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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8753/2024-02093
分      类: 大气污染防治;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成文日期: 2024年07月11日
标      题: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推动宁静小区建设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环大气字〔2024〕8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7月19日
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8753/2024-02093 分      类: 大气污染防治;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成文日期: 2024年07月11日
标      题: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推动宁静小区建设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环大气字〔2024〕8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7月19日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推动宁静小区建设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吉环大气字〔2024〕8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新区(梅河口市)生态环境局:
  按照生态环境部等16部门《“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有关要求,省厅决定在全省范围推动宁静小区建设管理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宁静小区试点工作,创建一批环境管理优秀、居住条件宁静舒适的小区,强化全民噪声污染防治意识,有效降低噪声信访案件数量,探索形成社会生活噪声基层自治管理模式,营造全民共创宁静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到2024年底,按照分区分类、梯次推进原则,建成一批宁静小区试点。
  二、基本条件
  (一)小区声环境质量监测结果应达到所在区域声环境功能区质量标准。
  (二)小区应具有一定规模(占地面积大于等于2万平方米或建筑面积大于等于3万平方米),且实际入住率不低于80%。
  (三)小区无噪声扰民投诉案件,或投诉案件已解决,且群众满意度在95%以上。
  (四)小区内部电梯、供排水、供热、供电等共用设施设备应满足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采用低噪声设备或采取减震降噪措施;小区周围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餐饮等商业经营活动使用降噪设施后,应符合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限值要求。
  (五)小区应设置安静文明提示标牌,并在户外醒目位置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及显示屏。
  三、有关要求
  各地要高度重视,强化组织领导,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细化申报流程及具体指标,坚持把声环境质量改善情况和群众满意度作为建设成果考核的重要指标,组织做好申报材料审核和建设成果考核评估等工作,确保宁静小区建设工作落到实处。同时,对已建成的宁静小区要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做好日常维护管理工作,不断巩固强化成果。省厅将结合实际,每年集中发布1-2批宁静小区建设典型案例,邀请优秀案例代表分享建设管理经验。
  特此通知。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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