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吉林省生态环境监测机构
质量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
吉环监测字〔2023〕7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新区(梅河口市)生态环境局,各驻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为进一步掌握对吉林省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管理情况,切实保障环境监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持续提升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省生态环境厅拟于近期开展2023年度吉林省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质量管理检查工作。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一、组织实施
吉林省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质量管理专项检查由省生态环境厅统一组织,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和各驻市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具体实施。
(一)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各驻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进行质量管理专项检查。
(二)各驻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所辖县区级监测站及监控中心进行质量管理专项检查。
(三)省中心对全省县区级监测站及各地监控中心进行抽查,各驻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协助抽查。
二、检查对象
全省各级生态环境监测机构。
三、检查方式
专项检查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通过现场抽查资料、盲样考核等方式进行。
四、检查时间
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和各驻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自行确定检查时间,于2023年8月底前完成全部环境监测机构的检查和抽查工作。
五、检查内容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机构信息、人员、场所环境、设备设施、质量管理体系情况等。(详见附件)
六、检查结果
各检查单位按照附件中检查内容、分值,根据受检单位实际情况进行赋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受检单位应于发现问题之日起30日内完成整改并提交问题整改报告。问题清单及整改报告由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汇总后报省厅,省厅将适时组织人员对整改完成情况进行复核。
特此通知。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