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汪清工业集中区规划
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函
吉环函〔2019〕546号
汪清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
2019年9月11日,我厅在长春市组织召开了《汪清工业集中区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审查会,会议由5名专家和有关部门代表共同组成审查小组对报告书进行了审查。根据审查结论,现将审查意见函告如下:
一、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情况
汪清工业集中区(以下简称工业集中区)是吉林省政府开发办于2005年批准设立的省级工业集中区。2006年,工业集中区管委会编制了《汪清县工业集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2012年12月,原吉林省环保厅印发了《关于汪清工业集中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复函》(吉环函〔2012〕479号)。
(一)规划范围及规划年限
2005年,吉林省政府开发办印发《关于对设立汪清县工业集中区进行备案的复函》,明确工业集中区四至范围为:东至汪清县金城村,南至汪清河,西至汪清县龙盛啤酒有限公司,北至汪清北山。规划面积3.22平方公里,其中,起步区面积1平方公里。
规划年限:2010年~2020年。近期为2010年~2015年,远期为2016年~2020年。
(二)功能分区和产业定位
工业集中区分为工业区:重点发展林产、中药类制药、农副产品加工及新型材料与新能源制造等产业;配套服务区:功能定位主要以居住为主。
(三)用地布局规划及现状
居住用地面积0.24平方公里、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面积0.14平方公里、工业用地面积1.38平方公里、物流仓储用地面积0.12平方公里、公用设施用地面积0.03平方公里、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面积0.51平方公里、绿地与广场用地面积0.80平方公里。
目前,工业集中区实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面积0.05平方公里、工业用地面积1.40平方公里、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面积0.28平方公里、绿地与广场用地面积0.39平方公里、未利用地面积1.1平方公里(包括农用地0.81平方公里、空闲地0.29平方公里)。
(四)环境基础设施规划及现状
1.供水规划:工业集中区生活和生产用水依托汪清县福泉净水厂供给。依据跟踪评价结论,工业集中区供水现状与规划一致。
2.排水规划:排水体制为雨污分流。工业集中区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经管网排入区外汪清县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入汪清河。依据跟踪评价结论,工业集中区已开发区域排水管网已覆盖,排水现状与规划一致。
3.供热规划:工业集中区生活和生产用热依托区内规划建设的1座集中供热锅炉房(内设2台29兆瓦燃煤热水锅炉及1台35蒸吨燃煤蒸汽锅炉)供给。依据跟踪评价结论,工业集中区未按规划建设集中供热锅炉房,供热管网未铺设。区内汪清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生产和生活用热依托自建的2台120蒸吨燃生物质锅炉供给,其他企业生产和生活用热依托自建锅炉(8台燃生物质锅炉和1台燃天然气锅炉)供给。
4.固体废物处理规划: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定期清运至汪清县垃圾填埋场处理;一般工业固体综合利用或外售处理;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依据跟踪评价结论,固体废物处理现状与规划一致。
二、对规划实施的环境可行性审查意见
规划实施以来,基本符合规划和规划环评的要求,工业集中区在科学优化规划布局,完成环评中提出的各项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措施后,规划的实施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在可接受范围内,公众对规划实施的认同性较好。规划实施对环境的影响可以接受,具有环境可行性。
三、对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报告书基本符合《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评价内容较全面,评价重点较突出,评价方法较合理,环境影响分析、预测和评估可靠,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基本可行,规划实施对环境的影响分析与评价基本合理,报告书综合评价结论基本可信。
四、对规划优化调整和实施的建议
(一)鉴于工业集中区已处于规划末期,建议工业集中区结合区内实际开发程度和产业发展方向,尽快开展新一轮开发建设规划及规划环评工作。
(二)依据汪清县规划局出具的承诺,汪清县城市总体规划应参照工业集中区用地规划进行调整,确保工业集中区用地规划与汪清县城市总体规划相符。
(三)鉴于汪清县属于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应依据《吉林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实行更为严格的行业准入环境标准,在不损害生态系统功能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发展不影响主体功能定位的适宜产业,杜绝不合理的开发建设活动对生态环境的破坏,确保该区域生态功能不下降、性质不改变,维护生态安全。
(四)按照《汪清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管控要求,建议属于限制类产业的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清洁生产水平未达到国内先进的企业尽快进行升级改造。
(五)建议严格控制现有与所在功能分区产业定位不一致的企业新增污染物排放量,鼓励企业逐步转型升级,视企业对周围环境影响程度,必要时予以搬迁。
(六)明确工业集中区集中供热热源,论证区内热电联产企业实现集中供热的可行性。加快集中供热基础设施和管网建设,确保工业集中区尽快实现集中供热。
(七)依据《关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加强空间管制、总量管控和环境准入的指导意见(试行)》(环办环评〔2016〕14号)中严格总量管控的相关要求,工业集中区应增加烟粉尘为重点控制污染物因子,确定其总量管控限值。工业集中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应纳入汪清县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管理体系内并严格控制,做到科学调剂,合理使用。
(八)依据《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环评〔2016〕150号),工业集中区应基于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和资源利用上线列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九)尽快建设完善的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并按照环境风险应急预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开展经常性演练,建立环境风险防范体系联动机制,杜绝环境风险事故发生。
(十)进一步强化环境管理制度,设立独立的环保机构,并按照相关要求落实区内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的监测计划;鼓励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督促区内企业依法落实竣工环保验收等环境管理工作。
五、对规划包含的近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议
(一)规划包含的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应以本规划环评的结论及审查意见作为其环境影响评价的依据之一。
(二)对符合准入条件的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可结合项目具体情况,在导则规定的时效期内,可适当简化区域环境现状评价内容。
此函。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9月24日
抄送:汪清县生态环境局,吉林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吉林省龙桥辐射环境工程有限公司