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土壤环境
重点监管企业土壤污染隐患排查的通知
吉环土壤字〔2021〕1号
各市(州)生态环境局、长白山管委会生态环境局,梅河口市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推进企业落实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及时发现土壤污染隐患并采取措施消除或者降低隐患,我厅拟组织开展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排查范围
以2020年度省、市(州)确定的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以下简称“重点监管单位”)名单开展排查工作。各地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拟纳入重点监管单位、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发现存在污染的企业开展排查工作。排查技术要求参照《指南》执行。
二、总体要求
(一)企业是排查主体。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是重点监管单位履行《土壤污染防治法》的法律责任,包括建立相应机构和人员队伍、确定组织实施形式,制定并实施排查工作计划,制定并实施隐患整改方案,建立隐患排查档案并按要求保存和上报等。纳入排查范围的企业应建立隐患排查组织领导机构,配备相应的管理和技术人员,可根据自身技术能力情况,自行组织开展排查,或者委托相关技术单位协助完成排查。
(二)排查工作程序和重点。排查工作程序一般包括:确定排查范围、开展现场排查、落实隐患整改、档案建立与应用等。排查重点:一是排查重点场所、重点设施设备本身和管理上是否存在缺陷;二是排查在发生渗漏、流失、扬散的情况下,是否具有防止污染物进入土壤的设施;三是排查是否有能有效、及时发现并处理泄漏、渗漏或者土壤污染的设施或者措施。
(三)排查成果。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档案。包括但不限于: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报告、定期检查与日常维护记录单、隐患排查台账、隐患整改方案、隐患整改台账等内容。隐患排查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应按照排污许可相关管理办法要求,纳入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上报。
三、时间安排
(一)组织落实阶段
3月底前,各市州级生态环境局完成排查工作的部署落实,组织重点监管单位依据《指南》开展排查工作。
(二)实施排查阶段
9月底前,各市州级生态环境局组织并指导企业完成排查工作。
(三)自查自检阶段
10月底前,各市州级生态环境局依据《指南》组织核查。重点核查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报告、定期检查与日常维护记录单、隐患排查台账、隐患整改方案、隐患整改台账等。
(四)省级核验阶段
11月底前,省厅组织抽检。考核结果将纳入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考核的内容。
(五)常规管理阶段
重点监管单位在2021年完成1次土壤污染隐患全面排查后,每 2~3 年开展一次排查。对于新、改、扩建项目,应在投产后一年内开展补充排查。2021年及以后新增重点监管单位应在一年内开展排查。重点监管单位开展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结果存在异常的,应及时开展排查。
四、其他事项
重点监管企业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是国家部署的重要工作,是企业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具体措施。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并于每季度结束后的5日内将有关情况报送省厅(调度表另行下发)。
特此通知。
联系人:时衍明
联系电话:0431-89963085
邮箱:2337098695@qq.com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