检验收阶段(2019年6月21日至7月10日)。地市级卫生健康部门、生态环境部门要在各县区抽查的基础上,以抽查形式分别对本辖区医疗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联合检查,并认真填写《医疗废物产生单位抽查表》(附件1)和《医疗废物经营单位抽查表》(附件2),抽查比例应在50%以上。对于发现的问题要督促有关单位及时建立整改台账,明确整改内容、措施和完成时限,并对各单位整改台账完成情况进行验收。2019年7月10日前,请各地市联合检查组将问题清单、查处情况与本辖区专项行动总结一并报送省生态环境厅和省卫健委。
(五)省级抽检公示阶段(2019年7月11日至8月20日)。2019年8月20日前,省生态环境厅和省卫健委将组成联合检查组,抽查各地区专项行动落实情况,并实地抽检卫生医疗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对照抽查表逐项打分。最终抽查结果将进行全省通报。本次联合检查综合评估成绩纳入地区本年度危险废物规范化考核结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各地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亲自部署,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细化任务措施,做好前期摸底,摸清医疗卫生机构分布情况,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力求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明确部门分工,加大执法力度。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医疗废物处置机构的环境监管,对未执行医疗废物申报登记制度、转移联单制度、经营许可制度等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的行业管理,对检查中发现的设施不健全、设施运行不规范、管理不规范、制度不完善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建立医疗废物管理责任追究机制,坚决杜绝以改代罚、有案不查、立案不处等现象发生。
(三)完善协调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卫生健康部门要充分配合,不断完善沟通协调机制,加强信息共享,互通存在问题,打通监管盲区,建立医疗废物监管长效机制。
附件:1.医疗废物产生单位抽查表
2.医疗废物经营单位抽查表
3.医疗废物联合检查问题汇总表
附件1
医疗废物产生单位抽查表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环保负责人: 医疗机构等级: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时至 时 床位数:
检查人员: 姓名: 单位: 执法证件号:
姓名: 单位: 执法证件号:
姓名: 单位: 执法证件号:
姓名: 单位: 执法证件号:
注:1.检查组应当至少包括两名具有执法证件的人员,可邀请专家参与检查。 2.检查人员要填写检查记录并签字。 3.对医疗废物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要核查原始凭证。 4.根据评分细则给出得分。 5.备注栏可对检查情况进行简要记录。 6.检查的主要内容不适用的,计为0分,并将该项分值从满分中扣除后,按比例换算达标、基本达标、不达标界值。
检查项目 |
检查主要内容 |
分数 |
达标标准 |
评分细则 |
检查方法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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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分 |
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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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七条) |
1.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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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了责任制,负责人明确,责任清晰;负责人熟悉医疗废物管理相关法规、制度、标准、规范;制定的制度得到落实,采取了防治医疗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 |
1.建立了责任制,负责人明确,责任清晰;负责人熟悉医疗废物管理相关法规、制度、标准、规范;制定的制度得到落实;采取了防治医疗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得2分。 2.未建立责任制,但负责人熟悉医疗废物管理有关制度和本单位的医疗废物管理情况,且采取了防治医疗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得1分。 3.负责人不熟悉医疗废物管理有关制度、不熟悉本单位医疗废物管理情况,或制定的制度未得到落实,环境管理职责不明确,或未采取防治医疗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现场管理混乱。得0分。 |
资料检查(查看相关管理制度)、现场询问、现场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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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标识制度(《条例》第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五条) |
2.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应当有明显的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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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设置医疗废物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 |
1.设置了规范的医疗废物警示标志和中文标签。得2分。 2.警示标志或中文标签有1处错误。得1分。 3.未设置警示标志和中文标签,或警示标志和中文标签样式不正确,或填写内容有两处及以上错误。得0分。 |
现场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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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标识制度(《条例》第十六条)、《办法》第十五条) |
3.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医疗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医疗废物识别标志。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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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环发〔2003〕206号)附录A、《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和《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试行)》(GB 19217)所示标签设置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识别标志。 |
1.在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医疗废物的设施、场所均设置了规范(形状、颜色、图案均正确)的医疗废物识别标志。得2分。 2.上述医疗废物环境管理的相关设施、场所识别标志有1处错误。得1分。 3.上述医疗废物环境管理的相关设施、场所未设置识别标志或识别标志有两处及以上错误。得0分。
注:应按《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环发〔2003〕206号)的要求,在医疗废物库房外的明显处同时设置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的警示标识。 |
现场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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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报登记制度(《固体法》第五十三条) |
4.如实地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医疗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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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实申报(可以是专门的医疗废物申报或纳入排污申报、环境统计中一并申报);内容齐全;能提供证明材料,证明所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如关于医疗废物产生和处理情况的日常记录等。 |
1.全面、准确地申报了医疗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情况;且可提供证明材料(如:环评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医疗废物管理台账、医疗废物转移联单、医疗废物处置利用合同、财务数据等等)。得3分。 2.申报登记表中存在两处及以下错误。得1分。 3.不报或虚报、漏报、瞒报关键医疗废物的,或申报登记表中关于医疗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利用和处置情况存在两处以上错误。得0分。 |
资料检查(由企业提供已经申报登记的证明材料和相应的其他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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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申报事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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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申报了重大改变。 |
