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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8753/2019-07179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函
发文机关: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成文日期: 2019年11月07日
标      题: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长春北湖科技开发区分区规划调整(2018-2030年)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函
发文字号: 吉环函〔2019〕599号
发布日期: 2019年11月21日
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8753/2019-07179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函
发文机关: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成文日期: 2019年11月07日
标      题: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长春北湖科技开发区分区规划调整(2018-2030年)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函
发文字号: 吉环函〔2019〕599号 发布日期: 2019年11月21日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长春北湖科技

  开发区分区规划调整(2018-2030年)

  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函

  吉环函〔2019〕599号

长春北湖科技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9年11月4日,我厅在长春市组织召开了《长春北湖科技开发区分区规划调整(2018-2030年)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审查会,会议由5名专家和有关部门代表共同组成审查小组对报告书进行了审查。根据审查结论,现将我厅审查意见函复如下:

  一、规划范围及年限

  2016年,吉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同意设立长春北湖科技开发区的批复》(吉政函〔2016〕44号),明确长春北湖科技开发区四至范围为:东至102国道、干雾海河、经开北区、九台区卡伦镇;南起宽达路、经开北区;西起伊通河、宽城区兰家乡;北至长德快一路、长德新区。为进一步推动区内产城融合、新材料产业发展,此次开发区委托长春市城乡规划设计院编制了《长春北湖科技开发区分区规划调整(2018-2030年)》(以下简称规划调整草案),规划四至范围及面积不变。

  规划期限为2018年—2030年,其中,近期2018年—2025年、远期2026年—2030年。

  二、规划调整内容

  开发区主要分为北湖智谷新城、配套生活区、科技创新中心与智能工业与物流发展区。开发区产业定位为:以交通工具制造业、医药健康产业、光机电一体化装备制造业、新材料新能源产业等四大产业为支柱,以电商产业、保税物流、专业物流、装备物流为基础,以高端生产性服务业为核心的现代产业体系。

  本轮分区规划面积调整后,北湖智谷新城面积为24.50平方公里;配套生活区面积为17.60平方公里;科技创新中心面积为34.40平方公里;智能工业与物流发展区面积为32.04平方公里,其中,精细化工产业园2.747平方公里、现代物流园9.00平方公里、医药健康产业园8.90平方公里、精优食品产业园0.27平方公里、先进装备制造产业园10.50平方公里、新材料产业园面积为0.63平方公里;绿地、高速公路、基本农田等非建设用地面积为39.64平方公里。

  三、规划调整的环境可行性

  此次分区规划调整基本符合长春新区发展总体规划,符合现行国家的产业政策。规划调整考虑了开发区的未来发展方向、产业布局的合理性及现有企业的基本情况。根据报告书分析,开发区调整前后,污染物排放没有对开发区空间管制、总量管控的相关要求产生影响,该规划实施后对环境影响可接受,从生态环境保护的角度分析,此次规划调整可行。

  四、对规划优化调整和实施的建议

  (一)根据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出具的说明,新一轮长春市国土空间规划应统筹考虑开发区用地规划并进行调整,确保北湖科技开发区分区规划与长春市国土空间规划相符。

  (二)根据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新区分局《关于在<长春新区国土空间规划>中修订北湖科技开发区产业布局规划的说明》,长春新区国土空间规划应参照北湖科技开发区规划进行调整,确保北湖科技开发区用地规划与长春新区国土空间规划相符。

  (三)鉴于评价范围内地表水体干雾海河和伊通河环境质量不达标,你单位应加快推进区内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的建设,增设中水回用设施,落实开发区中水回用用户,减少废水排放总量;依据水环境容量及相关环保要求,适时适当提高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标准;制定农村污染整治方案,对区内农村生活垃圾、畜禽粪便、生活污水等统一收集、集中处理,禁止未经处理直接散排,并依据开发时序,尽快完成搬迁工作;制定排水管网改造方案,加快将区内雨污合流管网改造为雨污分流制。

  (四)充分论证开发区集中供热热源设置的合理性,结合供热专项规划及国家和省内关于集中供热的相关政策要求,合理优化集中供热热源的数量和选址。

  (五)根据生态环境部印发的《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号),核查区域VOCs排放重点企业清单,加强对VOCs排放重点行业监管,强化源头控制,推进建设适宜高效的治污设施,并将VOCs纳入总量控制要求。

  (六)禁止向长春北湖国家湿地公园排放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尽量避免占用湿地,确需占用的须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七)在北湖智谷新城开发前,须对该区域开发建设利用规划进行补充细化,并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五、其他要求

  对长春北湖科技开发区分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其他审查意见仍按照原审查意见(吉环函〔2018〕37号)执行。

  此函。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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