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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8753/2019-07042
分      类: 综合管理;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成文日期: 2018年12月06日
标      题: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三定”规定细化方案(试行)
发文字号: 吉厅字【2018】5号
发布日期: 2019年11月15日
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8753/2019-07042 分      类: 综合管理;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成文日期: 2018年12月06日
标      题: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三定”规定细化方案(试行)
发文字号: 吉厅字【2018】5号 发布日期: 2019年11月15日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三定细化方案 

  (试行)》的通知 

  吉厅字【2018】5号 

厅机关各处(室、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吉林省生态环境厅三定细化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201904月22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三定” 

  规定细化方案(试行) 

  按照有关要求,制定《吉林省生态环境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吉厅字〔2018〕75号)细化方案如下: 

  一、办公室 

  负责厅机关政务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组织协调厅机关日常运行和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协调厅领导公务活动。拟订厅机关工作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厅机关值班工作。负责厅机关文电、档案、印章、机要、保密、安全、保卫、消防和政务公开工作。负责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性会议组织协调,审核综合性会议文件和其他重要文件、报告、讲话。组织开展和协调综合性调研及重大专题调研。组织政务信息专报、政务督查、建议提案办理、公务接待等工作。 

  二、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简称督察办) 

  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承担配合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制定整改方案及上报整改完成情况,督促推进整改工作。拟订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的组织协调工作。承担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审核、汇总、上报工作,负责督察结果和问题线索移交移送及其后续相关协调工作。根据授权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中央和省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进行督察,并提出问责意见。组织实施中央和省级督察整改情况调度及抽查。归口联系区域督察机构。承担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领导小组(省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三、综合处 

  负责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和业务综合工作。组织起草生态环境综合性政策与规划,协调和审核生态环境专项规划。组织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承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会同相关处室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组织监督检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拟订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和考核计划。负责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改革总体协调和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承担国家及省重大发展战略生态环境领域相关工作,承担省生态安全、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评价相关协调工作以及生态环境厅咨询机构日常工作。承担省生态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四、法规与标准处(简称法规处) 

  负责组织协调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标准等制度。起草生态环境综合性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归口管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协调、审核与报送工作。组织协调对发送生态环境厅的法律、法规、规章草案提出有关生态环境方面的意见。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组织开展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和法律法规后评估。组织协调指导依法行政和普法等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依法推动社会组织和有关机关开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归口管理联系机关法律顾问。组织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组织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负责组织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解释。组织开展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国家赔偿等工作。承担地方生态环境标准立项、协调、审核报批和备案等工作,组织实施地方生态环境标准评估工作。组织管理环境与健康有关工作。负责“放管服”及软环境建设改革、行政审批及“只跑一次”“一张网”改革等政策与改革的综合、组织、计划、协调等工作。 

  五、行政体制与人事处(简称人事处) 

  负责生态环境保护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和行政体制改革。拟订机构编制、干部管理、劳动工资、专业技术资格与职务评聘等方面的部门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厅机关公务员和派出机构、直属单位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机关、派出机构及直属单位机构编制、劳动工资、专业技术资格与职务评聘、出入境等管理工作。指导生态环境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干部培训、职(执)业资格工作。组织全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表彰。承担生态环境系统领导干部双重管理有关工作。指导生态环境系统机构改革与人事管理工作。协助开展地方党政领导班子生态环境保护政绩考核工作。承担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组织协调省政府重点工作绩效考核和公务员岗位绩效考核工作。牵头负责援疆援藏工作。 

  六、科技与财务处(简称科财处) 

  承担省级生态环境科技工作,协调和组织实施国家下达的重大生态环境科技计划。组织管理生态环境科技成果和科普工作。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和重大技术工程示范。负责清洁生产审核,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生态环保产业发展、生态保护补偿。组织协调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相关工作。组织相关处室开展省及中央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审核、项目库建设。承担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和项目管理相关工作,负责厅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预决算、国有资产管理、财务绩效管理、内部审计等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厅机关财务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厅机关财务档案、财务印章和财务信息公开工作。承担厅机关财务核算、政府采购、基本建设支出管理工作,承担生态环境厅参与分配的中央和省级专项资金项目监督检查工作。组织配合审计部门、财政部门监督检查工作。 

  七、自然生态保护处(简称生态处) 

  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和组织实施生态保护修复监管政策、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标准。组织开展全省生态状况评估。指导各级生态示范创建。组织制定各类自然保护地及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制度并监督实施。监督生态空间内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保护修复和生态破坏恢复及相关执法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八、水生态环境处(简称水处) 

  负责全省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拟订和组织实施水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标准及规范。拟订和监督实施国家和省重点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建立和组织实施全省重点流域水体断面水质考核制度。统筹协调我省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省级重大工程水生态环境保护和水污染源排放及相关执法工作。监督管理入河排污口设置。承担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具体工作,负责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建议及监督检查建议,初步核定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负责全省水污染防治项目库建设管理工作。负责河湖长制相关工作。 

  九、大气环境处(简称大气处) 

  负责全省大气、噪声、光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和相关执法工作。拟订和组织实施大气、噪声、光等污染防治政策、规划、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标准及规范。组织开展大气污染物来源解析工作。指导各地编制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和改善规划。组织建立重点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和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库建设管理。承担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具体工作,负责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建议及监督检查建议,核定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建立对各地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组织划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指导或拟订相关政策、规划、措施;指导各地划定声环境功能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秸秆禁烧区等区划。组织拟订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建立并组织实施大气移动源环保监管和信息公开制度;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开展挥发性有机物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承担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牵头负责保护臭氧层国际公约省内履约相关工作。 

  十、应对气候变化处(简称气候处) 

