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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8753/2020-10817
分      类: 综合管理;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成文日期: 2020年08月14日
标      题: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指标管理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环固体字〔2020〕21号
发布日期: 2020年08月28日
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8753/2020-10817 分      类: 综合管理;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成文日期: 2020年08月14日
标      题: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指标管理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环固体字〔2020〕21号 发布日期: 2020年08月28日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

  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指标管理的通知

  吉环固体字〔2020〕21号

各市(州)生态环境局、长白山管委会生态环境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生态环境局: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工作,严格控制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新增量,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的意见》(环土壤〔2018〕22号)、《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控制目标完成情况评估细则》(环办固体〔2019〕38号)等文件,现就加强建设项目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管理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吉林省行政区内新、改、扩建项目的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指标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重金属主要包括铅、汞、镉、铬和类金属砷等五类。

  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包括重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业(铜、铅锌、镍钴、锡、锑和汞矿采选业等)、重有色金属冶炼业(铜、铅锌、镍钴、锡、锑和汞冶炼等)、铅蓄电池制造业、皮革及其制品业(皮革鞣制加工等)、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暂包含电石法聚氯乙烯行业、铬盐行业)、电镀行业(包含专业电镀企业和设置电镀车间企业)。

  涉重金属非重点行业建设项目重金属污染排放指标暂不纳入管理。

  二、管理目标

  严格环境准入,确保完成重点行业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新、改、扩建的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必须遵循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或“等量替换”原则,在项目审批前,明确具体的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来源。无明确具体总量来源的,审批机关不得批准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指标来源及调剂

  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指标来源为全口径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清单。省厅根据国家下达的重金属减排任务,研究制定减排实施计划,将控制指标细化分解、落实到位。相关涉重企业通过实施淘汰落后产能、工艺提升改造、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将产生的重金属污染物减排量作为指标来源。经企业承诺和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确认,企业内部拟拆除的涉重金属排放生产线所产生的可削减量,可在本企业建设项目中预支使用,预支的排放指标应当在新建项目投运前落实到位。

  建设项目所需的新增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指标原则上应来源于本地区,并优先保证产生减排量的企业。重大项目由省厅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在全省范围内进行统一调剂。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地区或企业,暂停重金属排放指标调剂:

  (一)未按期完成重金属总量减排目标的地区或企业;

  (二)发生重大涉重金属污染事件且未消除环境影响的企业,或两次以上受到群众投诉,且经查实确实存在环境问题的企业;

  (三)从拟关停生产线的削减量预支排放指标的调剂方案未按规定落实到位的企业和地区;

  (四)在重金属减排或指标调剂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等情形的企业和地区;

  (五)重金属环境质量未达标的地区;

  (六)国家或省明确的其它应当暂停调剂的情形。

  四、指标测算及核准

  产生重点重金属污染物的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应先确认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再由环评单位在编制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时对主要生产工艺、设施规模、原料和能源消耗、污染治理设施等进行分析,按照环境保护规范和标准等相关要求,科学合理地核算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省厅结合全省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要求,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出的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核算值进行核准,出具项目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核准意见,明确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来源。

  五、监督管理

  省厅将严格考核各地区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减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及时做好相关督导和指导工作。各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建设项目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指标管理台账和总量指标替代削减方案落实情况的跟踪核查,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制度,强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超许可排放量排放重点重金属污染物、在验收中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

  建设项目单位在申请涉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指标时,如采用弄虚作假、谎报数据等违法手段获得涉重金属污染物指标,一经发现,核定指标视为无效。同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特此通知。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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