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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8753/2022-05820
分  类: 环境监管执法;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成文日期: 2020年06月16日
标      题: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环发〔2020〕13号
发布日期: 2020年06月18日
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8753/2022-05820 分  类: 环境监管执法;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成文日期: 2020年06月16日
标      题: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环发〔2020〕13号 发布日期: 2020年06月18日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的通知

吉环发〔2020〕13号

      

各市(州) 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监督和打击力度,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吉林省环境保护条例》及《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等法律法规,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制定了《吉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吉林省财政厅        

                   2020年6月16日        

    

  

吉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公众参与,强化社会监督,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推动生态环境安全社会共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信访条例》及《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及其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都有权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三条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畅通信访渠道,建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 

  第四条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等具有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监管职责部门),按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分工,受理生态环境问题的信访举报,依法调查处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与奖励。 

  第五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微信公众号、信函、网络、传真、电子邮件、来访等方式进行举报。举报时应当提供被举报人单位(个人)名称、地址、违法行为及发生地等基本信息,鼓励举报人提供能够证明举报事实的视听材料等证据。 

  第六条 经监管职责部门调查属实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后,根据处理结果,给予举报人最低500元,最高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作出行政处罚的,给予处罚金额1-3%的奖励; 

  作出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停产整治行政强制的,给予举报人1000-10000元奖励; 

  作出行政拘留决定的,给予举报人2000-10000元奖励; 

  涉嫌构成环境污染罪的,给予举报人5000-10000元奖励。 

  第七条 举报非法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即使不能提供被举报单位(个人)信息,亦应当给予奖励。奖励按照第六条标准核算,按上限给予奖励。 

  第八条 奖励的对象限于实名举报人。 

  两人或两人以上分别举报同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者;两人或两人以上分别同时或联名举报同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奖金平均分配。 

  第九条 符合奖励上述规定的,监管职责部门应当在案件办结后1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申请行政奖励。 

  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填写奖励申请。监管职责部门依奖励申请做出奖励决定,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正在被监管职责部门查处,或已经公开的; 

  (二)仅反映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现象,未明确具体污染物排放或生态破坏事实的; 

  (三) 举报人为监管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含临时聘用人员)及其家属的; 

  (四)举报人的举报线索来源于履行职务行为的人员(被举报单位工作人员除外); 

  (五)其他不宜奖励的。 

  第十一条 奖励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保障。 

  第十二条 受理和查处举报的监管职责部门对举报人负有保密义务。受理举报线索后,存在无正当理由不及时调查处理的,或向被举报单位或个人跑风漏气、泄漏举报人信息等行为,举报人可向监管职责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或上级监管部门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不低于该举报奖励标准、程序等内容。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和吉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吉林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吉环发〔2018〕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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