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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8753/2021-01485
分      类: 土壤污染防治;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成文日期: 2021年03月18日
标      题: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土壤污染隐患排查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环土壤字〔2021〕1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3月23日
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8753/2021-01485 分      类: 土壤污染防治;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成文日期: 2021年03月18日
标      题: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土壤污染隐患排查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环土壤字〔2021〕1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3月23日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土壤环境

  重点监管企业土壤污染隐患排查的通知

  吉环土壤字〔2021〕1号

各市(州)生态环境局、长白山管委会生态环境局,梅河口市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推进企业落实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及时发现土壤污染隐患并采取措施消除或者降低隐患,我厅拟组织开展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排查范围

  以2020年度省、市(州)确定的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以下简称“重点监管单位”)名单开展排查工作。各地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拟纳入重点监管单位、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发现存在污染的企业开展排查工作。排查技术要求参照《指南》执行。

  二、总体要求

  (一)企业是排查主体。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是重点监管单位履行《土壤污染防治法》的法律责任,包括建立相应机构和人员队伍、确定组织实施形式,制定并实施排查工作计划,制定并实施隐患整改方案,建立隐患排查档案并按要求保存和上报等。纳入排查范围的企业应建立隐患排查组织领导机构,配备相应的管理和技术人员,可根据自身技术能力情况,自行组织开展排查,或者委托相关技术单位协助完成排查。

  (二)排查工作程序和重点。排查工作程序一般包括:确定排查范围、开展现场排查、落实隐患整改、档案建立与应用等。排查重点:一是排查重点场所、重点设施设备本身和管理上是否存在缺陷;二是排查在发生渗漏、流失、扬散的情况下,是否具有防止污染物进入土壤的设施;三是排查是否有能有效、及时发现并处理泄漏、渗漏或者土壤污染的设施或者措施。

  (三)排查成果。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档案。包括但不限于: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报告、定期检查与日常维护记录单、隐患排查台账、隐患整改方案、隐患整改台账等内容。隐患排查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应按照排污许可相关管理办法要求,纳入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上报。

  三、时间安排

  (一)组织落实阶段

  3月底前,各市州级生态环境局完成排查工作的部署落实,组织重点监管单位依据《指南》开展排查工作。

  (二)实施排查阶段

  9月底前,各市州级生态环境局组织并指导企业完成排查工作。

  (三)自查自检阶段

  10月底前,各市州级生态环境局依据《指南》组织核查。重点核查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报告、定期检查与日常维护记录单、隐患排查台账、隐患整改方案、隐患整改台账等。

  (四)省级核验阶段

  11月底前,省厅组织抽检。考核结果将纳入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考核的内容。

  (五)常规管理阶段

  重点监管单位在2021年完成1次土壤污染隐患全面排查后,每 2~3 年开展一次排查。对于新、改、扩建项目,应在投产后一年内开展补充排查。2021年及以后新增重点监管单位应在一年内开展排查。重点监管单位开展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结果存在异常的,应及时开展排查。

  四、其他事项

  重点监管企业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是国家部署的重要工作,是企业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具体措施。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并于每季度结束后的5日内将有关情况报送省厅(调度表另行下发)。

  特此通知。

  联系人:时衍明

  联系电话:0431-89963085

  邮箱:2337098695@qq.com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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