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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8753/2024-00788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成文日期: 2024年03月29日
标      题: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环固体字〔2024〕11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4月01日
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8753/2024-00788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成文日期: 2024年03月29日
标      题: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环固体字〔2024〕11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4月01日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吉环固体字〔2024〕11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新区(梅河口市)生态环境局:
  为进一步规范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自行利用处置行为,严防危险废物环境风险,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4〕63号)要求,我厅制定了《吉林省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3月29日         
 

 

  

吉林省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要求,结合我省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以下简称产废单位)自行利用处置现状,特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严密防控危险废物环境风险为目标,通过开展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专项整治,规范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设施运行环境管理,促进产废单位不断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水平,推动淘汰一批难以稳定运行、达标排放的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设施,切实维护生态环境安全,不断健全现代环境治理体系。
  二、整治范围
  (一)产废单位自行处置方式范围。包括焚烧(包括熔融、热解、气化等高温热处理)、填埋和物理化学方式自行处置危险废物的产废单位,以及使用工业窑炉自行协同处理危险废物的产废单位。
  (二)产废单位自行利用行业范围。包括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医药制造业,金属制品业等行业自行利用危险废物的产废单位。
  (三)持证单位范围。包括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填埋和水泥窑协同处置(包括预处理)单位。
  三、重点任务
  (一)建立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专项整治单位清单。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对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国家固废系统)中的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子系统(以下简称规范化评估子系统)生成的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企业有关信息进行核对,于2024年3月29日前确认,并据此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专项整治单位清单。省厅对各地提交的整治单位清单确认后,在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专项整治APP(以下简称专项整治APP)进行发布。
  (二)排查整治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环境风险。
  1.危险废物相关法律制度落实情况。
  根据危险废物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重点排查整治以下问题:
  (1)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设施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或未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
  (2)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设施未依法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的,或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但不满足排污许可证要求的。
  (3)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工艺、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种类及其运行过程污染防治等,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排污许可证要求不一致的。
  (4)未通过国家固废系统如实申报2023年度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利用和处置等情况的,危险废物(包括自行利用处置过程新产生的危险废物)去向不明的。
  2.危险废物焚烧处置情况。
  根据《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重点排查整治以下问题:
  (1)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设施未按照《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焚烧处置设施性能测试技术规范》(HJ 561)进行技术性能测试的,运行过程中高温段温度、烟气停留时间、焚毁去除率、热灼减率等不符合技术性能指标要求的。
  (2)危险废物入炉前未根据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设施技术性能要求对危险废物进行配伍,并未对热值、主要有害组分含量等进行检测分析的。
  (3)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设施未配置烟气净化装置,或烟气净化装置不具备除尘、脱硫、脱硝、脱酸、去除二噁英类及重金属类污染物功能的;未配置集成烟气在线自动监测、运行工况在线监测等功能的运行监控装置,或烟气在线自动监测未包括氯化氢、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一氧化碳和烟气含氧量等1项或1项指标以上的;烟气在线自动监测数据的采集和传输不符合要求的;运行工况在线监测未包括炉膛内热电偶测量温度功能的。
  (4)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设施2023年度因启停炉或故障及事故排放污染物的持续时间累计超过60小时的(炉内投入危险废物前的烘炉升温时段不计入启炉时长,炉内危险废物燃尽后的停炉降温时段不计入停炉时长)。
