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全省重点排放单位2022年度碳排放报告核查及复核工作的通知
吉环气候字〔2023〕4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新区(梅河口市)生态环境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做好2023—2025年发电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函〔2023〕43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我厅即日起组织开展全省重点排放单位2022年度碳排放核查及复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范围
按照《通知》要求,我厅将96家重点排放单位纳入2022年度碳排放核查及复核范围,重点排放单位名单及第三方核查任务分工详见附件1。
二、时间安排
第三方核查复核机构按照所分配的核查及复核任务,完成对省内重点单位2022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核查及复核工作。其中,发电行业的核查、复核及相关材料报送工作应于6月30日前完成,具体时间安排详见附件2;其他行业的核查、复核及相关材料报送等有关安排另行通知。
三、工作要求
(一)关于核查准备
核查机构要通过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网址为www.cets.org.cn)完成核查端注册,根据核查任务科学设立核查组,投标文件中配备的项目团队人员(以下简称“核查人员”)应全部参与核查,每个核查组应至少由2名核查人员组成。核查工作实施前,各核查机构应按照时间安排及时报送发电行业碳排放核查计划,详见附件3。
(二)关于核查工作
核查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19号)、《关于印发<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气候函〔2021〕130号)、《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2022修订版)等要求开展现场核查工作,并按照国家有关要求,通过管理平台(PC端、APP端)规范进行证据文件上传及评审、核查信息填报、核查报告编制及上传等操作,确保全程电子化留痕。
(三)关于书面复核
复核机构应对所有重点排放单位核查结果进行全覆盖书面复核,及时规范出具书面复核结论。
(四)关于核查结论告知
书面复核对核查结果提出异议的,核查机构应及时进行校核、说明;对于核查结果确有问题的,核查机构应及时修正,必要时须重新进行核查。核查机构按照书面复核结论完成对核查结果的修改完善后,应及时通过管理平台出具并上传核查报告,我厅告知重点排放单位。重点排放单位对核查结论有异议的,应于自被告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我厅书面提出现场复核申请,并详细说明理由。
(五)关于现场复核
复核机构应对所有重点排放单位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现场复核,及时规范出具复核结论,提交我厅并同步告知核查机构,我厅告知重点排放单位。现场复核范围主要包括及时提出异议的重点排放单位、以往国家和省级碳排放数据质量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重点排放单位、我厅或复核机构认为有必要现场复核的重点排放单位。复核结论与核查结论不一致的,核查机构应及时修正并通过管理平台更新核查报告。
(六)关于核查评估
请各重点排放单位在现场核查结束后对核查机构进行评价,现场复核的重点排放单位同时对复核机构进行评价,认真填写核查(复核)机构评价表(详见附件4),于6月25日前将扫描件发送至联系人电子邮箱。请各核查(复核)机构对自身核查(复核)工作进行总结、自评,对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工作进行评价,形成自评报告及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工作评价报告,与核查报告(复核结论)一并,于6月30日前向我厅同步报送纸质版及电子版。我厅将依据核查、复核情况及上述核查(复核)机构评价表、核查(复核)机构自评报告、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工作评价报告,对核查(复核)机构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开。
四、其他要求
(一)各核查、复核机构要严格执行保密规定,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或提供企业碳排放资料、数据等。
(二)核查机构在现场核查过程中,要指出重点排放单位在碳排放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有针对性、有可操作性的优化建议,帮助重点排放单位提升管理水平。
(三)请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及时将此通知传达辖区内重点排放单位,组织、协调、配合做好核查、复核相关工作,加强对核查工作的监督指导,并指派专人全程参加至少一家重点排放单位的现场核查。
特此通知。
附件:1.吉林省碳排放第三方核查任务表
2.发电行业核查工作计划
3.核查进度计划
4.核查(复核)机构评价表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