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2025年度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
吉环监测字〔2025〕13号
各市(州)、梅河新区(梅河口市)生态环境局,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按照《关于开展2025年度全省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督检查的通知》(吉环监测字〔2025〕11号)要求,我厅组织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各驻市(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于今年9-11月开展了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督检查。现将检查结果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检查首次采取非现场检查为主、现场核查为辅的模式。首先,通过“省级重点排污单位监管信息检索系统”完成了年度计划内90家重点排污单位(以下简称“企业”)自行监测方案编制、检测活动开展、监测数据质量、服务机构资质、在线监测设备运维等5个方面信息线上检查。随后,对非现场检查的44家企业进行了现场核查,一是随机选取33家企业开展废水、废气总排口现场抽测,达标率均为100%;二是开展检测能力和运维质量规范性检查,通过标准物质质控方式,检查了企业委托的24家社会监测机构(以下简称“社会机构”)、15家在线监测设备比对机构(以下简称“比对机构”)、28家在线监测设备运维机构(以下简称“运维机构”)共计发现问题217个;检查34家企业的在线监测设备,其中34家企业污水在线监测设备数据比对合格率为57.6%、14家企业烟气在线监测设备比对合格率达到100%。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专项检查技术规程》(总站源字〔2022〕268号)有关内容对企业自行监测行为进行评定,“较为规范”39家、占比89%,“基本规范”5家、占比11%。总体来看,各地能够按照环境监管要求,组织企业履行自行监测责任,通过落实信息公开、监督监测、执法监测等措施推进固定污染源日常监管工作。
同时,有21家承担执法监测任务的监测机构参与质控检查,其中烟气标准样品比对合格率达到100%。
二、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企业自行监测活动规范性仍需加强。部分企业存在自行监测项目及频次与排污许可内容不一致、监测方法选用错误、自行监测方案缺少质量控制措施、监控视频保存期限不满1年以上、委托的社会机构不具备检测资质、未按要求将检测报告及原始记录等信息上传“省级重点排污单位监管信息检索系统”、未向社会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等问题。
(二)企业自行监测数据质量有待提升。部分企业出具的检测报告及原始记录信息不完整(如缺少样品采集、保存、交接、分析、质控等具体内容),检测活动及质量控制过程关键性信息缺失、不能有效溯源检测活动全过程。
(三)在线监测设备运维质量亟需提高。28家运维机构负责运维的34家企业污水在线监测设备数据比对合格率过低,反映出部分运维机构日常管理松懈、未定期校准设备、技术能力不足等问题。主要包括未安装自动采样单元、运维记录关键性信息缺失、在线监测设备调试不合规等。
(四)机构检测能力有待加强。部分企业委托的比对机构能力较弱,水、气两类标准样品测试合格率均低于社会机构,15家比对机构水质标准样品测试合格率63.2%、气质标准样品合格率62.5%,24家社会机构水质标准样品合格率75.8%、气质标准样品合格率75%。有的执法监测机构水质检测能力不强,14家生态环境执法监测机构水质标准样品比对合格率76.2%、7家受委托开展执法监测的社会机构水质标准样品比对合格率71.4%,未充分发挥监测支撑部门监管的作用。
三、下步工作要求
(一)确保整改成效。认真落实《生态环境监测条例》(国务院令第820号)、《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819-2017)等要求,及时组织企业会同其委托服务的相关机构,按照通报要求及现场反馈意见逐条逐项进行整改。请于2026年2月底前,将整改情况及年度执法监测、监督监测开展情况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省生态环境厅。
(二)推进非现场检查场景应用。要建立日常调度机制,确保企业按时上报、补充并及时更新在“省级重点排污单位监管信息检索系统”中的相关信息,推行线上检查为主、线下核查为辅的监管方式,不断提升企业监管覆盖率,为提升环境治理提供有效支撑。
(三)有序推进技术防控提升工作。要深入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技术防控提升工作要求,组织已完成视频监控设施安装的企业,将监控视频资料保存期限延长至不低于1年。同时要有计划推进“应安未安”企业的视频监控设施安装率,并预留网络接入端口,做好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的准备。
(四)形成监测执法联动合力。要围绕执法监测保持并扩大废水废气检测基础常规项目资质,逐步减少委托社会机构比例,不断提高监测队伍能力。结合《吉林省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措施》(吉环发〔2024〕35号),省级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将污染源数据质量核查纳入2026工作计划。
(五)加强技术帮扶与指导。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要加强实验室能力考核,针对重点排污单位日常监管、数据质量核查等内容开展专项技术培训。各驻市(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要根据驻地监管需求开展上岗证考核、检测资质延续、仪器设备更新及检定等工作,为各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业务指导与技术支持。
特此通报。
附件:1.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督检查结果
2.检测能力和在线监测设备运维能力测试结果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2025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