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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8753/2022-04271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成文日期: 2022年06月20日
标      题: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十四五”重金属污染防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环固体字〔2022〕10号
发布日期: 2022年06月22日
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8753/2022-04271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成文日期: 2022年06月20日
标      题: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十四五”重金属污染防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环固体字〔2022〕10号 发布日期: 2022年06月22日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十四五”

重金属污染防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环固体字〔2022〕10号

各市(州)生态环境局、长白山管委会生态环境局,梅河口市生态环境局:
  现将《“十四五”重金属污染防控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十四五”重金属污染防控工作实施方案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6月20日         

  附件
  “十四五”重金属污染防控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的意见》(环固体〔2022〕17号)有关要求,全面做好“十四五”期间全省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有效提升全省重金属污染防治能力水平,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以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防控重金属环境风险为目标,以重点重金属污染物减排为抓手,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坚持系统推动、重点突破,注重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深入开展重点行业重金属污染综合治理,有效管控重金属污染,务求重金属污染防治取得明显成效,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工作目标
  到2025年,全省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与2020年持平。绿色发展水平有效提升,重金属环境监管能力进一步增强,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产业结构得到进一步优化,建立健全重金属污染防控制度和长效机制,重金属污染治理能力、环境风险防控能力和环境监管能力得到全面提升,重金属环境环境风险得到全面有效管控。
  三、防控重点
  重点重金属污染物。重点防控的重金属污染物是铅、汞、镉、铬、砷、铊和锑,其中对铅、汞、镉、铬和砷五种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实施总量控制。
  重点行业。包括重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铜、铅锌、镍钴、锡、锑和汞矿采选),重有色金属冶炼业(铜、铅锌、镍钴、锡、锑和汞冶炼),铅蓄电池制造业,电镀行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业(电石法(聚)氯乙烯制造、铬盐制造、以工业固体废物为原料的锌无机化合物工业)、皮革鞣制加工业等6个行业。
  四、重点任务
  (一)优化涉重金属产业结构和布局
  严格重点行业企业准入管理。新、改、扩建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应符合“三线一单”、产业政策、规划环评和行业环境准入管控要求,新、改、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应遵循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等量替换”原则,建设单位在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明确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及来源。无明确具体总量来源的,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不得批准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总量来源原则上应是同一重点行业内企业削减的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当同一重点行业内企业削减量无法满足时可以从其他重点行业调剂。
  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期淘汰产生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名录》等要求,推动依法淘汰涉重金属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严格执行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法规标准,推动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产能依法依规关闭退出。
  大力推动涉重金属产业集中优化发展。新建、扩建的重有色金属冶炼、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优先选择布设在依法合规设立并经开展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
  (二)建立全口径动态管理清单
  各地在原有全口径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清单(以下简称“全口径清单”)基础上,全面排查以工业固体废物为原料的锌无机化合物工业企业信息,将其纳入全口径清单;认真梳理排查以重点行业企业为主的工业园区,建立涉重金属工业园区清单;及时增补新、改、扩建企业信息和历史信息,动态更新全口径清单,第一批清单在2022年12月底前,在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网站上公布,每年12月底前对本年度的清单进行更新,并依法将重点行业企业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三)加强重金属污染物减排分类管理
  鼓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持续推进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减排。各地应进一步摸排企业实际情况,尽力挖掘减排潜力,推动实施一批重金属减排工程,持续减少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严格落实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豁免政策,在统筹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和重金属环境风险防控水平,高标准落实重金属污染治理要求的前提下,对实施国家重大发展战略直接相关的重点项目,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可在环评审批程序实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管理豁免。对利用涉重金属固体废物的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特别是以历史遗留涉重金属固体废物为原料的,在满足利用固体废物种类、原料来源、建设地点、工艺设备和污染治理水平等必要条件并严格审批前提下,可在环评审批程序实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豁免。