  (5)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设施产生的废气监测因子、监测频次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排放不达标的。
  3.危险废物填埋处置情况。
  根据《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重点排查整治以下问题:
  (1)危险废物填埋场防渗层、渗滤液收集和导排系统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未开展防渗层完整性检测的。
  (2)危险废物入场填埋前未根据标准要求进行预处理的,未检测确认各项指标满足入场标准的。
  (3)危险废物填埋场废水排放监测因子、监测频次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排放不达标的。
  (4)地下水监测井设置、监测因子、监测频次不符合标准要求的,监测结果不达标的。
  (5)未根据渗滤液情况以及地下水监测结果等,定期对填埋场环境安全性能进行评估,或评估频次不符合标准要求的。
  4.危险废物利用、工业窑炉协同处理和物理化学处置情况。
  根据危险废物利用、工业窑炉协同处理和物理化学处置相关污染防治标准规范,结合实际,重点排查整治以下问题:
  (1)危险废物利用、工业窑炉协同处理和物理化学处置设施产生的废气、废水的监测因子、监测频次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排放不达标的。
  (2)危险废物利用产物属性不明,且未按照《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 34330)进行固体废物鉴别的。
  (3)针对危险废物利用、工业窑炉协同处理和物理化学处置过程产生的固体废物,未进行危险特性鉴别的,或鉴别为危险废物但未按照危险废物管理的。
  (三)统筹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
  将纳入专项整治范围的涉危险废物单位作为2024年规范化评估重点,相关排查内容已增加至《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指标》(见附件),通过规范化评估子系统及专项整治APP同步开展这两项工作,并记录排查整治情况,形成问题清单和整改台账。省级和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将按照规范化评估有关要求,对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抽查。
  针对专项整治和规范化评估发现的问题,各地要指导督促相关单位及时整治,整治期间有效防控危险废物环境风险。对于短期难以完成整治的问题,要指导督促相关单位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治方案,按时序推进落实,确保问题整改到位。专项整治期间,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单位可依法将产生的危险废物转移至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利用处置。
  对于因无法完成整治或整治后仍不能稳定运行、达标排放而导致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利用处置危险废物,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自行利用处置设施,各地应依法予以查封。
  四、进度安排
  此次专项行动从2024年3月开始到2024年11月结束,具体划分为3个阶段。
  (一)安排部署(2024年3月至4月)。省厅印发《吉林省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对专项整治行动进行统筹安排、全面部署,并组织开展规范化评估子系统及专项整治APP培训。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抽调固体废物管理、生态环境执法等业务部门骨干人员成立工作专班,制定本辖区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措施和具体要求,并于4月底前报送省厅。
  (二)排查整治(2024年5月至9月)。
  1.县级全面排查(2024年5月)。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组织完成对辖区内纳入整治范围的涉危险废物单位进行全面摸底排查;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聘请相关行业专家为专项整治行动提供技术支持;各分局应针对排查发现的问题,指导督促相关单位立整立改,完成一项,销号一项。
  2.市(州)级开展抽查(2024年6月至7月)。市(州)级生态环境部门对辖区内相关单位进行抽查,抽查工作结合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以下简称评估工作)同步开展,抽查企业数量在满足评估工作要求情况下,以纳入整治范围的涉危险废物单位为重点。针对排查进度及发现的各类问题建立清单,有部署、有跟踪、有结果,并按期解决,同时应汇总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的问题和整改情况,并总结经验做法。2024年7月30日前,将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专项整治行动总结报告报送省生态环境厅,同时抄送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3.省级抽查复核(2024年8月至9月)。省厅从全省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专项整治单位清单抽取企业,以“十四五”期间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评估结果为不达标、基本达标以及未抽查企业为重点,并结合2024年省级危险废物规范化评估工作同步开展。
  (三)攻坚总结(2024年10月至11月)。省厅针对排查整治阶段发现的难点问题和困难,通过现场推进会、专项攻坚等措施,强力推进问题整改,同时认真归纳分析具有代表性的共性问题并总结经验做法,形成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专项整治行动总结报告,并于2024年11月30日前报送生态环境部。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厅定期调度专项整治工作进度,对重大问题加强协调、及时研究,解决专项整治过程中发现的难点问题,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立工作机制和工作专班,认真组织县级全面排查整治清单,有效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做好质控把关。
  (二)做好技术支撑。省厅组织“吉林省固体废物领域专家库”内相关行业专家,运用“管理人员+专家”方式开展专项整治,及时解答基层生态环境部门在专项整治过程中遇到的业务问题,确保专项整治“精准、科学、依法”。各地可以结合实际聘请相关行业专家提供技术支持,高质量完成专项整治抽查工作。
  (三)强化工作督导。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通过组织抽查检查和督导压实责任和措施,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对专项整治过程中发现的涉嫌安全生产、消防问题线索及时移交应急管理等部门,涉嫌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问题线索及时移交公安机关。省厅将宣传各地专项整治工作典型经验做法,通报工作不力的地区。
   
  附件: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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