1.申报事项有重大改变的进行了及时申报。得2分。 2.发生重大改变未及时申报。得0分。 |
资料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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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源头分类制度(《条例》第十六条、《办法》第十一条) |
6.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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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医疗废物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要求,及时分类收集医疗废物。 |
1.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的包装物或者容器内; 2.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它缺陷; 3.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当在标签上注明; 4.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5.化学性废物中批量的废化学试剂、废消毒剂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 6.批量的含有汞的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报废时,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 7.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8.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具有传染性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9.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密封; 10.放入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不得取出。
注:以上每项要求符合得0.5分。 |
现场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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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转移联单制度(《固体法》第五十九条)和《条例》第十一条) |
7.转移医疗废物的,按照有关规定,如实填写转移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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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实际转移的医疗废物,如实填写医疗废物转移联单。 |
1.根据实际转移的医疗废物,按照《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环发〔2003〕206号)附录B,如实填写、运行医疗废物转移联单。得3分。 2.联单填写不规范,存在两处及以下错填、漏填等情况。得1分。 3.对未转移联单未按规定交付相应单位、未按照实际转移情况填写联单、及联单填写存在错填、漏填在两处以上。得0分。 注:若当地实行电子转移联单,企业如实、规范地填写电子转移联单也视为符合要求,得3分。 |
资料检查(现场查看转移联单,并结合环评文件、台账记录等材料进行核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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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转移联单保存齐全。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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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检查日期前的医疗废物转移联单齐全。 |
1.近五年内医疗废物转移联单保存齐全,数据与申报登记等材料数据一致。得2分。 2.联单保存不齐全或数据与申报登记等材料数据不一致。得0分。 |
资料检查(查看联单,可与申报登记数据核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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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经营许可证制度(《固体法》第五十七条) |
*9.转移的医疗废物,全部提供或委托给持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处置的活动。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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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贮存和自行利用处置的,全部提供或委托给持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 |
1.除贮存和自行利用处置的,医疗废物全部提供或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疗废物经营单位处置(与申报登记、环评、转移联单等数据核对)。得2分。 2.除贮存和自行利用处置的,医疗废物部分或全部交由无相应经营资质的单位处理。得0分。 |
资料检查(可与申报登记数据及其证明材料,以及转移联单等核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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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医疗废物产生单位有与医疗废物经营单位签订的委托处置合同。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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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与持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签订的合同。 |
1.与具有相应医疗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签订了合同且合同在有效期内,可以提供相应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得2分。 2.与具有相应医疗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签订处理协议,且协议在有效期内,但无法提供相应的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得1分。 3.未签订医疗废物处理协议,或协议过期。得0分。 |
资料检查(核查合同有效性及医疗废物接收单位的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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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应急预案制度(《条例》第八条) |
11.制定了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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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意外事故应急预案(综合性应急预案有相关篇章或有专门应急预案)。 |
A.应急预案有明确的管理机构及负责人; B.有意外事故的情形及相应的处理措施; C.有应急预案中要求配置的应急装备及物资; D.内部及外部环境发生改变时,及时对应急预案进行了修订。 1.制定了应急预案且达到以上全部要求。得2分。 2.未制定意外事故应急预案,或不能达到上述两项以上要求。得0分。 |
资料检查(查看应急预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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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按照预案要求每年组织应急演练。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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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预案要求每年组织应急演练。 |
1.有图片、文字或视频记载。得2分。 2.无任何记载或能够证明组织了应急演练。得0分。 对于医疗废物年产生单位,近一年内组织了应急演练,以下每项要求符合得0.5分;未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得0分。 A.有详细的演练计划; B.有演练的图片、文字或视频记录; C.有演练后的总结材料; D.参加演练人员熟悉应急防范措施。 |
资料检查(查看应急预案演练记录)、现场询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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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业务培训(《条例》第九条) |
13.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本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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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管理人员和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掌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 |
