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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8753/2026-00231
分      类: 核与辐射安全监管;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成文日期: 2026年02月02日
标      题: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2026年度全省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专项行动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环辐射字〔2026〕1号
发布日期: 2026年02月27日
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8753/2026-00231 分      类: 核与辐射安全监管;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成文日期: 2026年02月02日
标      题: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2026年度全省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专项行动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环辐射字〔2026〕1号 发布日期: 2026年02月27日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2026年度全省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专项行动的通知
吉环辐射字〔2026〕1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新区(梅河口市)生态环境局,各相关核技术利用单位:
  为持续强化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切实消除安全隐患,实现全省放射源“底数清、状态明、监管严”,非密封放射性物质“来源可追溯、过程可控制、去向可追踪”,严防失管失控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2026年度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2026年2月1日至10月31日。
  二、行动范围​
  全省范围内已许可的销售、使用放射源的核技术利用单位;生产、销售、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核技术利用单位;无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性物质辐射安全许可,但曾使用过的企事业单位。
  三、监管内容​
  (一)放射源专项检查​
  重点检查辐照加工、地质勘探、移动伽玛探伤单位,以及医疗机构,深入排查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初高中等可能存在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的放射源或遗存放射性废物的单位。
  1.台账与许可管理核查​
  检查重点:辐射安全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竣工环保验收等手续完整性。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数据准确性、及时性,确保单位信息、放射源种类、数量、活度、使用场所等台账与实际一致。放射源转让、转移、进出口审批备案情况。
  检查方法:比对系统数据与现场实物,核查许可范围与实际使用是否相符,追溯放射源全生命周期流转记录。​
  2.安全保卫与存储管理​
  检查重点:放射源存放场所是否符合《剧毒化学品、放射源存放场所治安防范要求》(GA1002—2012),视频监控是否全覆盖且画面清晰,防盗、防火、防丢失等安防设施运行状况,移动放射源卫星定位与在线监控系统运行及数据上传情况。放射源出入库记录台账,存放场所辐射监测仪器配备和出入库辐射剂量监测记录。
  检查方法:现场测试安防设施响应速度,通过在线监控平台核对移动放射源实时位置和在线情况。核查出入库台账和出入库剂量监测记录,核实监测仪器配备情况。
  3.移动使用与运输规范执行​
  检查重点:操作人员是否持有辐射安全与防护考核合格证书,个人剂量监测与职业健康监护落实情况,作业现场辐射警示标识规范设置情况,监测设备配备情况,防护设施设置合理性,放射源运输是否使用合规运输工具,押运人员资质与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检查方法:现场核查人员资质证书、作业现场辐射警示标识、辐射监测仪器,使用便携式辐射检测仪巡测作业区域辐射水平,查阅运输相关记录。​
  4.废旧放射源处置​
  检查重点:闲置、废旧放射源台账建立情况,是否及时返厂或送贮,停产企业放射源处置是否彻底,有无遗留隐患。​
  检查方法:核对废旧放射源实物与台账一致性,核查送贮协议与处置备案文件。
  5.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的放射源排查
  排查重点: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初高中的物理、化学实验室、备品库、废物储存库。
  排查方法:清查以上场所是否存在有辐射警示标识的箱、桶、罐、瓶等物品或重量明显偏重,可能为铅屏蔽的其他物品。
  (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专项检查​
  重点检查生产企业、医院核医学科、地质勘探、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单位。
  1.工作场所管理​
  检查重点:工作场所分级、位置与许可范围,通风、屏蔽等防护设施运行维护情况,放射性分区标识(控制区、监督区)设置规范性,表面污染监测与清洁去污制度执行情况。​
  检查方法:现场监测工作场所辐射剂量水平,核查防护设施运行记录,检查场所辐射警示标识、辐射监测仪器配备情况,检查分区管理与人员出入登记制度落实情况。​
  2.采购、使用与存储管控​
  检查重点:非密封放射性物质采购渠道合规性,采购、接收、使用、剩余量台账完整性,存储容器密封性与标识清晰度,是否分类存放并采取防护措施。​
  检查方法:追溯采购合同与供应商资质,核对台账与实物库存,检查存储位置与容器安全性。​
  3.“三废”处理与应急管理​
  检查重点:放射性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是否符合标准;辐射应急处置预案制定、应急物资配备及应急演练开展情况。​
  检查方法:核查“三废”处置记录与监测报告,检查应急预案可操作性与应急物资配备情况。​
  4.辐射工作人员管理
  检查重点: 操作人员是否持有辐射安全与防护考核合格证书,个人剂量监测与职业健康监护落实情况。
  检查方法:现场核查人员资质证书,剂量监测与职业健康档案,辐射工作人员相关信息系统填报是否及时准确。
  四、工作步骤
  (一)自查自纠阶段(2月3日-3月27日),各核技术利用单位可对照2025年我厅印发的《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管理标准化建设自评估指南》,结合本次专项行动排查重点,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建立问题台账和整改清单。​
  (二)集中排查阶段(3月30日-8月31日),各地生态环境局要明确排查名单,成立由监管、执法等部门组成的临时工作组,指定专人担任联络员,开展全覆盖检查,强化重点单位核查。
  (三)督导抽查阶段(9月1日-10月31日),省生态环境厅将开展抽查检查,汇总情况并完善监管措施。
  五、有关要求
  (一)落实监管责任。各地要高度重视本次专项行动,落实核与辐射安全监管责任,建立监管台账,确保每家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应用单位都有明确的监管责任人。同时结合近两年放射源排查情况,适当扩大社会面无码放射源排查范围。
  (二)压实主体责任。相关核技术利用单位要切实履行辐射安全主体责任,对排查出的问题要实施清单化管理,认真整改,逐步完善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制度。要加强行业自律,开展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守牢安全底线。
  (三)坚持隐患排查。要将专项行动与日常监管计划相结合,落实隐患排查、反馈、整改、复核的闭环管理工作机制。对历史遗留问题,要建立专项台账,强化整改跟踪核查,指导相关单位规范处置排查发现的无码放射源及放射性废物。
  请各地生态环境局于8月31日前将专项行动总结(含工作开展情况、发现问题、整改成效、典型案例及工作建议)报送省生态环境厅。
  特此通知。
   
  附件: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相关法规标准(供参考)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2026年2月2日         
附件: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相关法规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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