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103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吉环办议字〔2021〕13号
庞景秋代表:
您在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建立施工噪声扰民主动补偿机制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积极开展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一)加强建设施工噪声管控。针对建筑施工扰民问题,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建筑施工噪声管控,督导建筑施工场所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严格执行建筑施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引导施工单位优先选用低噪声施工机械和设备,并对主要声源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措施,从源头控制建筑施工噪声污染。
(二)严格建筑施工夜间管理。为保证广大群众夜间安静的休息环境,全省各地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坚决禁止夜间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特殊原因确需夜间施工的,需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的夜间施工许可证明,同时施工场界噪声值需符合噪声功能区域化标准值要求,方可进行施工建设。
(三)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各地积极畅通和完善噪声信访渠道,充分发挥社区(街道)、环保志愿者和广大群众的监督作用,及时发现并制止噪声扰民问题。强化建筑施工场所监管,对噪声长期超标、群众信访问题突出的施工场所,依法依规从严查处,推动问题整改,积极维护声环境质量,努力还静于民。
二、进一步强化建筑施工噪声防治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事关生态文明建设,是重要的民生问题。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改善城市声环境质量是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
(一)研究探索建设施工噪声补偿机制。为切实维护广大居民权益,我们将按照您的建议,积极学习和借鉴先进地区在防治施工噪声扰民工作中的先进理念和措施,结合我省实际,研究探索建立建筑施工噪声扰民补偿机制,在条件成熟时出台我省建筑噪声扰民补偿机制,还利于民。
(二)严格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在环评审批环节,将噪声防控列为重点管控事项,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严格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过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开工建设。
(三)规范夜间施工秩序。强化夜间建筑施工噪声扰民防治,无极特殊原因,夜间坚决禁止产生噪声的施工行为。因特殊需要,确需夜间施工的项目,必须采取防控措施使施工场界噪声值达到噪声功能区域化标准值要求,方可进行施工建设。
(四)强化施工噪声监督管理。以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为监管重点,定期开展建筑施工场所噪声监督性监测,对多次监测噪声超标和群众反映噪声扰民问题突出的施工场所,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罚并责令整改,同时建立管理台账,实行跟踪问效,直至达到噪声排放标准。
特此答复。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6月1日
(联系人:郭浩,联系电话:0431-899631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