A.对管理人员和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进行了培训; B.参加培训人员对医疗废物管理制度、相应岗位医疗废物管理要求和应急预案等各项要求等较熟悉,掌握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正确方法和操作程序。
以上每项符合得1分。 |
资料检查(查看培训相关材料)、现场询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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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贮存设施管理(《固体法》第十三条、第五十八条,《条例》第十七条,《办法》第二十一条) |
14.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完成“三同时”验收。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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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环评材料,并完成“三同时”验收。 |
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对医疗废物贮存设施进行了评价,且完成了“三同时”验收或在经核准的试生产期内。得2分。 2.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对医疗废物贮存设施进行了评价,但未完成“三同时”验收。得1分。 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未对医疗废物贮存设施进行评价。得0分。 注:对《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前已建成,又未发生改建、扩建的项目,该项不适用。 |
资料检查(查看环评及批复、验收报告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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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符合《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的有关要求。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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贮存场所地面作硬化及防渗处理,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远离医疗区等场所,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定期消毒和清洁,应有良好的照明设备和通风条件。 |
1. 必须与生活垃圾存放地分开,有防雨淋的装置,地基高度应确保设施内不受雨洪冲击或浸泡; 2.必须与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密集区隔开,方便医疗废物的装卸、装卸人员及运送车辆的出入; 3. 应有严密的封闭措施,设专人管理,避免非工作人员进出,以及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 4.地面和1.0米高的墙裙须进行防渗处理,地面有良好的排水性能,易于清洁和消毒,产生的废水应采用管道直接排入医疗卫生机构内的医疗废水消毒、处理系统,禁止将产生的废水直接排入外环境; 5. 库房外宜设有供水龙头,以供暂时贮存库房的清洗用; 6. 避免阳光直射库内,应有良好的照明设备和通风条件; 以上每项符合得2分。 注:暂时贮存病理性废物,应当具备低温贮存或者防腐条件,否则扣2分。 |
现场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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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贮存设施管理(《固体法》第十三条、第五十八条,《条例》第十七条,《办法》第二十一条) |
16. 未混合贮存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医疗废物;未将医疗废物混入非医疗废物中贮存。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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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到分类贮存。 |
A.按照医疗废物特性进行分类贮存,未混合贮存性质不相容且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医疗废物; B.未将医疗废物混入非医疗废物中贮存。
以上每项符合得1分。 |
现场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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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建立医疗废物贮存台账,并如实和规范记录医疗废物贮存情况。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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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台账,并如实和规范记录医疗废物贮存情况。 |
1.台账如实和规范记录医疗废物贮存情况。得3分。 2.有台账,但台账存在两处及以下错误。得2分。 3.无台账或台账存在多于两处错误。得0分。
注:医疗废物贮存情况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 |
资料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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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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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利用设施管理(《固体法》第十三条) |
18.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完成“三同时”验收。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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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环评材料,并完成“三同时”验收。 |
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对医疗废物利用设施进行了评价,且完成了“三同时”验收或在经核准的试生产期内。得2分。 2.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对医疗废物利用设施进行了评价,但项目未完成“三同时”验收的。得1分。 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未对医疗废物利用设施进行评价。得0分。 |
资料检查(查看环评及批复、验收报告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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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建立医疗废物利用台账,并如实记录利用情况。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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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台账,并如实记录医疗废物利用情况。 |
1.建立了医疗废物利用台账,如实记录医疗废物利用的种类、数量、操作人员等基本情况,且定期进行汇总(每年至少汇总一次,并装订成册)。得1分。 2.未建立台账或台账记录与事实不符。得0分。 |
资料检查(查看台账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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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利用设施管理(《固体法》第十三条) |
20.定期对利用设施污染物排放进行环境监测,并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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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项目及频次符合要求,有定期环境监测报告,并且污染物排放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
1.近一年内按照管理要求项目及频次对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了监测,有环境监测报告,并且污染物排放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验收执行标准。得2分。 2.近一年内有环境监测报告,并且污染物排放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验收执行标准,但监测项目或频次不足。得1分。 3.近一年内未对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或污染物超标排放。得0分。 |
资料检查(查看环境监测报告)、现场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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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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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处置设施管理(《固体法》第十三条、五十五条) |
