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有关工作的通知
吉环综合字〔2026〕1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新区(梅河口市)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2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准则》(环办综合〔2021〕32号)要求,切实规范我省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活动,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现就进一步做好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压实主体责任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是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重要基础,也是企业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高度重视,指导督促辖区内相关企业作为披露责任主体,严格落实《管理办法》各项规定,建立健全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制度,规范工作规程,建立准确的环境信息管理台账,妥善保存相关原始记录,确保科学统计归集相关环境信息。
二、严守时间节点,确保按期完成
(一)年度报告披露
纳入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名单的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15日前,披露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环境信息。请各地督促辖区内相关企业于每年3月15日24时前通过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完成上年度报告的填报与提交工作。
(二)临时报告披露
纳入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名单的企业,若出现生态环境行政许可变更、行政处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突发环境事件等情形,应当自收到相关法律文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的形式,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对于企业名单公布前已发生的本年度临时信息,应在名单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补充披露。请各地督促指导辖区内相关企业及时做好临时披露工作,并及时做好信息的审核、提交。
(三)名单制定与报送
各地务必于每年3月底前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本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企业名单(公布前需完成不少于10个工作日的公示征求意见),并于名单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我厅。
(四)年度工作情况报送
各地须对上一个年度本行政区域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工作进行全面总结,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工作情况(含总体开展情况、监督检查情况等)报送我厅。
三、严把内容质量,规范披露标准
各企业要按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准则》编制年度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必须涵盖企业基本信息、环境管理信息(行政许可、环保税、信用评价等)、污染物产生治理与排放信息(含自行监测数据、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利用处置信息)、碳排放信息、生态环境应急及违法信息等核心内容。重点排污单位、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上市公司及发债企业需根据自身类型,在年度报告中分别增加披露清洁生产审核情况、融资信息等专项内容。企业披露的数据必须符合环境监测、环境统计等方面的标准和技术规范,优先使用符合国家监测规范的污染物监测数据、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数据等。涉及核算的,需明确核算方法与依据。各地要严格审核把关,确保信息披露及时、准确、完整、规范。
四、加强监督管理,严肃执法问责
(一)落实监管责任
各地要将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情况纳入日常监督检查内容,加强活动监督检查,及时受理社会公众举报。鼓励运用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开展核查,提高监管效能。
(二)严格依法查处
依据《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对于企业不披露环境信息,或披露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的,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于披露信息不符合准则要求、超过规定时限或未上传至系统的,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可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强化信用管理
各地要将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纳入企业信用管理,作为评价企业信用的重要指标,并将行政处罚信息记入信用记录,实施联合惩戒。
五、做好指导服务,强化宣传培训
各地要主动做好服务指导工作。针对企业在系统填报、报告编制中存在的难点,可组织专题培训或制作填报指南,帮助企业理解政策、掌握方法。同时,要畅通咨询渠道,及时响应企业诉求,确保全省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工作按时、优质、高效完成。
特此通知。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2026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