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吉林省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投资建设指导性建议的通告
吉环固体字〔2025〕10号
为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的指导意见》(环固体〔2019〕9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2023﹞1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环境治理严密防控环境风险的指导意见》(环固体〔2025〕10号)等有关要求,促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健康发展,社会资本有序投资,进一步促进吉林省危险废物治理行业专业化、规模化运营,现将吉林省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投资建设指导性建议进行通告。
一、吉林省危险废物产生和利用处置情况
2024年,全省危险废物产生量为183.77万吨(不包含氰化尾渣产生量148.19万吨,下同)。自行利用处置66.54万吨,贮存1.99万吨,委托危险废物持证企业利用处置113.44万吨(利用量56.21万吨、处置量57.23吨),收集量1.8万吨。
二、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利用处置能力匹配情况
2024年,我省利用处置能力为699.29万吨,经营设施整体负荷率12.90%,其中综合利用设施负荷率13.6%,焚烧处置设施负荷率15.1%,填埋处置量约为填埋能力的6.7%,水泥窑协同处置量约为水泥窑协同处置能力的19.9%,收集量约为收集能力的2.64%。我省2024年利用处置能力仍处于严重过剩状态,利用处置设施可能存在长期闲置的情况。目前我省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全部为填埋处置,无其他处置和综合利用项目。
三、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投资建设指导性建议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与产废情况总体匹配,一是建议社会资本投资已满足我省需求、产能过剩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项目时,应充分做好项目可行性论证和市场调研,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二是鼓励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综合利用项目建设,增加我省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综合利用能力,减少危险废物填埋量。
特此通告。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202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