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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8753/2025-01387
分      类: 委员提案;委员提案答复
发文机关: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成文日期: 2025年05月30日
标      题: 对省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第357号委员提案的答复
发文字号: 吉环办议字〔2025〕12号
发布日期: 2025年07月03日
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8753/2025-01387 分      类: 委员提案;委员提案答复
发文机关: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成文日期: 2025年05月30日
标      题: 对省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第357号委员提案的答复
发文字号: 吉环办议字〔2025〕12号 发布日期: 2025年07月03日

    

对省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第357号委员提案的答复
吉环办议字〔2025〕12号
 

 

卢冶委员:

  您在省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推广医院就地处理医疗废物消除医疗废物在运输中可能造成的二次污染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推广医院就地处理医疗废物”的建议
  我厅高度重视医疗废物处置工作,按照现行政策法规严格管控医疗废物规范收集、处置活动。目前省内的公立、民营医院及传染病院等20张床及以上的医疗机构均与周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企业签订了医疗废物安全处置协议,19张床及以下的医疗机构采用“小箱进大箱”收集模式,依托当地较大的医疗卫生机构,设立小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收集转运点,由协议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统一收集。目前省内医疗废物已实现了应收尽收和及时处置,并有一定余量。按照2025年2月生态环境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环境治理严密防控环境风险的指导意见》(环固体〔2025〕10号)中关于“继续推行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的要求,我厅将持续优化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工作,压实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企业主体责任,确保省内医疗废物始终做到应收尽收和及时处置,暂不推广医院就地处理医疗废物。
  二、关于“推广移动式医疗废物摩擦热无害化处理技术”的建议
  一是生态环境部明确要求“继续推行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不推广医院就地处理医疗废物;二是现有医疗废物处置能力满足医疗机构需求且存在一定余量,全省现有医疗废物处置企业19家,2024年医疗废物处置企业核准医疗废物经营规模5.70万吨,实际处置医疗废物2.27万吨;三是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能力已有保障。为应对重大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工作,我厅统筹省内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设施、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水泥窑、生活垃圾焚烧设施等资源,建立了医疗废物应急处置单位清单,全省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能力达到1365吨/天,截至目前全省最高处置需求量不足800吨,现有的医疗废物处置设施能够满足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及应急处置需求,该技术暂不具备推广条件。
  三、关于“提升医疗废物企业资质要求”的建议
  各市(州)级生态环境部门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明确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条件开展医疗废物处理企业资质核查工作,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有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医疗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者设备;具有经过培训的技术人员以及相应的技术工人;具有负责医疗废物处置效果检测、评价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具有保证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的规章制度;配备符合医疗废物运输资质的车辆并定期维护;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过程的暂时贮存、运送、处置的技术要求符合《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持续实施医疗废物处置企业的动态监管,定期复核资质条件,对不再符合资质要求的企业,依法注销资质并向社会公示,建立信用档案,对违规企业纳入黑名单。
  今后,我省将持续做好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进一步优化医疗废物收集处置模式,持续推进医疗废物全部收集、转运和安全处置工作。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注和支持,也希望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特此答复。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2025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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