  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和温室气体减排工作。综合分析气候变化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组织实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牵头拟订并协调实施全省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推进绿色低碳发展、适应气候变化的重大目标、政策、规划、制度,指导部门、行业和地方开展相关实施工作。牵头承担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在全省的履约工作。组织开展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建设、科研、宣传和低碳试点示范工作。组织实施清洁发展机制工作。承担全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和管理有关工作。承担省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有关具体工作。 

  十一、土壤生态环境处(简称土壤处) 

  负责全省土壤污染防治、防止地下水污染和农村饮用水源地保护的监督管理及相关执法工作。组织指导污染地块治理、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农村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承担相关领域的项目库建设管理工作。拟订和组织实施相关政策、规划、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标准及规范。 

  十二、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简称固体处) 

  负责全省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及相关执法工作。拟订和组织实施相关政策、规划、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标准及规范。组织实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危险废物转移及进出口固体废物和有毒化学品核准预审等环境管理制度。承担相关领域的项目库建设管理工作。承担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具体工作,负责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建议及监督检查建议,初步核定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 

  十三、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处(简称核安全处) 

  拟订核与辐射安全管理相关的政策、法规、规划、制度。负责核与辐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负责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备案。负责对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及相关执法工作。 

  十四、核与辐射综合处(简称核综合处) 

  组织协调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组织协调核与辐射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核与辐射恐怖事件的防范与处置工作。协调指导核与辐射环境信访工作。 

  十五、核环境监测处(简称核监测处) 

  指导开展核与辐射环境常规监测及应急监测。指导开展重点辐射源的监督性监测及放射性物品运输辐射环境监测。指导我省城市放射性废物库运行、日常管理和库区及其周边的辐射环境监测。指导开展监测人员业务培训工作。指导全省辐射环境监测及核与辐射自动监测站工作。负责全省辐射环境监测数据分析、汇总及利用工作。 

  十六、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简称环评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政策、规划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标准及规范。组织开展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组织编制和实施“三线一单”。组织审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权限审批涉核与辐射以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指导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备案。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技术复核。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承担排污许可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负责环评和排污许可领域相关执法和监管工作。指导协调新建项目环境社会风险防范化解。 

  十七、生态环境监测处(简称监测处) 

  负责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管理及相关执法工作。负责全省环境质量、生态状况等生态环境信息发布。拟订和组织实施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的政策、规划、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度、标准及规范。建立全省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统一规划全省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开展全省生态环境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调查评估全省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牵头组织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网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建立和实行全省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组织编报全省生态环境质量报告书,组织编制和发布吉林省生态环境状况公报。组织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吉林省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考核评估。建立并组织将监测数据作为源头严控、过程严管、后果严惩重要依据的工作机制。 

  十八、生态环境执法局(简称执法局) 

  统一负责全省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监督生态环境政策、规划、法规、标准的执行。指导协调环境信访案件调查处理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拟定全省年度执法计划,组织开展全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牵头组织生态环境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负责行政处罚工作及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协调组织行政执法“双随机、一公开”、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合法性审核、行政执法过程全程记录制度)等工作;监督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组织协调既有项目环境社会风险防范化解工作。指导全省生态环境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指导监督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工作。协调推进淘汰落后产能相关工作。 

  十九、对外合作处 

  负责组织开展全省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交流。承担政府间双边和区域生态环境合作事务,研究提出跨境生态环境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组织开展有关生态环境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组织参加有关生态环境国际会议。负责生态环境保护国际合作项目的管理与协调。参与“一带一路”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参与处理跨境的生态环境事务及风险防范工作,参与境外生态环保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的监督管理。参与处理港澳台生态环境合作与交流事务。承担与生态环境国际组织联系事务。 

  二十、宣传教育处(简称宣教处) 

  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组织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联系新闻主管部门和新闻媒体,承担厅新闻审核和发布,舆情收集、研判和应对工作。指导生态环境政务新媒体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社会公众参与方面的培训与活动,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组织制作、推广生态文化宣传产品,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典型推选和新闻监督工作。负责意识形态相关宣传工作。 

  二十一、重点流域污染治理推进办公室(简称流域办) 

  负责建立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相关项目库,统筹推进辽河、饮马河等全省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工程项目的实施。承担吉林省辽河流域水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推进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十二、行政审批办公室(简称审批办) 

  负责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勘查、检测、检验、论证、审核等相关工作。负责有关行政许可证的发放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管理。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生态环境部门承担的其他行政审批事项。 

  二十三、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在省派出机构、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党的政治、思想、组织、作风、纪律和制度建设。协助厅党组做好民主生活会和中心组理论学习的服务工作。负责厅直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惩防体系建设,领导派出机构、直属单位开展党风廉政教育工作,受理对所属党组织、党员违反党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和申诉。检查和处理厅机关、派出机构、直属单位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的案件。领导厅机关和派出机构、直属单位的工会、共青团、妇女工作和青年等群众组织的工作。开展厅直系统生态环境保护精神文明建设。负责统一战线工作。牵头组织脱贫攻坚相关工作。负责厅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具体负责厅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的组织协调和指导考评。 

  二十四、东部、中部、西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局 

  (一)督察局所辖区域。东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局,负责通化、白山、延边、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梅河口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中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局,负责长春、吉林、四平、辽源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西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局,负责松原、白城、公主岭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 

  (二)主要职责。各督察局负责所辖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日常工作。承担所辖区域的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督察“回头看”具体工作,负责所辖区域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具体工作。督察所辖区域内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执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划情况,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情况,以及落实生态环境质量责任情况。负责对所辖区域内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回头看”、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回头看”反馈问题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具体负责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回头看”、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回头看”中发现的突出典型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问责建议。可根据工作需要,列席所辖区域党委政府生态环境保护领域重要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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