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尾矿库环境监管等级划分有关工作的通知
吉环固体字〔2022〕2号
各市(州)生态环境局、长白山管委会生态环境局,梅河口市生态环境局:
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尾矿库环境监管分类分级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1〕613号)有关要求,为切实做好我省尾矿库分类分级环境监管工作,筑牢防范尾矿库环境风险的底线,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尾矿库环境监管分类分级技术规程(试行)》,抓好分级分类工作落实。充分认清做好尾矿库环境监管等级划分工作,是建立分级分类环境管理制度的基础性工作,是完善尾矿库环境监管清单的重要依据,是提升环境监管效能落实精准防控的重要举措。各地要及时安排部署,压紧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生态环境局组织各地开展信息收集、研判、汇总、上报等工作,并对尾矿库环境监管划分结论负责。
二、科学划分类别做好分级工作
各地要认真组织相关企业如实报送尾矿库定性、定量等基础信息,依据尾矿库所属矿种类型和尾矿库周边环境敏感程度定性分类,按尾矿库生产状态选取关键指标进行定量分析。综合运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排污许可、地下水监测以及土壤污染状况监测和评估结果,精准研判,合理划分,同时,依据环境风险评估和环境执法检查结果修正环境监管等级。
三、做好动态管理工作
各地要将尾矿库环境监管分类分级统计工作,纳入日常工作范畴,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尾矿库环境监管评价指标信息发生变化的,应重新核算环境监管等级赋分。经核算发现环境监管等级发生变化的,务必在10个工作日内上报省厅。各地尾矿库存环境监管等级划分结果于2022年2月25日前以正式文件报送省厅。
特此通知。
联 系 人:固体处 王持平
联系电话:0431-89963113 13704363815
邮 箱:13704363815@163.com
附件:关于印发《尾矿库环境监管分类分级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