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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8753/2025-01383
分      类: 委员提案;委员提案答复
发文机关: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成文日期: 2025年05月29日
标      题: 对省十三届政协三次会议第299号委员提案的答复
发文字号: 吉环办议字〔2025〕6号
发布日期: 2025年07月03日
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8753/2025-01383 分      类: 委员提案;委员提案答复
发文机关: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成文日期: 2025年05月29日
标      题: 对省十三届政协三次会议第299号委员提案的答复
发文字号: 吉环办议字〔2025〕6号 发布日期: 2025年07月03日

      

对省十三届政协三次会议第299号委员提案的答复
吉环办议字〔2025〕6号
   
梁冬梅副主委:
  您在省十三届政协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推动我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我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进展情况
  2014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同年,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4〕4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我省将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作为试点指标,启动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按照《实施意见》要求,扎实推进相关基础工作。
  (一)开展初始排污权核算。2015年,委托吉林大学、省环科院作为技术支持单位,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进行数据采集、现场核查及初始排污权核算。同年底,完成全省120家国控企业数据采集、初始排污权核定工作。自2017年起,由原省物价局牵头,省财政厅、原省环保厅等部门参与,研究制定排污权试点指标基准价格。2017年颁布实施的《吉林省排污许可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削减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确认后,可以留存或者实施排污权交易。2018年9月,原省物价局制定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基准价格并报省政府。按照省政府要求,原省物价局牵头召开省直相关部门和有关企业参加的座谈会,研究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但企业代表普遍对初始排放权收费等问题持不同意见。
  (二)加强法治支撑。为继续推动排污权交易工作,我省在地方立法中不断明确排污权交易地位,2021年颁布实施的《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中明确规定全省范围内推行排污权交易;2022年修订的《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进一步规定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污权交易。为推动工作落地落实,我厅积极向相关单位和专家进行咨询,与辽宁、黑龙江等省份沟通了解情况。
  (三)强化机制研究。相继开展《企业排污权确权和排污权交易制度研究》《吉林省排污权交易机制和集成影响研究》等课题,系统研究企业初始排污权确权与排污许可证关联关系,分析排污权交易流程和关键环节,识别开展排污权交易的时机及相关条件,研究不同行业之间、不同地区之间排污权交易模式,提出排污权交易监管体系,明确排污权交易的总体框架和工作机制。
  目前,我省在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中,还存在配套政策不完善、排污权定价机制还不健全等问题。
  二、下一步工作
  下一步,我厅将坚持问题导向,在前期课题研究成果基础上,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广泛开展实地调研。赴河北、山东等排污权交易运行较好省份开展调研,学习借鉴先进经验。组织赴省内工业企业集中地区开展调研,深入企业一线了解实际情况,听取企业建议。
  (二)持续开展课题研究。立足吉林省实际,充分借鉴兄弟省份好的做法,将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列入科研课题,深入开展初始排放权获取方式、排放权确权、与排污许可制度以及区域减排措施衔接等交易制度研究。
  (三)着力构建政策体系。研究建立《吉林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以及初始排污权分配、排污权交易监管等实施细则。研究完善排污权价格形成机制,加快建立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适应生态环境保护实际需要的排污权价格体系。研究制定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排污权交易收益处置,排污权交易管理费管理的具体规定。
  (四)有序提升监管能力。健全排污总量监测核算体系,加强在线监控系统建设,健全并完善适应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的排污总量监管执法体系,严厉查处各种弄虚作假行为,不断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和水平。同时,我们将充分考虑您提出的在长春市开展试点交易以及将稀缺资源重金属纳入交易范畴的建议,系统测算工业企业排污相关数据,科学评估确定省内试点地区及试点指标。
  感谢您一直以来对生态环境保护事业的关心和支持!我们将会同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等部门,进一步完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相关制度机制,扎实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取得新成效。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2025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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