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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8753/2022-04284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成文日期: 2022年07月10日
标      题: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重点行业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指标管理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环固体字〔2022〕12号
发布日期: 2022年07月14日
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8753/2022-04284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成文日期: 2022年07月10日
标      题: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重点行业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指标管理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环固体字〔2022〕12号 发布日期: 2022年07月14日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重点行业

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指标管理的通知

吉环固体字〔2022〕12号

各市(州)生态环境局、长白山管委会生态环境局,梅河口市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的意见》,加强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以下简称“重点行业”)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指标管理,严控新增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全面完成全省重金属污染防控工作任务。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确定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指标管理的范围
  重点行业包括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铜、铅锌、镍钴、锡、锑和汞矿采选),重有色金属冶炼业(铜、铅锌、镍钴、锡、锑和汞冶炼),铅蓄电池制造业,电镀行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电石法(聚)氯乙烯制造、铬盐制造、以工业固体废物为原料的锌无机化合物工业),皮革鞣制加工业等6个行业。
  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指标是指重点行业项目所涉及的铅、汞、镉、铬和类金属砷五种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
  二、新、改(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应遵循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等量替换”的原则
  (一)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审批涉重属建设项目时,必须依据省生态环境厅出具的建设项目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核准意见,明确新增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指标来源。无明确具体总量来源的,审批机关不得批准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来源,原则上应是同一重点行业内企业削减的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当同一重点行业内企业削减量无法满足时,可从其他重点行业调剂。
  (三)项目建设单位在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参照排污许可证核发技术规范相关规定和《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准则》等方法核算,从严确定许可排放量,应做好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有机衔接,确保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测算技术方法统一。建设项目在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版时,应明确削减替代方案,包括削减源、削减来源、削减措施、责任主体、完成时限。
  (四)重大项目由省生态环境厅在全省范围内进行统一调剂,建设项目所需的新增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指标优先保证产生减排量的企业及所在市(州),并逐步配套奖励机制。
  三、明确重金属污染物总量指标来源
  重点行业现有排污单位实施淘汰落后产能、工艺提升改造、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原料替代等措施或工程,形成的以下重金属污染物削减量可作为指标来源。
  (一)已领取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
  1.在产企业(生产线)减排项目实施后,形成的许可排放量的差值;
  2.排污单位(生产线)关停后排污许可证注销的有效许可排放量。
  (二)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属于排污许可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
  1.减排项目实施前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确定的许可排放量的差值;
  2.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未规定排放量、以及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备案的减排项目,根据环保、发改、工信等部门核准或批复的设计规模及生产工艺,按照污染源执法监测、在线监测、竣工环保验收监测、国家发布的污染源强核算指南等方法编制污染物总量削减核算报告确定削减量。
  若排污单位涉及多条生产线,不属于重点行业生产线形成的重金属污染物削减量不可作为指标来源。
  四、加强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指标转让管理
  对于涉及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指标转让的建设项目,省生态环境厅在出具建设项目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核准意见前,需征求相关市(州)生态环境部门的核准意见。每年3月底前,省生态环境厅依据转让重金属指标的情况重新核定重金属总量基数。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后,出让指标和受让指标的排污单位应及时办理相关变更记录手续。已取得排污许可证并出让指标的排污单位,应自出让指标之日起30日内依法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属于排污许可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市(州)重金属污染防治部门应对出让情况进行记录,并向省生态环境厅报备。出让指标的排污单位整体关闭后应向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报告关停情况,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依法注销其排污许可证。
  受让指标的排污单位在申领或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时,应提供指标来源依据,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应在排污许可证“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中记录指标来源。
  五、 严格落实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豁免管理政策
  在统筹区域环境治理改善目标和重金属环境风险控制水平、高标准落实重金属污染治理要求并严格审批前提下,实施国家重大发展战略直接相关的重大项目,可在环评审批程序实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管理豁免。
  对利用涉重金属固体废物的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特别是以历史遗留涉重金属固体废物为原料的,在满足利用固体废物种类、原料来源、建设地点、工艺设备和污染治理水平等必要条件并严格审批前提下,可在环评审批程序实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管理豁免。
  六、依法加强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指标的监督管理
  (一)省生态环境厅按照全省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依据各市(州)重金属环境质量状况、重金属污染物基础排放量、前期的减排量和重点行业发展规划等区域实际,对全省重金属污染物总量排放指标进行统一管理。
  (二)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建立内部协同联动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共同做好重金属污染物总量控制和排放指标的管理工作。重金属污染防治部门负责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制定、指标来源审核、确认与调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负责重点行业建设项目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测算的审核;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负责依据排污单位的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申领或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准则变更,载明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变化情况;生态环境执法部门负责涉重金属排污单位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
  (三)将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对象,建设项目单位在申请涉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指标时,如采用弄虚作假、谎报数据等违法手段获得涉重金属污染物指标,一经发现,核定指标视为无效。同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特此通知。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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