21.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完成“三同时”验收。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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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环评材料,并完成“三同时”验收。 |
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进行了评价,且完成了“三同时”验收或在经核准的试生产期内。得2分。 2.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进行了评价,但项目未完成“三同时”验收。得1分。 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未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进行评价。得0分。 |
资料检查(查看环评及批复、验收报告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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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建立医疗废物处置台账,并如实记录医疗废物处置情况。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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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台账,并如实记录医疗废物处置情况。 |
1.建立了医疗废物处置台账,如实记录医疗废物处置的种类、数量、操作人员等基本情况,且定期进行汇总(每年至少汇总一次,并装订成册)。得1分。 2.未建立台账或台账记录与事实不符。得0分。 |
资料检查(查看台账记录,并与处置情况核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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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处置设施管理(《固体法》第十三条、五十五条) |
23.定期对处置设施污染物排放进行环境监测,并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等相关标准要求。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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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环境监测报告,并且污染物排放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
1.近一年内按照管理要求项目及频次对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了监测,有环境监测报告,并且污染物排放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验收执行标准。得2分。 2.近一年内有环境监测报告,并且污染物排放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验收执行标准,但监测项目或频次不足。得1分。 3.近一年内未对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或污染物超标排放。得0分。 |
资料检查(对照相关标准查看环境监测报告)、现场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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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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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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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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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评估:达标 □ 基本达标 □ 不达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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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评估标准: 1.无自行利用或处置设施的产废企业满分为50分,40-50分为达标,30-39分为基本达标;29分及以下为不达标;有自行利用或处置设施的产废企业满分为55分,44-55分为达标,33-43分为基本达标,32分及以下为不达标;有自行利用和处置设施的产废企业满分为60分,48-60分为达标,36-47分为基本达标,35分及以下为不达标。 2.第9条为否决项,即该项不得分,则综合评估为不达标。 3.检查年度内企业由于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发生了突发环境事件的(参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规定),综合评估为不达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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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确认意见: 。 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检查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参加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
附件2
医疗废物经营单位抽查表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环保负责人: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时至 时
检查人员: 姓名: 单位: 执法证件号:
姓名: 单位: 执法证件号:
姓名: 单位: 执法证件号:
姓名: 单位: 执法证件号:
注:1.检查组应当至少包括两名具有执法证件的人员,可邀请专家参与检查。 2.检查人员要填写检查记录并签字。 3.对医疗废物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要核查原始凭证。 4.根据评分细则给出得分。 5.备注栏可对检查情况进行简要记录。 6.医疗废物经营单位在处置医疗废物同时产生新的危险废物的,应执行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管理计划制度”和“申报登记制度”。 7.检查的主要内容不适用的,计为0分,并将该项分值从满分中扣除后,按比例换算达标、基本达标、不达标界值。
检查项目 |
检查主要内容 |
分数 |
达标标准 |
评分细则 |
检查方法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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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分 |
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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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营许可证制度(《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体法》,第五十七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许可办法》,第二十条);《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二条) |
1. 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有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活动。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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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与其经营范围相对应的环保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且具备相应的资质。 |
A. 医疗废物运输单位及车辆具有相应的医疗货物运输资质; B. 医疗废物贮存设施有环评材料,且完成了“三同时”验收; C. 医疗废物处置设施有环评材料,且完成了“三同时”验收; D.具有经过培训的技术人员以及相应的技术工人; E.具有负责医疗废物处置效果检测、评价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F.具有保证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的规章制度。 以上每项符合得1分。 |
资料检查(查看运输单位的相关资质;查看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环评批复、验收报告等)、现场核查(检查贮存场所“三防”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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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领取医疗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与处置单位签订接收合同,并将收集的医疗废物在90个工作日内提供或者委托给处置单位处置。(仅适用于持医疗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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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了符合要求的合同,并能在90个工作日内将医疗废物移给上述单位。 |
