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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8753/2019-06492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函
发文机关: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成文日期: 2019年09月24日
标      题: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对《集安经济开发区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函
发文字号: 吉环函〔2019〕547号
发布日期: 2019年10月15日
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8753/2019-06492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函
发文机关: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成文日期: 2019年09月24日
标      题: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对《集安经济开发区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函
发文字号: 吉环函〔2019〕547号 发布日期: 2019年10月15日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集安经济开发区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函

  吉环函〔2019〕547号

集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9年9月11日,我厅在长春市组织召开了《集安经济开发区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审查会,会议由5名专家和有关部门代表共同组成审查小组对报告书进行了审查。根据审查结论,现将审查意见函告如下:

  一、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情况

  集安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是吉林省人民政府于1993年批准设立的省级开发区。2011年,开发区管委会编制了《集安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2011-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2013年3月,原吉林省环保厅印发了《关于集安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2011-2020年)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复函》(吉环函〔2013〕101号)。依据规划、《集安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2011-2020年)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原规划环评)及其复函,相关规划概述如下:

  (一)规划范围及规划年限

  开发区四至范围为:东至白水泥厂,南以鸭绿江为界,西至通沟河,北至城南路和集满国际铁路。规划面积5平方公里,其中,起步区面积1.1平方公里。

  规划年限:2011年~2020年。其中,近期为2011年~2015年,远期为2016年~2020年。

  (二)功能分区和产业定位

  开发区分为工业加工区和综合服务区。其中,工业加工区规划面积45.22平方公顷,产业定位为参药制造、食品加工、机械加工、现代物流等;综合服务区规划面积454.78平方公顷,功能定位为商贸中心、文体旅游、综合服务及居住等。

  开发区入驻企业16家,其中,工业加工区9家(均为在产企业,企业类型包括3家参药制造、4家食品加工、1家机械加工、1家木材加工)、综合服务区7家(均为在产企业,企业类型包括1家参药制造、2家食品加工、1家机械加工、2家仓储物流、1家热力公司)。目前,工业加工区内1家木材加工企业与开发区产业定位不一致;综合服务区的4家企业产业定位和用地性质与开发区规划不一致。

  (三)用地布局规划及现状

  开发区分为居住用地174.90平方公顷、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34.86平方公顷、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31.99平方公顷、工业用地45.22平方公顷、物流仓储用地5.66平方公顷、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110.57平方公顷、公用设施用地5.41平方公顷、绿地与广场用地71.33平方公顷、非建设用地(包括水域、农林用地和空地)20.06平方公顷。

  目前,开发区实际居住用地107.93平方公顷、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26.53平方公顷、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23.94平方公顷、工业用地56.59平方公顷、物流仓储用地8.45平方公顷、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50.68平方公顷、公用设施用地4.12平方公顷、绿地与广场用地25.41平方公顷、非建设用地(包括水域、农林用地和空地)196.35平方公顷。

  (四)环境基础设施规划及现状

  1.基础设施规划情况

  ⑴供水规划:开发区生活和生产用水依托集安市供水一厂供给。

  ⑵排水规划:排水体制为雨污分流。开发区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经管网排入区外集安市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入鸭绿江。

  ⑶供热规划:工业加工区未规划集中供热,各企业自建锅炉供给生产和生活用热。综合服务区生活用热依托区内集安市集中供热有限公司供给。

  ⑷固体废物处理规划: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定期清运至集安市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理;一般工业固体综合利用或外售处理;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

  2.基础设施现状

  ⑴供水状况:开发区已开发区域供水管网已覆盖,区内生产和生活用水主要依托集安市一水厂供给,集安市二水厂作为备用水源。

  ⑵排水状况:排水体制为雨污合流。开发区已开发区域排水管网已覆盖,排水现状与规划一致。

  ⑶供热状况:工业加工区无集中供热设施,企业生产和生活用热依托自建锅炉供给;综合服务区生活用热依托区内集安市集中供热有限公司和区外集安二热源厂供给,综合服务区供热管网已建成。区内村屯居民用热采用农村土灶。

  ⑷固体废物处理状况:与规划一致。

  二、对规划实施的环境可行性审查意见

  该规划实施以来,基本符合规划和规划环评的要求,开发区在科学优化规划布局,完成环评中提出的各项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措施后,该规划的实施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在可接受范围内,公众对规划实施的认同性较好。该规划实施对环境的影响可以接受,规划的实施具有环境可行性。

  三、对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该报告书基本符合《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评价内容较全面,评价重点较突出,评价方法较合理,环境影响分析、预测和评估可靠,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基本可行,规划实施对环境的影响分析与评价基本合理,报告书综合评价结论基本可信。

  四、对规划优化调整和实施的建议

  (一)鉴于开发区已处于规划末期,建议开发区结合区内实际开发程度和产业发展方向,尽快开展开发区新一轮开发建设规划及规划环评工作。

  (二)集安市属于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水源涵养型),开发区管委会应依据《吉林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实行更为严格的行业准入环境标准,在不损害生态系统功能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发展不影响主体功能定位的适宜产业,杜绝不合理的开发建设活动对生态环境的破坏,确保该区域生态功能不下降、性质不改变,维护生态安全。

  (三)按照《集安市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管控要求,建议属于限制类产业的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四)开发区位于集安市高句丽王城、王陵及贵族墓葬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区建设控制地带内,社会环境较敏感,开发区建设工程应严格按照国家文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划要求执行,控制地带内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五)严格控制产业类型和用地性质与开发区规划不一致的部分企业改扩建。鼓励企业逐步转型升级,视企业对周围环境影响程度,必要时予以搬迁。

  (六)集安市污水处理厂废水处理量已接近满负荷,开发区管委会应加快推进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在扩建工程完成前,排放水污染物的新入区企业不得投入生产。同时,开发区管委会应制定排水管网改造方案,尽快实现雨污分流。

  (七)根据《吉林省环保厅 吉林省经合局 关于推进经济技术、高新技术和出口加工区等各类开发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吉环发〔2017〕5号)要求,开发区须立即拆除现有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尽快开展集中供热专项规划,明确集中供热热源规模和位置,实现开发区集中供热。

  (八)依据《关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加强空间管制、总量管控和环境准入的指导意见(试行)》(环办环评〔2016〕14号)中严格总量管控的相关要求,开发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应纳入集安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管理体系内并严格控制,做到科学调剂,合理使用。

  (九)依据《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环评〔2016〕150号),开发区要基于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和资源利用上线列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十)尽快建设完善的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并按照环境风险应急预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开展经常性演练,建立企业、开发区及政府的环境风险防范体系联动机制,实现有效衔接,杜绝环境风险事故发生。

  (十一)进一步强化环境管理制度,设立独立的环保机构,并按照相关要求落实区内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的监测计划;鼓励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督促区内企业依法落实竣工环保验收等环境管理工作。

  五、对规划包含的近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议

  (一)规划包含的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应以本规划环评的结论及审查意见作为其环境影响评价的依据之一。

  (二)对符合准入条件的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可结合项目具体情况,在导则规定的时效期内,可适当简化区域环境现状评价内容。

  此函。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9月24日

  抄送:集安市生态环境局,吉林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吉林省昊融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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