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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8753/2025-01384
分      类: 委员提案;委员提案答复
发文机关: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成文日期: 2025年05月30日
标      题: 对省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第323号委员提案的答复
发文字号: 吉环办议字〔2025〕11号
发布日期: 2025年07月03日
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8753/2025-01384 分      类: 委员提案;委员提案答复
发文机关: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成文日期: 2025年05月30日
标      题: 对省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第323号委员提案的答复
发文字号: 吉环办议字〔2025〕11号 发布日期: 2025年07月03日

   

对省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第323号委员提案的答复
吉环办议字〔2025〕11号
   
王化委员:
  您在省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破除危险废物跨省转入处置限制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议省生态环境厅调整有关政策规定”的建议
  我厅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吉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冰天雪地也是金山银山”理念,全面筑牢生态安全屏障,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监管。按照《吉林省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第二十条“禁止省外不可再生利用的危险废物转入本省行政区域内焚烧、填埋处置”的规定,我厅于2020年印发了《进一步落实提升危险废物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的实施意见》(吉环固体字〔2020〕12号),提出了“严格控制以焚烧和填埋方式的危险废物转入我省”的具体要求。由于该文件依据的上位法《条例》现行有效,我厅暂不能调整相关政策,待《条例》修订后视情做出相应调整。
  二、关于“建议省人大修订有关法规”的建议
  按照有关规定,地方性法规的修改工作由文件制定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审议决定后报请同级人大常委会按程序办理。如符合相关条件,我厅将按照程序开展相关工作。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注和支持,也希望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特此答复。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2025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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