1.能在90个工作日内将收集的医疗废物转移给具有相应经营资质的单位处理,能提供相应的合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及经营记录簿等相关证明材料,超期的提供发证环保部门同意延期的证明材料。得1分。 2.未在90个工作日内将收集的医疗废物转移给具有相应经营资质的单位,又不能提供发证环保部门同意延期的证明材料,或未提供相应的合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及经营记录簿等相关证明材料。得0分。 |
资料检查(查看接收合同和接收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等相关材料;查看经营情况记录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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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的经营活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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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医疗废物经营活动。 |
1.严格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医疗废物经营活动,经营范围与环保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所列范围一致,且在有效期内。得1分。 2.未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医疗废物经营活动。得0分。 |
资料检查、现场核经营许可证的相关规定核对是否按要求从事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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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识别标识制度(《固体法》第五十二条,《条例》第十六条) |
4.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应当有明显的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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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HJ421-2008)设置医疗废物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 |
1.设置了规范的(样式正确、内容填写完整)医疗废物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得1分。 2.警示标志或警示说明有1处错误。得0.5分。 3.未设置警示标志、警示标志样式不正确或警示说明填写内容有两处及以上错误。得0分。 |
现场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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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医疗废物的设施和场所,必须设置医疗废物识别标志。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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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环发〔2003〕206号)附录A、《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和《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试行)》(GB 19217)所示标签设置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识别标志。 |
1.在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医疗废物的设施、场所均设置了规范(形状、颜色、图案均正确,错误两处及以下)的医疗废物识别标志。得1分。 2.识别标志图案错误或医疗废物的设施、场所有两处及以上未设置识别标志。得0分。 |
现场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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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报登记制度(《固体法》第五十三条) |
6.如实地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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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实申报(可以是专门的危险废物申报或纳入排污申报、环境统计中一并申报);内容齐全;能提供证明材料,证明所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如关于危险废物产生和处理情况的日常记录等。 |
1.全面、准确地申报了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情况;且可提供证明材料(如:环评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危险废物处置利用合同、财务数据等等)。得4分。 2.申报登记表中存在两处及以下错误。得2分。 3.不报或虚报、漏报、瞒报关键危险废物的,或申报登记表中关于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利用和处置情况存在两处以上错误。得0分。 |
资料检查(由企业提供已经申报登记的证明材料和相应的其他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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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报登记制度(《固体法》第五十三条) |
7.申报事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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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申报了重大改变。 |
1.申报事项有重大改变的进行了及时申报。得1分。 2.发生重大改变未及时申报。得0分。 |
资料检查(由企业提供已经进行备案的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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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转移联单制度(《固体法》第五十九条,《条例》第十一条) |
8.如实填写转移联单中接受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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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实际接收的医疗废物,如实填写医疗废物转移联单。 |
1.根据实际转移的医疗废物,按照《医疗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如实填写接收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联单按规定交付相应单位。得2分。 2.对联单未按规定交付相应单位、未如实填写联单接收单位栏,或未加盖公章。得0分。
注: 若当地实行电子转移联单,企业如实、规范填写电子转移联单,也视为符合要求,得2分。 |
资料检查、现场核查(现场查看联单,并与经营情况记录等进行核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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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转移联单保存齐全,并与医疗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同期保存。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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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截至检查日期前的医疗废物转移联单齐全。 |
1.近三年内医疗废物转移联单保存齐全,数据、类别等信息与经营记录薄一致。得1分。 2.联单保存不齐全或数据、类别等信息与经营记录薄不一致。得0分。
注:往年度此项检查已扣分的,核查其他年度情况,不重复扣分。 |
资料检查、现场核查(现场查看联单,并与经营情况记录等进行核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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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需转移给外单位处置的危险废物,全部提供或委托给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活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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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处置过程产生但不能自行利用处置的医疗废物,全部提供或委托给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 |
