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的通知
吉环环评字〔2019〕18号
各市(州)生态环境局、长白山管委会生态环境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生态环境局:
为深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落实“放管服”要求,优化营商环境,提高环评审批效能,在开展“区域环评+环境准入标准”试点基础上,根据我省实际,我厅决定在部分省级以上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试点区域
具备以下条件的省级以上开发区(工业集中区):
(一)开发建设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合法有效,产业定位和规划目标清晰,产业布局合理;
(二)已按要求开展的规划环评、跟踪评价已通过审查,制订了科学合理的环境准入(负面)清单;
(三)规划落实了规划环评及审查意见提出的优化调整建议;
(四)开发区配套基础设施及管网完善,已实现集中供热、供水。园区污水实现集中处理,承接污水的污水处理厂运行良好且持续稳定达标排放;
(五)开发区规划实施过程中,未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未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二、适用范围
试点范围内除审批权限在生态环境部及涉及核技术利用的建设项目外,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自愿选择执行告知承诺制:
(一)除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仓储、物流配送项目外,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产生有害因素的生产车间或作业场所周边200米范围内现状和规划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所列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
(二)现有工程具备合法环保手续,生产规模和生产工艺未发生重大变动、不增加污染物种类和排放量的“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
三、审批时限
(一)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时限压缩至环境影响报告书20个工作日内,环境影响报告表10个工作日内。
(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完成即可,与项目立项、规划用地、水土保持方案等开工前审批环节实行并联审批,不作为项目开工前其他审批事项的前置条件。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预审意见等无法律依据的行政事项不得作为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
四、审批流程
适用于告知承诺制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审批,具体流程如下:
(一)提交申请。建设单位按要求提交及填报告知承诺制相关材料: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告知承诺制审批承诺书(开发区管委会、建设单位、环评文件编制单位);
(3)不涉密说明报告;
(4)建设项目公众参与说明;
(5)授权第三方办理业务委托书(自行办理不需填写)。
其中环境影响报告书(表)3份,其余材料各1份。
(二)受理申请。经办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后,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材料从形式上进行审查,对于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对于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当场退回并以书面通知形式予以一次性告知。
(三)完成审批。已受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由审批部门生成《吉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告知承诺制审批表》,并依法进行公示。满足法定公示期后,原则上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通知申请人。
五、监督管理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通过告知承诺制审批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按要求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自审批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按要求重新审核。
(三)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
(四)建设项目环评文件通过告知承诺制审批后,即纳入环境监管网格管理范围进行全过程监管,将建设项目录入随机抽查系统,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对告知承诺制审批项目开展随机抽查,将企业承诺事项及排污许可证许可事项和管理要求落实情况作为检查重点,依法对不按承诺进行建设的行为及不按排污许可证排污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
(五)加强对承担承诺告知制审批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和主要编制人员的监督管理,对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质量、执业信用等情况纳入日常考核。对建设单位、环评文件编制单位的失信行为建立信用记录,对失信的建设单位、环评文件编制单位采取部门联合惩戒、纳入信用黑名单等措施,并向社会公开。
(六)事中事后监管发现建设项目存在以下情形的,认定建设单位已经取得的告知承诺制审批表无效,向社会公布,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1.不符合告知承诺制审批范围;2.存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所列不予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形之一;3.建设单位或环评文件编制单位违反承诺,在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弄虚作假,致使环评文件内容失实的;4.依法可以撤销的其他情形。
(七)事中事后监管发现建设单位存在以下情形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2.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八)事中事后监管发现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存在以下情形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违反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和规范等规定,致使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
(九)对在审批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将开发区(工业集中区)承诺履行情况纳入开发区考核评定体系。对存在不履行承诺行为的,取消其告知承诺制审批试点资格。
特此通知。
附件:1.吉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承诺书(开发区管委会)
2.吉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承诺书(建设单位)
3.吉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承诺书(环评文件编制单位)
4.吉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表
5.不涉密说明报告
6.授权第三方办理业务委托书(自行办理不需填写)
7.吉林省第一批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园区清单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12月13日
附件1
吉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告知承诺制审批承诺书
(开发区管委会)
我单位已知悉吉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告知承诺制的有关规定。经审慎研究,我单位郑重作出以下承诺:
一、该建设项目位于XX开发区,符合开发区入区准入条件,与开发区产业定位相符,不属于开发区产业环境准入负面清单项目。
二、该项目选址于XX,该地块属于规划的XX用地,其选址符合XX开发区总体规划,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产业布局。
三、XX开发区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已按规划建成并运行良好,能够满足该建设项目建设需求。
我单位对上述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违反上述事项,将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并取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资格。
项目名称:
承诺单位(开发区管委会):(签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