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吉林省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 政府信息公开基础平台

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8753/2021-00952
分  类: 环境质量监测;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成文日期: 2021年01月28日
标      题: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环监测字〔2021〕2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2月23日
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8753/2021-00952 分  类: 环境质量监测;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成文日期: 2021年01月28日
标      题: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环监测字〔2021〕2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2月23日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通知

  吉环监测字〔2021〕2号

各市(州)生态环境局、长白山管委会生态环境局,梅河口市生态环境局,各驻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以及近期省疫情防控领导小组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密切关注全省环境质量状况,及时掌握疫情应急处置时环境质量变化情况,现就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履行工作职责

  各地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明确职责定位,以疫情防控为第一要务,高度重视疫情防控期间环境监测工作,积极协调相关部门,按照省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医疗污水和城镇污水监管工作的通知》及省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持续做好饮用水水源地、地表水监测断面、污水处理厂及医疗机构等相关指标的监测工作。省厅各驻市环境监测中心要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开展所在地疫情相关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并做好信息报送。

  二、强化环境监测预警工作,确保环境安全

  (一)做好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预警工作。疫情防控期间,针对疫情较重及周边地区,在饮用水水源地常规监测指标的基础上,增加余氯和生物毒性2项疫情防控特征监测指标,具体监测频次由地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根据防控需求确定。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应开展加密监测,并及时采取措施、查明原因、控制风险、消除影响。除常规监测外,2月末前,各地要完成县级饮用水水源地监测工作。

  (二)加大重点风险源环境监测力度。各地要加强辖区内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厂等重点风险源环境监测力度。存在疫情的地区要加大监测频次,每日对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和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进行监测,重点监测粪大肠菌群数及余氯指标。出现异常或超标情况,立即向设施所在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提出整改要求,并报送省厅。未出现疫情的地区应密切关注疫情发展,提前做好应对准备。

  (三)完善应急监测预案,提升应急监测能力 。各地应围绕辖区内重点风险源分布、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等相关情况,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或次生环境污染事件,进一步完善疫情环境应急监测预案,确保应急事件发生时,第一时间开展监测工作,同时做好应急监测车辆、仪器、材料和防护装备等物资储备保障工作,提升应对能力。

  三、加强科学研判,做好信息发布及报送

  疫情防控期间,各地要充分利用环境质量监测及应急监测数据,科学研判环境质量变化趋势及原因,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多种渠道,及时向公众发布环境质量信息和应急监测结果。省厅各驻市环境监测中心要将相关环境监测信息及时通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报省厅监测处。

  特此通知。

  联 系 人:生态环境监测处 管锐

  联系电话:0431-89963073

  电子邮箱:306906249@qq.com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1月28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pdf下载  word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