1.利用处置过程产生但不能自行利用处置的危险废物,全部提供或委托给持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可提供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转移联单等证明材料。得1分。 2.利用处置过程产生但不能自行利用处置的危险废物,未全部提供或委托给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无法提供相应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转移联单等证明材料。得0分。 |
现场核查 (根据医疗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逐一核对,如核查焚烧飞灰的去向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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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转移联单制度(《固体法》第五十九条,《条例》第十一条) |
11.利用处置过程产生不能自行利用处置的医疗废物应与有相应资质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签订的委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合同。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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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与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签订的合同。 |
1.有与相应资质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签订的合同,且合同在有效期内。得1分。 2.不能提供与有相应资质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签订的合同,或合同已失效。得0分。 |
资料检查(查看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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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应急预案备案制度(《条例》第八条) |
12.参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48号)制定了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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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意外事故应急预案。 |
A.应急预案有明确的管理机构及负责人; B.有意外事故的情形及相应的处理措施; C.有应急预案中要求配置的应急装备及物资; D.内部及外部环境发生改变时,及时对应急预案进行了修订。
1.制定了应急预案且达到以上全部要求。得1分。 2.未制定应急预案或不能达到上述要求。得0分。 |
资料检查(查看应急预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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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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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地环保部门备案。 |
1.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县(市、区)环保部门备案,有相关的证明材料。得1分。 2.未备案或无相关的证明材料。得0分。 |
资料检查(由企业提供已经进行备案的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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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按照预案要求每年组织应急演练。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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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组织应急预案演练。 |
A.有详细的演练计划; B.有演练的图片、文字或视频等记录; C.有演练后的总结材料; D.参加演练人员熟悉应急防范措施。
以上每项符合得0.5分。 |
资料检查(查看演练记录)、现场询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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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贮存设施(《条例》第第二十四条) |
15.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贮存设施,应当远离居(村)民居住区、水源保护区和交通干道,与工厂、企业等工作场所有适当的安全防护距离,并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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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环发〔2003〕206号)和《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177)设置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库。 |
A.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贮存设施,应当远离居(村)民居住区、水源保护区和交通干道,与工厂、企业等工作场所有适当的安全防护距离; B.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厂应配备医疗废物冷藏贮存设施;贮存冷库可与暂时贮存库合并建设,贮存冷库未启动制冷设备时,可用作暂时贮存库; C.贮存设施地面和 1.0 米高的墙裙须进行防渗处理,地面应具有良好的排水性能,易于清洁和消毒, 产生的废水应采用暗沟、 管直接排入污水收集消毒处理设施; 贮存设施采用全封闭、微负压设计,贮存设施内换出的空气宜进入医疗废物焚烧炉内焚烧处理,并应设置事故排风扇; D.贮存设施内要有安全照明设施和观察窗口,医疗废物卸料及贮存设施应采取防渗漏、 防鼠、 防鸟、 防蚊蝇、 防蟑螂、 防盗等措施; E.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库房应具有良好的防渗性能,易于清洗和消毒;必须附设污水收集装置,收集暂时贮存库房清洗、消毒产生的污水; F.当处置厂医疗废物暂时贮存温度≥5℃,医疗废物暂时贮存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当医疗废物暂时贮存温度<5℃,医疗废物暂时贮存时间不得超过72小时;
以上每项符合得1分。 |
资料检查(查看经营情况记录簿)、现场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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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贮存设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
16.分类收集、贮存医疗废物,未混合贮存性质不相容且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医疗废物,装载医疗废物的容器完好无损。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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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到分类贮存;装载医疗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无破损、泄漏和其他缺陷。 |
A. 医疗废物做好了分类收集、贮存; B.装载医疗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无破损、泄漏和其他缺陷;
以上每项符合得1分。 |
现场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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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未将医疗废物混入非医疗废物中贮存。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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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到分类贮存。 |
1. 医疗废物未混入非医疗废物中贮存。得1分。 2. 医疗废物混入非医疗废物中贮存。得0分。 |
现场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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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处置设施(《固体法》第十三条、五十五条;《许可办法》第二十一条) |
18.按照有关要求定期对利用处置设施污染物排放进行环境监测,并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医疗废物高温蒸汽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医疗废物化学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等相关标准要求。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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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频次符合要求,有定期环境监测报告,并且污染控制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