  (四)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依法将涉重金属排污单位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对于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种类、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等。各地要探索将重点行业减排企业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要求落实到排污许可证,涉及到的减排企业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金属排放总量控制要求。重点行业企业适用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发生变化,需要对排污许可证进行变更的,审批部门可以依法对排污许可证相应事项进行变更,并注明削减措施、减排量,作为总量替代来源的还应注明出让量和出让去向。到2025年,企业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台账、自行监测和执行报告数据基本实现完整、可信,有效支撑重点行业企业排放量管理。
  (五)深化重点行业重金属污染治理
  加强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工艺的开发和应用,重点行业企业“十四五”期间依法至少开展一轮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到2025年底,重点行业企业基本达到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加强重金属污染源头防控,减少使用高镉、高砷或高铊的矿石原料。加大有色金属行业企业生产工艺提升改造力度,积极推动减污降碳,减少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和碳排放,锌冶炼企业加快竖罐炼锌设备替代改造,铜冶炼企业积极推进转炉吹炼工艺提升改造。加大对无汞催化剂和无汞工艺的研发与应用支持力度,确保重金属排放量持续稳中有降。
  (六)推动重金属污染深度治理
  重有色金属冶炼企业应加强生产车间低空逸散烟气收集处理,有效减少无组织排放。重有色金属矿采选企业要按照相关规定完善废石堆场、排土场周边雨污分流设施,建设酸性废水收集与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排放。采用洒水、旋风等简易除尘治理工艺的重有色金属矿采选企业,要加强废气收集,实施过滤除尘等颗粒物治理升级改造工程。开展电镀行业重金属污染综合治理,推进专业电镀园区、专业电镀企业重金属污染深度治理。排放汞及汞化合物的企业要采用最佳可行技术和最佳环境实践,控制并减少汞化合物的排放和释放。2022年底前,各地要全面开展涉重企业污染防治现状调查,建立涉重企业污染防治管理台账,指导企业制定治理方案、明确治理达标时限。
  (七)开展涉镉涉铊企业排查整治行动
  开展农用地土壤镉等重金属污染源头防治行动,持续推进耕地周边涉镉等重金属行业企业排查整治。开展涉铊企业排查,指导督促涉铊企业建立铊污染风险问题台账,并制定整改方案。开展重有色金属冶炼、钢铁等典型涉铊企业废水治理设施除铊升级改造,严格执行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达标要求。各地生态环境部门构建涉铊企业全链条闭环管理体系,督促企业对矿石原料、主副产品和生产废物中铊成分进行检测分析,实现铊元素可核算可追踪,严防铊污染问题发生。
  (八)持续推进涉重历史遗留问题治理
  因地制宜、因矿制宜,坚持“一矿一策”,根据污染程度、环境敏感度、技术经济可行性等情况实施矿井涌水、废渣风险管控与治理工程,治理好涉重金属历史遗留问题。坚持问题导向,举一反三,推动地方结合农用地土壤镉等重金属污染防治、清废行动等专项工作,开展废渣、底泥等突出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问题排查,以防控环境风险为核心实施分类整治。对问题复杂、短期难以彻底解决的问题,要以保障人体健康为优先目标做好污染阻隔等风险管控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源地、地表水、耕地等环境敏感目标。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大数据等手段开展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问题排查。
  (九)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监管执法
  强化重金属污染监控预警。加快推进废水、废气重金属在线监测技术、设备的研发与应用。建立健全重金属污染监控预警体系,提升信息化监管水平。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在涉铊涉锑行业企业分布密集区域下游,依托水质自动监测站加装铊、锑等特征重金属污染物自动监测系统。排放镉等重金属的企业,应依法对周边大气镉等重金属沉降及耕地土壤重金属进行定期监测,评估大气重金属沉降造成耕地土壤中鎘等重金属累积的风险,并采取防控措施。鼓励重点行业企业在重点部位和关键节点应用重金属污染物自动监测、视频监控和用电(能)监控等智能监控手段。
  强化涉重金属执法监督力度。将重点行业企业及相关堆场、尾矿库等设施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对象范围,进行重点监管。加大排污许可证后监管力度,对重金属污染物实际排放量超出许可排放量的企业依法依规处理。将涉重金属行业专项执法检查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监督检查考核工作,依法严厉打击超标排放、不正常运行污染治理设施、非法排放、倾倒、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含重金属危险废物等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加强涉重金属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加强重点行业企业废渣场环境管理,完善防渗漏、防流失、防扬散等措施。加强尾矿污染防控,严格废铅蓄电池、冶炼灰渣、钢厂烟灰等含重金属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过程的环境管理,防范二次污染。
  强化涉重金属污染应急管理。重点行业企业应依法依规完善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措施,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储备相关应急物资,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各地生态环境部门结合“一河一策一图”将涉重金属污染应急处置预案纳入本地突发环境应急预案,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定期开展应急演练,不断提升环境应急处置能力。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明确重金属污染防控责任人,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将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年度减排目标,细化任务分工,逐项落实工作任务,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按照一地一策原则,在工作方案中明确各地污染控制、质量改善、风险管控等任务。市(州)工作方案于2022年7月30日前报送省厅备案。
  (二)建立定期调度工作机制。各地要在每年6月20日前上报上半年重点行业建设项目总量替代清单、减排工程实施清单,每年1月初将上年重金属污染防控工作进展、减排评估结果和动态更新的全口径企业清单报送省生态环境厅。省生态环境厅对于进展滞后的地区实施预警,对未执行总量替代政策的进行通报。
  (三)建立考核制度。省生态环境厅每年对各地重金属污染防控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在全省生态环境系统内通报。
  (四)鼓励公众参与。重点行业企业应依法公开重金属相关环境信息,有条件的企业可设置企业公众开放日。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作用,督促企业自觉履行社会责任。支持各地建立完善有奖举报制度,将举报重点行业企业非法生产、不正常运行治理设施、超标排放、倾倒转移含重金属废物等列入重点奖励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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