1.近一年内对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了监测,有环境监测报告且监测频次和项目符合要求,污染控制(包括焚烧、填埋)符合控制标准要求。得12分。 2.近一年内进行了监测,但监测项目或频次不满足相关要求、监测出现超标后及时经过整改能落实达标排放的,可酌情打分。 3.近一年内未对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或污染物出现超标排放后未及时采取有效整改措施。得0分。 注:监测频次与项目可按环评、验收、监测计划及相关标准等要求执行。 |
对照相关标准查看环境监测报告、现场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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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运行安全要求(《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
19.医疗废物运输应使用专用车辆。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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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运送医疗废物,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 |
1. 使用有明显医疗废物标识的专用车辆。 2.医疗废物专用车辆应当达到防渗漏、防遗撒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 3. 运送医疗废物的专用车辆使用后,应当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场所内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 4. 运送医疗废物的专用车辆不得运送其他物品。。 以上每项符合得1分。 |
资料检查(查看分析报告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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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运行安全要求(《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许可办法》第五条) |
20.定期对处置设施、监测设备、安全和应急设备、以及运行设备等进行检查,发现破损,应及时采取措施清理更换,应对环境监测和分析仪器进行校正和维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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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对相关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且运行正常。 |
A.定期对处置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且运行正常; B.定期对在线监控装置进行检查和维护,且运行正常; C.定期对安全和应急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且运行正常; D.定期对运行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且运行正常; E.定期对环境监测和分析仪器进行校正和维护,且检测精准。 以上每项符合得1分。 |
资料检查、现场核查(查看检查和维护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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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按照培训计划定期对医疗废物利用处置的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和技术人员进行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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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了培训计划,并开展相关培训。熟悉本单位制定的医疗废物管理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应急预案等各项要求;掌握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输、暂存、利用和处置的正确方法和操作程序。 |
A.对管理人员和从事医疗物收集、运输、暂存、利用和处置等工作的人员进行了培训,有开展培训的图片、文字或视频等资料; B.制定了人员培训计划,全年培训材料涵盖医疗废物管理的所有制度、本单位医疗废物规章制度、工作流程; C.对培训人员进行了考核,有培训人员签到记录; D.参加培训人员对医疗废物管理制度、相应岗位医疗废物的管理要求、工作流程较熟悉。 以上每项符合得0.5分。 |
资料检查(查看培训计划和培训记录)、现场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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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制度(《固体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许可办法》第十八条) |
22.参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55号)建立医疗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载收集、贮存、处置医疗废物的类别、来源去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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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了经营情况记录簿,能如实记载医疗废物经营情况。 |
1.建立了经营情况记录簿,涵盖了医疗废物详细分析记录、接收记录、利用处置记录、新产生为废物记录(不新产生医疗废物的单位除外)、内部检查记录、设施运行及环境监测记录、人员培训记录、事故记录和报告、应急预案演练记录等9项内容,且如实记载医疗废物经营情况,数据准确。得2分。 2.记录簿涵盖的内容缺失一项、数据错误一处。得1分。 3.未建立经营情况记录簿,或记录簿涵盖的内容缺两项及以上、数据错误两处及以上。得0分。 |
资料检查(查看其医疗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依据联单抽查若干批医疗废物的经营、记录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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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制度(《固体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许可办法》第十八条) |
23.按照经营许可证及环保部门的要求,定期报告医疗废物经营活动情况。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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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定期向环保部门报告医疗废物经营情况。 |
1.定期向环保部门报告医疗废物经营情况,数据真实可靠,可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得2分。 2.未定期向环保部门报告医疗废物经营情况,或存在虚报、漏报、瞒报等情况。得0分。 |
资料检查(查看近几年医疗废物经营情况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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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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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评估:达标 □ 基本达标 □ 不达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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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评估标准: 1.满分为60分,48分及以上为达标;36-47分为基本达标;35分及以下为不达标。 2.第2条、9条为否决项,即该项不得分,则综合评估不达标。 3.考核年度内企业由于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发生了突发环境事件的(参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规定),综合评估为不达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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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确认意见: 。 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检查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参加人员签字: |
附件3
医疗废物联合检查问题汇总表
填报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序号 |
单位名称 |
县(市)区 |
存在问题 |
处理处罚情况 |
整改措施 |
整改时限 |
整改进度 |
责任部门 |
监管单位 |
备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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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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